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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1-19 来源:步旅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无证明

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1.07.20

• 【字 号】德政办字〔2021〕26号 • 【施行日期】2021.07.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无证明城市”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德州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德州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打造“无证明城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全面推进“减证便民”,多管齐下,最终实现“无证利民”,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7月,通过1年时间清理和规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信息共享,加强长效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保留的全部事项无需群众提交,基本建成“无证明城市”。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全市行动协同推进。根据上级要求,统一确定标准、统一部署实施、统一创建时点、统一督查评价,全面推行“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切实解决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

2.坚持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精简各种证明材料,形成保留和取消的两份证明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3.坚持法有规定无需提交。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或代办等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证明”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时,需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于反映客观事实或表

明申请人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称“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是指德州市域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时,无需申请人到本市相关单位开具证明,而是通过直接取消、数据查询、部门核验、告知承诺、网上开具、部门代办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证明事项全面梳理。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行业范围内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所属公共服务机构开展证明事项梳理,梳理结果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查汇总后,形成市级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市级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保监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中国联通德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德州分公司、中国电信德州分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7月31日前)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组织各部门、单位认领省级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权限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并结合工作实际梳理省级清单之外能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机关、证明核验出具单位、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形成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各部门、单位要规范工作流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编制、补充、完善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一并公告。〔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8月31日前〕

(三)推进证明在线共享和核查。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平台,推进跨部门信息系统业务协同和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开发建设电子证明共享和核查相关平台,深入推进可信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应用,实现证明开具“网上办”“掌上办”。对有信息系统承载的证明,相关部门、单位要限时将数据推送至平台;对无信息系统承载的证明,利用电子证明共享和核查相关平台生成电子证明,实现相关证明的实时开具和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前〕

(四)规范办事流程。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无证明城市”建设要求,重新调整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办事规程、办事指南,及时对外公布,接受办事群众监督。要持续规范电子化归档,在事项办结后连同办理结果实时归集,固化形成电子档案,推进数据开放利用,将电子档案作为电子证照证明库的有效补充证明。〔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科室和人员,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把握时间节点,突出工作重点,逐项梳理、不留死角,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深入调研梳理堵点痛点,规范基层证明开具,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推进,及时总结并推广典型经验。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司法局负责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论证工作,为“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市审批服务局负责市、县政务大厅窗口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推广工作。市大数据局负责进一步加强全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部门业务系统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

通,加快各类证明、证照信息汇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无证明城市”推进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细致梳理证明事项,确保合法、全面、准确;切实优化证明事项的办理方式,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 (三)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德政办字〔2020〕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全面强化数据保护,防范数据安全风险,构建全面覆盖、自主可控的安全防护体系,筑牢安全防线,在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四)强化督促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调度、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无证明”办事的事项,仍向申请人索要证明材料,或应取消证明材料而未取消的,严肃追究实施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完善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受理群众关于证明事项办理方面的投诉,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德州市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 附 件

德州市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确保部门核验高效有序,根据《德州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核验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事项时,原需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的,现通过证明需求单位与出具单位之间主动协查核验获取该证明信息,无需申请人再提供相关证明的便民措施。

第三条 部门核验可以通过电子证明共享和核查相关平台、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在需求单位和出具单位之间协查核验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在平台尚未完全运行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项外,各部门、单位可采取协同办公系统、传

真、公务邮箱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息交换,畅通工作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第四条 证明需求单位应当与出具单位建立协查核验反馈工作机制,逐项编制协查函、反馈函模板,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提高协查核验效率。

第五条 证明需求单位在办理通过部门核验方式取得的证明时,由本单位的联络员、代办员等工作人员,通过电子证明共享和核查相关平台向证明出具单位发起协查核验申请。

第六条 证明需求单位和出具单位要建立本单位证明事项核验联络员、代办员制度,至少配备1名联络员和2名代办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证明出具单位收到证明协查核验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受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协查核验结果反馈至证明需求单位。其中,对协查事项已有数据库或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存储的业务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反馈协查结果;需要查阅纸质档案的业务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因历史原因档案不全需多方查找或难以查找的相关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无法开具的,要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协查时间不列入对审批部门单位即办件的考核时间。

第八条 证明需求单位通过部门核验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与申请人填报信息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补充的材料以实现证明目的为需求,并以申请人补充的材料为申请材料。

需求单位根据前款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做好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无法通过部门核验方式获取相关证明的,鼓励需求单位采取上门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自行核验。

第九条 明确调整为通过部门核验方式办理的相关信息,申请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办事部门不得拒绝。

根据前款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办事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十条 部门核验工作中,各部门单位联络员、代办员等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按规定程序及时做好协查核验工作;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禁止证明事项需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核验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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