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和执业场所。
名称:
英文名称:
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 本企业系由以下为合伙人发起设立(按姓氏笔划为序):
1、
2、
第五条 本企业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本企业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企业经行政机关许可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企业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企业宗旨:
第八条 本企业业务范围: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企业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十条 本企业设一名,副总经理X名,总经理为本企业代表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企业设行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企业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人选;
(三)决定本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企业章程;
(八)决定本企业的变更、终止;
(九)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10日内。经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表决制度)
(一)第十三条(五)、(六)、(七)、(八)、(九)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由与会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企业设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业务拓展、与研究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企业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总经理一名,行政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总经理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行政总经理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八条 本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九条 本企业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机关登记后设立,本企业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企业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合伙协议对本企业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本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对本企业聘用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承担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一)禁止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之前从事或者加入与本企业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机构或者业务;
(二)禁止合伙人挪用、私分、侵占本企业的业务收费款项;
(三)禁止合伙人以员工名义或以本企业名义办理其他业务;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有损本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权利:
(一)员工有权获得本企业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员工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员工有权参加本企业的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义务:
(一)员工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员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员工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接受本企业的管理,遵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员工应当依法纳税;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开办资金及其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开办资金为XX万元人民币,由第四条所列各合伙人平均出资,每人出资X万元人民币。
或按以下比例出资:
XXX 出资XX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X%;
XXX 出资XX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X%;
XXX 出资XX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X%;
第七章 员工的聘用、接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企业的发展和需要,可聘用专职员工和兼职员工及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制订。
第二十七条 根据发展的需要,本企业接收取得员工或职校人员实习,实习结束后,对其作出客观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 聘用的员工,均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正式工是劳动合同关系,临时工、钟点工是劳务合同关系),以本企业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本单位优先录用,城市下岗失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条 本企业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企业规章;
(三)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财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四)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上交员工协会会员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六) 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企业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本务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如实入帐。合伙人及聘用员工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
用和办案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本企业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本企业总收入由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益组成。
第三十四条 本企业建立成本统一支付制,该成本包括(1)业务提成;(2)办公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3)办公费用;(4)行政辅助人员工资;(5)广告宣传费用;(6)培训费;(7)营业税及附加费;(8)会员费;(9)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10)固定资产折旧费;(11)员工责任保险费用;(1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13)法律政策允许的事务所其他开支。
本企业总经理应在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方案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执行预算方案中,在不超过预算10%的幅度总经理有权调整,超过10%则应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0日内,总经理应向合伙人会议作决算报告。
第九章 收入分配与亏损承担
第三十五条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实行薪金制(劳动合同是月薪制,劳务合同按工时制),。(本条为选择性条款)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按合伙人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提取。
本企业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本企业缴纳该项基金,本企业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本企业分立、解散时,作为本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第三十七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企业专职员工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员工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的,则由合伙人平均支付。
第三十八条 亏损承担。
如年度的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企业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第十章 合伙人变更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本企业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员工为合伙人,其具体条件为:
(一)承认本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二)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三)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第四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有权按规定退出合伙。
合伙人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一)退伙时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企业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二)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三)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四)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企业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五)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企业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十一章 对合伙人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企业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企业工作、管理秩序,给本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2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67%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第四十五条 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十五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
过十五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员工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六条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一) 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70%进行核算;
(二)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三)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企业财产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四)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企业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
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十二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七条 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企业合伙人已不足二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企业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企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四十九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企业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并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结束后,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提交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企业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企业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员工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企业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企业总经理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本企业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应当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本企业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合伙协议间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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