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17.12.05
• 【字 号】济政办字〔2017〕87号 • 【施行日期】2017.12.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规则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7〕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26号)中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负责选聘市政府法律顾问,并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择优选择,综合考虑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的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和从业经历。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主要对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改制等的法律论证; (四)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五)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六)重要、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论证;
(七)代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协助进行法治宣传和培训;
(九)为市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十)市政府交办或市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相关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教师、研究人员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获得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授予的律师行业荣誉称号;其他专家应当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具备硕士以上学位的优先考虑。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专家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专家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行政复议、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市政府研究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服务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负责从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中组织或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出具法律参考意见,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审核论证后,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承办市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应当召集有关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及时通知该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名义报市政府。
第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认为有关事项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并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不适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及时调整出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属于执业律师的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由市司法部门对其职业道德、执业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认为本人与所承办的市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二条建立法务助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选取若干名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担任法务助理,协助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上述人员工作报酬应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工作量等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考核后支付。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
员)的意见建议,为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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