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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工程分包合同范本

2021-09-28 来源:步旅网


合同编号:

悦港北路道路工程

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签订时间:2017年3月15日

签订地点: 悦港北路道路工程项目部

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悦港北路道路工程 土石方工程 分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结构形式: 土石方工程 第二条 乙方资质情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 质 证书号: 发 证 机 关:

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资质授予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企 业 税 号: 第三条 分包方式、范围和内容

1、分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 2、分包工程范围:施工图纸及建设单位设计变更、联系单范围内所有平基土石方开挖、爆破、石方凿打、装运、回填、换填、施工便道及甲方指定的重力式及衡重式挡墙基础、桥台等土石方工程(不含路基精平)。

3、分包工程价格:暂定总价为 。 4、分包工作内容:

(1)平基土石方:各类土石方(含清表、软弱土、淤泥,桥台、重力式及

衡重式挡墙沟槽)开挖、各类石方爆破、装车转运、边坡清理、路基平整,爆破手续办理,便道施工(保证施工期间全线畅通),土石方施工期间所有进出车辆的冲洗(标准冲洗场1个,土建部分的主材和冲洗设备甲供),为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及生活场地平整,配合挡墙及护坡等构筑物施工,炮损清理及赔偿,土石方施工期间所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石方机械凿打:根据土石方施工相关规定,不能进行爆破施工区域内的石方(含桥台、重力式及衡重式挡墙沟槽)凿打、装车转运、边坡清理、路基平整。

(3)土石方回填:根据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完成路基回填、抛石挤淤、沙卵石或碎石土回填,重力式及衡重式挡墙墙背回填,配合挡墙及护坡等构筑物施工。回填过程中承台(基槽)的修土、回填。

(4)土石方外运:土石方外运出施工区域至指定渣场,办理外运环卫、渣场等手续,外运期间所有进出车辆的冲洗,工地内外路面清扫,严禁带泥上路。

5、若在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甲方因本分包工程施工的需要,须对本分包中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给予适当的增加或减少时,乙方应积极地予以接受,并作为本分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全面、实际地履行。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对此等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另有规定,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权利主张。

第四条 工期进度及履约代表

1、乙方自甲方书面通知正式进场开挖之日起按甲方规定时间(甲方施工进度计划)内完成土石方开挖(包括天气等各类不定性因素)。

计划开工时间: 2017 年 3 月 25 日,计划完工时间: 2017年 9 月 30 日。若造成延误达10天以上,单价扣0.5元/立方;延误20天以上,单价扣1元/立方;延误30天以上单价扣2元/立方;以此类推。

2、双方代表:

甲方现场负责人为: ,甲方施工负责人为: 。 甲方核量人员: ,负责与乙方进行工程收方核量确认工作。

乙方代表: ,负责本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收款等事宜,负责与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协商解决履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按期履行合同义务。

3、工程量签认:乙方需提供加盖乙方公章、字迹清晰、内容齐全的已完工

程量确认单,双方指定人员签认确定工程量,此单据只代表数量认可。

第五条 通知、催告送达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为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本合同,向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催告,甲方有权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甲方的前述通知、催告一经发送至乙方在本合同中预留的如下联系方式,即视为送达乙方,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乙方代表手机: 电子邮箱: 第六条 工程质量

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满足现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土石方工程验收相关规范要求 。

2、在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必须向其作业人员转达并详细讲解,并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洽商、施工通知及现行的施工规范等进行施工,分包工程整体质量必须达到上述第1条约定的标准。

3、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组织验收,乙方必须配备相应质量员,配合甲方全程负责每一施工段的质量自检和技术复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不听从甲方统一指挥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无条件立即返工,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下一道工序无法施工,其所造成的一切误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支付 2000-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5、甲方及项目部施工员、质检员在施工过程中或验收评定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照章执行,对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及时,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须支付 2000-10000 元/每次的违约金,甲方在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除。

6、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文件相应的条款履行。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文件约定的应承担的义务。

7、及时向甲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 第七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需确保达到 合格 标准。

