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的经验
作者:杜剑
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02期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日益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了解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更好的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法律约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日益受到重视,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必须通过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从国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需要立法机关的立法约束、政府的指引和第三方组织的推动。 一、国外企业社会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约束概述
在约束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美国主要有1964年颁布的《公民权利法》、1970年颁布的《雇员健康与安全法》和1994年修订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案》等法律,要求企业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方面,美国在1934年颁布的证券法的S-K管制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重要的信息,不管是财务的还是非财务的信息,这些重要信息包括环境负债、遵循环境和其他法规所导致的企业成本、未遵循这些法规所导致的企业成本、因环境问题或其他问题所引起的未决的法律程序及可能影响利润的不确定性或者已知的趋势(如,环境风险、法律变化、许可证被收回等等)。因此,除了规定的环境信息之外,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自愿的。
在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方面,法国1975年出台的苏德鲁报告就是政府应对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的产物,该报告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包括:工作人员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企业的改革的相关内容等。该报告建议每个企业都应提供以客观指标为基础的社会资产负债表。该报告的建议于1977年7月以法规形式要求公司必须强制执行。因此,职工人数达到或超过750人(1982年修订为超过300人)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专门职业、市政和公共组织等必须从1979年开始编制包括雇员情况、工资及相关的成本、健康与安全情况、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职工培训、工作组织、行业关系及企业内部的生活条件七项内容的社会资产负债表,以货币形式披露企业执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这七项内容又分解为详细的指标,其中有94个指标是强制披露的。法国七十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与雇员相关,未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环境、社会贡献、人权等信息。2001年,法国政府颁布了诺威尔经济管制条例。该条例要求所有在第一股票市场上市的公司从2002年开始,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必须披露劳工、健康与安全、环境、社团权利、人权、社区参与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同时,法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其企业还需遵守欧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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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欧盟1999年通过的“一体化污染控制与防治指南”对所有欧盟成员国有效,该指南2007年11月起全面实施,其中就包括要求企业向欧盟报告排放污染物的数据。 在约束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英国1995年颁布的《年金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在投资政策中表明投资的选择、持有、转让是否已对相关的社会、环境、道德问题进行考虑”,并明确提出了社会责任投资的概念,将社会责任投资定义为“金融机构及基金组织应向那些经营业绩好,能履行社会责任,或者能够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经营主体进行投资。”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必须以一种善意的相信为了其全体成员利益而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并在如此行事时,已经考虑了:任何决策从长远来看可能的后果;公司雇员的利益;发展与供应商、顾客及其他方的商业关系的必要性;公司的运作对社区及环境的影响;通过高标准的商业行为来维持声誉的愿望;在公司成员之间公平行事的必要。”由此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加注重与企业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强调了公司发展中需要考虑环境、社区和雇员等问题。在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方面,2006年的《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小公司外,所有公司必须拟定一份《公司评论》作为董事年度报告的一部分。从2007年12月起,英国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环境、雇员、社会问题的信息。
在约束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日本政府颁布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如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1994年颁布的《环境基本计划》等。而且日本的官方机构“经济产业省”与民间组织“经济团体联合会”2004年5月制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企业行动宪章》,很多企业也从事了不少社会责任活动,但是,在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方面,日本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企业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因此,日本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自愿的。 二、国外第三方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推动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简称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及最有影响力的专业会计师组织之一。ACCA在其全球范围的活动和发展过程中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提高透明度,从而更好地担负起其社会责任,以达到企业自身和社会整体的可持续性发展。ACCA在1990年在英国首次设立了环境报告奖(现被称为可持续发展报告奖),其后将该奖推广至全球。ACCA在全球设立可持续报告奖的目的是:承认这些发布报告的组织及其披露的环境、社会或全部可持续发展信息;鼓励企业发布环境、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增进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认识。该可持续发展报告奖评价标准的核心内容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完整性、可信性及沟通性。
法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如冶金工业联合会、全国改善工作条件联合会等组织一直都致力于积极推动企业改进社会责任,增加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在这些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法国的企业也越来越积极自愿参与社会责任运动,1991年,就有32家法国公司签署了由国际商业和工业立法机关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宪章,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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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第三方组织也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会计学会(AAA)、全国会计师协会(NAA)均发表了一系列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对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做出了贡献。同时,美国投资于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企业的巨额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也起到了促使企业更加规范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作用。仅2003年,美国的社会责任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已经达到了21400亿美元。 与美国相同,日本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也对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日本没有制定强制性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日本仍处于主要靠外部消费者及相关组织压力而促使企业自愿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的阶段。
三、国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的多样化
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其披露模式的多样化,既有附于传统三大会计报表予以反映的社会责任信息,也有专门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而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既有定性分析,也有定量分析,某些量化指标能够更清晰的反映企业活动对雇员、环境、社会的影响。
法国最为盛行的是描述性的社会责任报告和社会资产负债表,根据法律规定,很多法国企业从1977年就开始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也有一些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它们更多的使用描述性的社会责任报告。
美国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很多,包括社会责任报表、描述性的社会责任报告、定量内容的社会责任报告、货币内容的社会责任报告等。一些美国公司编制的社会资产负债表和社会利润表,不但对社会资产、社会负债、社会收益、社会成本全部以货币的形式予以量化,而且有多个报表附注来详细说明这样编制的理由。
日本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以描述性的社会责任报告为主,一些大型的日本公司使用了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但很多企业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报告模式,而是分散在企业的公共关系报告、企业的运营报告、用英语表述的年度报告等报告的不同部分中。 四、国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第三方组织的力量较弱,因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受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推动。我国第一部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要求的法律是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第17条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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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2005 年,我国国内第一部综合性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草案》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进入了立法新阶段。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总则第五条首次明确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2009年开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上交所三类共260余家上市公司,必须随年报一起披露其社会责任报告;要求深交所深证100指数成分股共计100家上市公司,也必须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与年度报告全文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根据国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的经验,法律法规、政府推动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强制执行的必要手段。我国需要参照201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进一步研究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推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学术研究,以更好的指导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学习美国、日本等国家,大力发展我国社会责任型投资基金,通过社会责任型投资基金进一步促进企业重视社会责任,自愿披露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
参考文献:
[1]黄晓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中国实践[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杨海燕.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启示及借鉴[J].财会通讯,2010(3下). [3]李正.法美日三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经验及借鉴[J].财务与会计,2008(2).
作者简介:杜剑(1976-),男,博士,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贵州财经学院会计学院副教授,国际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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