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9.05.15
• 【字 号】渝建〔2019〕228号
• 【施行日期】2019.05.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9〕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2019〕58号)有关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厅5月10日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二、发文之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移交承接期间,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消防部门派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开展工作。消防部门派出人员负责在消防审核确认、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进行技术指导,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人员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备案抽查记录表等检查文件上签字,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决定的参考。
三、文件发布之日前,消防部门已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确认、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已立案的相关案件办理等工作应尽快办结,对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告知社会单位按照新的流程办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移交承接期间消防部门可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五、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和工作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学习,做好承接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移交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稳步推进。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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