2、一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及由此给建设单位、甲方及其他分包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自身责任,确保死亡事故为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年因工负伤率<2‰,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率100%,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

4、乙方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作业,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甲方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甲方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 乙方相关工作内容及职责

1、乙方在进场前必须提前向甲方提交土石方开挖、爆破等专项方案(含组织专项方案专家审查),内容要包括土石方开挖的顺序、防止桩身倾斜等相关质量保证措施、机械及人工投入量和工期的安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应急事故救援预案、与其他分包单位或班组间的配合方法等。提供泥浆运输和土石方工程所需办理的渣土证、卸土场地协议书、乙方与车辆签订的安全协议书、车辆运输路线图、运输车辆车牌号码、挖机驾驶员操作证等一切相关手续,各种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2、乙方必须及时清运打桩期间的泥浆及挖土期间的土石方,保持场地内外道路清洁,配备足够的泥浆清运工具,挖土期间的挖掘机,运土车辆和修土工具、劳保用品、人员等,按时完成甲方计划内所需实施的施工任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地用工制度,进场前乙方必须自行办理好暂住证、工伤保险等一切相关手续,积极配合项目部办理三级安全教育等一切相关资料。

3、甲乙双方所有运输车辆出场地前,轮胎必须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冲洗人员由乙方负责)。若产生道路污染而造成安监站、交警、城管、环保等部门罚款全部由乙方自负。并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包括甲方公司的处罚等)。

挖土期间若产生村民及同行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不得牵涉甲方,不得延误甲方工期。土石方施工期间所有进出车辆的冲洗(包括甲方及各分包单位的材料运输、施工管理等车辆),工地内、外路面清扫,严禁带泥上路。

4、挖出土体立即全部外运,不得堆放在施工场地内。

5、现场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泥浆溢池,必须在当天处理完毕。若由于乙方泥浆外运不及时,造成甲方桩基停工等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挖土作业坑内不得留陡坡,以免土体滑移引起工程桩偏位。工程桩桩头在凿除过程中及后期需钩除、搬运、清除、外运的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清运。

6、乙方在施工期间不能满足甲方的安全、进度、技术等要求,且经双方协商无果情况下,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以所完成工程量50%结算。

7、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港航、城管、交通、环卫等相关执法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乙方自身造成的安全事故,现场脏乱差造成的损失及各项罚款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做好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及各项手续审批工作。

8、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指挥。机械挖土时严禁超挖,基底土石方必须留20CM左右由人工修土,开挖中禁止碰撞工程桩,、基坑支护体系、塔吊基础及基坑检测点等,若开挖过程中挖机碰桩造成了桩身倾斜或断桩等现象,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桩身四周20CM的范围内必须人工挖土,承台、梁、底板、后浇带等处修土、回土程度必须达到项目管理人员要求。如不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勒令整改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民工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野蛮施工,无理取闹的,必须立即对肇事民工进行清场。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建筑相关材料带出场地外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带离,每出现一次按该材料市场价格一罚十。

10、土石方运输过程中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运输过程中的滴漏、抛洒等不文明施工现象影响环境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施工期间若出现与管理人员打架、斗殴等现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1、乙方在修土过程中,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若达不到甲方要求且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派点工修整,费用按300元/工计,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2、回填土时乙方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不得在已完成的地下室顶板上行驶、逗留。施工中乙方应绝对服从甲方的应急抢险指令,按甲方要求配置应急救援机械和作业人员。

13、施工期间乙方人员住宿均由乙方自理。

1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提价,不能以任何理由中途停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一经发现,将扣除单价1元/立方米。

15、乙方在每次收款前,须开具甲方认可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乙方不能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本单位在国家税务机关购买的合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乙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16、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派专人在发票开具后第一时间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甲方职责

1. 甲方在土石方开挖前必须清理完场内影响挖土作业的堆放物,若乙方在进场后发现有堆放物影响挖土工作,甲方必须尽快安排予以清除。

2. 甲方在土石方开挖前需同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3. 提供机械设备维修场地(只提供可使用的土地)和动力电。 4. 承担施工用电和车辆冲洗用水的水电费。 第十条 工程结算

