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5]75号、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豫财办教[2005]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郑州大学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面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由中央政府和河南省政府分别出资设立,包括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助学金、奖学金四种形式。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4000元,河南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3000元。
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计划以当年财政实际划拨情况确定。
第三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4.诚实守信,无不良诚信记录,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5.勤勉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新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7.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为学校和班级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8.家庭贫困,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生活俭朴,不攀比、不浪费。 第四条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4.诚实守信,无不良诚信记录,品行端正; 5.学习勤奋努力,积极上进;
6.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7.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乐于奉献社会;
8.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孤儿、残疾、单亲、烈士子女、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一方或双双失业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郑州大学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校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后,学生处参照各院(系)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根据国家政策按比例适当向校内艰苦专业倾斜的原则,确定并下达对各院(系)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分配名额。
2、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依据郑州大学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受理学生的申报材料。院(系)根据当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系)师
生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公示结束后,各院(系)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复核审定,学生处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4、院(系)报资助学生名单时应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河南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第六条 申请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贫困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只能享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河南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政府、社会资助项目中的一项。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在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下,应及时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处在接到省教育厅下拨的助学奖学金资金后,将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 第八条 学生处和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确保国家(省政府)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工作的院系,一经查实,核减或取消该院(系)下年度评选指标,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均分,同时要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生[2002]20号)同时自行废止。
附件:各院系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河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按正反两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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