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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账户管理制度变迁以及管理特点分析

2024-04-30 来源:步旅网
外汇账户管理制度变迁以及管理特点分析

陈效群 2011年04月13日

“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力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先后出台了多项重要改革和便利化措施,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境外投资、外汇资金、外债管理、个人外汇和外汇账户等内容。 在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外汇管理由“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从“藏汇于国”向“藏汇于民”路径转变的背景下,了解外汇账户管理发展过程、当前管理重点,对进一步提高外汇账户管理水平,推进商业银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丰富外汇监管手段,提高外汇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外汇账户管理发展进程

纵观我国近十余年来的外汇账户管理,大致经历了以下几次大重大变迁。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发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在整合相关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境内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体系。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标准,将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在外汇指定银行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2006年,外汇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简化境内机构开户手续;同时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允许有真实贸易背景、需要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提前购汇;放宽境内居民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2007年,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设定限额,允许境内机构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现了境内机构经常项下的意愿结售汇,停止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限额管理”功能。同年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高个人年度用汇总额,允许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对个人外汇账户间资金划转作出明确规定。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放宽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与境外机构之间往来的限制,便利了境外投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有利于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

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允许企业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即境内企业在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开户登记和备案等手续后,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

外汇账户管理发展特点

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的发展服务并促进了进出口贸易和外商投资增长,较好地满足了涉外经营主体对外经济交往的需求。

首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不断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我国经常项目管理制度经历了严格管理、逐步放松和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过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也经历了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相关账户开立手续,到外汇局放宽企业开户条件和开户数量限制,不再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进行事前审批,允许同一企业相同性质账户资金在境内相互划转。目前,企业可根据需求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在账户核准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其次,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改革逐步推进。多年来我国审慎改革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条件地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结汇的审批权限。目前,除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账户外,企业外债专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开立、撤销等仍需经外汇局审批核准。

第三,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不断细化,个人用汇更加便利、规范。2007年初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将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在年度用汇总额(购汇和结汇各5万美元)内可以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有效地满足了个人合理的用汇需求。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不受个人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第四,外汇账户信息系统实现了对外汇账户管理的有效性和全面性。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广使用外汇账户信息系统,各外汇指定银行需按日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向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账户开户信息、账户收支余信息、账户收入和支出明细和关闭等数据。该系统建立了从银行业务及会计系统直接采集外汇账户收、支、余及收支明细信息的途径,减少了银行手工报送的繁杂程序和纸质统计报表数量。

第五,在开放经济中,企业和个人的跨境收支在快速增长,跨境资本流动的规模和形式在不断变化和调整。外汇账户管理是银行各项外汇业务的基础性环节,我们只有熟悉外汇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外汇账户操作,做好外汇账户的合规性管理,外汇业务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国家外汇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明确,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因此,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均应通过外汇账户,外汇账户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各项外汇业务最基础的环节。 根据不同分类方式,外汇账户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

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其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可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专户、资产变现专户等。

按账户的资金形式不同,可分为外币现钞账户和外币现汇账户。其中,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的外汇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按账户的币种不同,可分为美元、港币、日元等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币种账户。在外汇政策管理中,外汇账户通常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不同的外汇账户适用客户有所不同,其外汇收支的归属也有所不同。

中资企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可以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产变现(股权转让)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中资企业只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且交易资金应归属非贸项下。驻华机构属机关单位,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交易资金归属非贸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国家外汇局核准,开立资本金、外债、资产变现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外贸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贸易项下的外汇结算;境内、外个人可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账户。

银行操作要点

银行在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时,应注意审核客户提交的开户材料,并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客户是否已在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做好与开户材料的核对。

其中,开户材料包括:外汇账户申请书正本、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登记表或IC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正本(被授权人办理的)、预留印鉴卡片、

单位情况表(第一次在该行开户时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准证件或其他执业证明正本等。

此外,驻华机构开立账户的,需审核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或颁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正本;开立外汇资本项目账户(贷款转户出外),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是否经外汇局核准;开立外债专户,需审核外债登记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开立资产变现账户还需审核国家商务部门股权转让批文正本、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资金来源证明原件;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币(NRA)账户(目前未纳入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需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有效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类文件正本、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类文件正本、机构组织大纲或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授权签字人(法人或董事)的身份证明等有效文件。若提供的证明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客户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在开户后一个工作日,银行须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信息(NRAZ账户除外)。

银行在为客户关闭外汇账户时,应注意审核:客户提交的关闭账户申请书、卖出外汇申请书或转账支票、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并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资本金外汇账户和资产变现(股权转让)专户关闭时,银行还应审核IC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关户备案,和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外债专户的关闭,还需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纸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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