1、双方约定:每月月底前核量,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到项目现场与甲方办理已完工程量核量,月度核量仅作为过程付款的依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办理合同最终结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1)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过程核量的,分包工程完成后才能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2)各类认量认价的单据、凭证必须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收料人员共同签字后,才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3)由甲方项目部上报结算书初步意见稿,甲方经审批确认,加盖“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专用章”及乙方印章后,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

2、非甲乙双方原因停工的,若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3、工程结算价款约定如下:本工程分包综合单项单价均包含乙方范围内的人工、机具材材、周转材料、二次转运、成品保护、临时设施、措施、管理、税金、相关福利津贴、工期质量责任、安全防护、保险、加班(含节假日)、高温补贴、误工、承包人利润等大包干方式。综合单项单价为包干单价,不因市场人工单价及周边条件变化等任何原因而调整。

(1)土石方结算:

①工程量以甲方与建设业主的签证方量为准; ②综合单价: A、 B、 C、 D、

平基土石方:按 11.10 元/立方米人民币结算; 石方机械凿打:按 20 元/立方米人民币结算; 土石方回填: 按 2.5 元/立方米人民币结算; 土石方外运:按 1.5 元/立方米/公里人民币结算;

③未单列而与上述土石方工程项目相关零星工程或辅助工作均包含在该综合单价中,不单独计费。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 1、费用支付:

(1)乙方收款单位: ,收款银行: ,收款账号: ,收款人姓名: 。

甲方以支票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分包款,乙方若为一般纳税人的,须向甲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乙方在收取分包款前,须按照本合同甲方账户信息开具下列第 ① 种分包款发票,金额不得低于同期分包款。

①开具甲方财务认可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 ; ②开具甲方财务认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无论乙方是按照上述哪种方式开具发票,若因建设单位要求或甲方项目部整

体的税务筹划需要,乙方须配合甲方开具相应要求的发票,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若乙方未提供相应足额且符合要求的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乙方不得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乙方收取分包尾款时须向甲方出具具结书(附件1)。

(2)乙方个人收款时需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授权收款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授权办理收款业务的经办人及身份证复印件、收款单位名称、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在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需重新出具委托书。乙方未提供授权收款委托书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分包款。

(3)付款方式

①按月完成计量,支付时间在完成计量三个月内,支付比例为完成计量的70%;

②乙方承包范围的工程验收合格后提供真实完整的且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签字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含设计变更、签证)总额的80%;

③工程结算完成后(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工程资料及移交竣工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扣除约定质保金后于次月全额支付;

④余下回填土和与回填土等量挖方合价的5%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的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同总包合同)后无息返还。

2、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同意项目部按照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工程款的支付。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项目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乙方同意项目部变更或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安排,并愿意协助项目部共同向建设单位催讨工程款。同时乙方保证不中断机械设备作业,保证工作质量,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且与项目部良好配合。如因以上原因导致机械设备未正常施工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项目部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人员管理

1、乙方员工、作业人员在进场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花名册,办理人员实名制进场手续及安全教育手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实名制门禁考勤管理制度,配合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工作,做到人员刷卡进出施工现场。

2、乙方员工、作业人员工资由乙方统一发放,并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项目部报送上月实际施工人员的出工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甲方有权对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为甲方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

3、无论甲方按照哪种方式支付乙方的承包款项,乙方必须按月支付施工人员工资,若乙方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仍不纠正的,或导致工人闹事,或政府部门干涉的,甲方将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本分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必须符合 合格 标准,并一次性验收通过。

2、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分包工程以建设单位的验收通过为分包工程验收通过依据。分包工程甲方或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建设单位通过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需要修复的,为修复完毕且建设单位通过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按按本合同规定执行,若达不到上述规定要求的,乙方必须整改至符合标准,并支付 2000元的违约金。

2、乙方必须按约定在甲方计划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全部承包工程。若不能按计划完工或导致其他专业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或甲方工程总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

