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19.05.22
• 【字 号】晋建办字〔2019〕140号 • 【施行日期】2019.05.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
晋建办字〔2019〕1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 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2019〕58号),为保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连续性,现就我省在移交承接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23日起,不再以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受理或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关事项,不再以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自 2019年5月21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以及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相关的消防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二、2019年4月23日(含)前,消防救援机构已受理未办结的;2019年4月23日至5月6日,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关事项,仍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定时限办理并提出意见,发函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的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相关的消防违法案件应将办理情况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法律帮助。 三、自2019年4月1日至 6 月 30 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在移交承接期间,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相关信访举报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需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暂按消防救援机构原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对应消防救援总队、市级对应消防救援支队、县(区)级对应消防救援大队。 五、在相关新的法规标准出台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消防法规标准和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在移交承接期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消防业务案件暂时以纸质件流转。 六、消防救援机构对未验收合格的各类建设工程,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相关审核、验收档案资料全部整理造册,做好移交工作。未移交的档案资料严格封存,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
七、为便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开展,省级消防救援总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料及专家库人员名单。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应
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事项,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管,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5月22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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