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题库
1、煤矿公司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机制),依照事故隐患(影响范畴)、(危害限度)和(治理难度)等制定本公司(煤矿)事故隐患分级原则,明确负责不同级别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和(验收)等工作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员。
2、煤矿必要建立防范(强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引起煤矿水害、断电等事故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办法)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预警,一旦浮现险情要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3、煤矿公司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教制度),采用各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寻常培训范畴,并依照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4、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督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公司或煤矿,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被督办煤矿井口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场合)、(隐患重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负责人)等内容。
5、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逐渐建立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设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业务模块),具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接受记录)、(治理进展跟踪)、
(逾期警示提示)、(数据记录分析等功能),实现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全过程(信息化
管理)。
6、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发布(举报电话)等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按照关于规定予以举报人表扬和奖励。
7、煤矿公司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记录分析)和(汇总建档工作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和(治理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浮现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防止性办法并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二、解答题(每空5分,共60分)
1、煤矿公司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涉及哪些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原则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海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2、煤矿公司和煤矿应当按照寻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排查内容涉及哪些:
(一)煤矿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煤矿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应当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等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煤矿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每句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事故隐患排查:
(四)煤矿公司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覆盖各运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
3、事故隐患级别实行分级治理工作机制。
对于有条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在采用办法保证安全前提下,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治理对于难以采用有效办法及时治理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毕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煤矿或煤矿公司重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
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必要做到责任、林法、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贯彻”。
4、负有煤矿安全监”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办制度应当涉及哪些内容;
(一)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内部责任体系;
(二)督办告知、督促治理、移送提级、验收销号、公示公示和执法惩罚等工作机制;
(三)督办信息管理体系;
(四)报告监督、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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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告知书(亦可在执法文书中载明)。督办告知书应当涉及哪些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状况;
(二)治理方案报系
(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规容:致下载高清无水印
(四)治理完毕期限;
(五)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安全规定;
(六)督办销号程序。
6、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哪些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行防突出办法: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营: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用有效办法;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用有效办法;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用有效办法;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裁减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她区域生产超过安全设计规定范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获得或及时变更安全生产允许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毕改制后,未重新获得或者变更采矿允许证、安全生产允许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她重大生产安全隐患。
7、列举三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二)未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在开采单一煤层一翼布置采(盘)区内布置超过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步作业,开采单一煤层双翼布置
或开采多煤层采(盘)区内布置超过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步作业;或者同步生产水平数超过2个;(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大于关于原则规定最短时间组织生产,导致接续紧张,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四)未按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安排生产作业筹划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
(五)煤矿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8、列举五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行防突办法”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运营不正常;
(三)未进行区域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四)未按规定采用防治突出办法: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办法效果检查或防突办法效果检查不达标依然组织生产建设:
(六)未采用安全防护办法: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9、列举三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营”重大事故隐患。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烧传感器,人为导致甲烧传感器失效,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断电范畴不符合规定;
(三)安全监控系统浮现故障没有及时采用办法予以恢复,或对系统记录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
10、列举六项“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一)矿井总风量局限性;
(二)没有备用重要通风机或者两台重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三)违背规定串联通风;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采区,未设立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回风系统;
(六)采掘工作面等重要用风地点风量局限性;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烧电、风电闭锁装置: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她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重要通风机供风全风压通风系统。
11、列举五项“有严重水患,未采用有效办法”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状况而组织生产建设;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行停产撤人: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12、列举两项“自然发火严重,未采用有效办法”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用相应安全防范办法并继续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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