3、乙方未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或在自有务工人员的综治管理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职业病、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未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脏乱差,导致工地现场文明施工达不到 合格 ,或造成本方或其他班组人员工伤事故的,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及甲方损失。

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建设单位处罚的,或导致甲方被上级主管部门

处罚或信用扣分的,或导致工程项目建设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仍不纠正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在施工中出现野蛮、马虎、浪费材料和施工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不能达到质量和工期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以乙方完成工作量的60%结算工程承包款。

8、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施工,按工作量的60%结算且立即退场,不得停留工地。

9、乙方在每次收款前,须开具甲方认可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乙方不能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派专人在发票开具后第一时间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全部损失。

10、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本单位在国家税务机关购买的合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开具的发票存在下列违规情形的,乙方不仅要采取措施补救、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而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1)开具虚假专票;

(2)专票记载的甲方和乙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基本信息错误;

(3)专票记载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错误; (4)开具专票的时间错误; (5)专票记载的项目不齐全;

(6)专票记载的销售额、税率、税额错误(该情形包括折扣销售时,未在专票上分别注明价款和折扣额);

(7)专票上字迹不清晰;

(8)专票缺少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9)专票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11、乙方有其他的违约行为或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第十五条 转包与分包

乙方不得再将本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劳务分包除外),否则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4 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除合同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特别约定:

乙方郑重承诺: 对甲方下列有关结算、协议签订及印章管理等要求明确知悉,并承诺,违反下列约定的各类单据、凭证、结算书、补充协议、还款协议及涉及经济内容的承诺均无效,不能作为向甲方主张债权的依据。

1、本合同在履行中认量认价单据等各类涉及结算的凭证的签认权限仅属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收料人员共同签字,其他人员签字一律无效,未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各类凭证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本合同的结算确认权属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部,由项目部上报结算书初步意见稿,经总部审批通过后,加盖“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专用章”,未经总部审批、仅有项目部技术专用章或签字而未加盖“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专用章”的结算书无效。

3、乙方特别承诺,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还应向甲方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

失。

第十九条 履约保证

1、经双方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提供合同价的 5% 计500000元,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30%作为乙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1)在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验收不合格,除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合格并承担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每次扣罚保证金 1000 元。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对甲方、监理公司及建设单位提出的质量整改意见不整改的,甲方再次提出警告后仍不整改的,每次扣罚保证金 2000 元。

(3)如乙方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标准或影响了整体工程的质量验收,甲方一次性扣罚乙方的全部质量保证金,并有权责令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直到合格,同时乙方对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甲方损失负全部责任。

3、履约保证金的30%作为乙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

(1)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如乙方项目部在甲方公司及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历次检查中达不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第一次要求及时整改;第二次通报乙方公司;第三次扣罚保证金 2000 元/次,直至扣罚完全部安全生产保证金。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乙方除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甲方每次扣罚保证金 5000 元。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伤亡事故,乙方除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外,需另行赔偿甲方社会影响损失费 20000-100000 元。

4、履约保证金的25%作为乙方的进度保证金。

如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进度滞后,每延期一天扣罚分包工程合同金额的 2 ‰,直至扣罚完全部进度保证金。

5、履约保证金的15%作为乙方的综合管理保证金。

(1)如乙方人员在项目部综合治安管理中,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恶性事故和治安事件,一次性扣罚乙方全部综合管理保证金。

(2)乙方应落实好甲方工地安全防范措施,搞好施工区、宿舍区的安全防

范;如乙方有拖欠民工工资情形引起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的,或乙方人员存在打架、赌博、吸毒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扣罚综合管理保证金总数额的5~10%不等,直至全部扣罚完毕。

6、各项保证金的扣罚不影响甲方同时向乙方主张因乙方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等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

7、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后,在扣除罚款尚有余额的,甲方在7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乙方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20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双方另行签订的各项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其他约定: 乙方应自行对所承包工作范围内的人员、机械进行投保,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相关责任。如因 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先行赔付的,甲方有权找乙方追偿。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附件1:(尾款支付时提供)

邮政编码:

承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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