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2023-12-06 来源:步旅网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 公司的经营定位

例:长兴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经营定位

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及家庭工业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个体工商经营创业者、中、小企业的发展,坚持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做好金融服务的补充。

经营宗旨:为诚信创业者服务,做金融服务领域的配角,风险投资与短期零贷并举。

投资服务原理小额贷款、投资补充介入10%-30%小额贷款、投资补充介入10%-30%银行资金补充30%-40%企业自主投资60%-70%企业资金使用曲线理财服务介入银企合作多赢格局

2、 公司的组织架构图

建议的管理风险最佳结构–风险管理结构图董事会风险管理总监办公室主任法律事务23总经理副总经理审计部门安全保卫、数据管理个贷部信贷1企贷部信贷1信贷2信贷风险经理财务部(会计)档案部业务支援服务部信贷2审核记帐统计出纳财务外勤综合服务部营销中心软件部直接负责汇报责任部门设总部 业务支援部分支架构业务支援服务部综合服务部软件开发部营销中心担保财务管理海关报关房地产投资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服务软件开发升级、维护网站建设服务计算机维护人才招应聘服务服务回访广告制作发布服务协助档案数据管理(主任兼) 3、 公司的人员配置

注:本公司总人员50人,采取董事会授权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本公司全面工作,下辖副总经理1人,办公室1人、业务支援部(副总理兼)1人、信贷部10人、风险管理部2人、档案管理部2人、综合管理部(担保服务、财务管理服务、海关报关服务)22人、软件开发部(软件开发、网站建设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5人和财务部5人,各部门设经理一名。

4、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长兴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兴长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

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第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董事会要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七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行发言或提出问题。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第九条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出示其股东编号卡(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一次回答问题的时间,同样不得超过十分钟。董事长也可委托其他人员回答问题。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等提案内容的,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但没有表决权,除非前款所述情况发生时。负责清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所有股东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施行。

二00八年 月 日

5、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长兴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1、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所任职务的组织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的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4、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亲自行使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六条 董事的义务

1、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6)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正常贷款手续除外);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公司财产;

(8)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1)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

2、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董事长召集余任董事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同期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的条款将根据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的规章制订。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可由股东代表、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社会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批准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的事项符合《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2.2、7.3.5款所列标准的行为;属需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董事会顾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2、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5、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7、拟定董事报酬和津贴标准;

18、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董事长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长任职资格:

1、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策能力强,敢于负责;

2、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开阔,任人唯贤,善于团结同志;

3、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经营班子、党委和工会之间的关系;

4、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5、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6、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4、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5、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6、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及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7、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以及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8、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以及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9、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10、董事会授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处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为了使董事会的决策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更加民主、科学,避免决策失误,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议事规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2、协调和办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承办董事长交办的工作; 3、起草董事会的报告、决议、纪要、通知等文件; 4、负责公司股证事务的管理工作;

5、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以及由董事会组织的其他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6、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 7、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8、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避免给公司和投资人带来损失;

9、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和决策建议; 10、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11、办理公司与董事、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各中介机构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12、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14、银监会等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4、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议时;(4)总经理提议时。

3、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送达本人。

4、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董事会会议主要议案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方式知会董事。

5、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3个工作日。 如有本条第2点中(2)、(3)、(4)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6、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7、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多投一票的权力。董事会决议原稿应由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

8、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9、在董事会讨论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任职的公司可能有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讨论与表决,董事会也有权力要求其回避讨论与表决。

10、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式表决,每名董事或授权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11、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监事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12、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董事签字。有关议案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知会董事。

1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应就会议议题和内容做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10年。

14、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审计报告、股东名册等材料存放于公司以备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6、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长兴昌盛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长兴昌盛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长兴昌盛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研究、制定和审查其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二) 审查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处,主要职责是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所有材料,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人力资源处提交的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后,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委员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7、 公司员工劳动纪律规定(略) 8、 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略)

长兴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和金融企业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公司应当明确关键岗位及其控制要求,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利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锁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决策,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和有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

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公司系统垂直管理。 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总部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人每年确保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章 授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设置授信风险限额,避免信用失控。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授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采用量化风险指标。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故意绕开审查、审批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防止授信风险的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授信组合风险,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单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为基础,开发和运用统一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作为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并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础。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应当根据客户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统一、适度和预警的原则。对集团客户应当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集团客户授信集中风险实行有效监控,防止集团客户通过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等形式套取公司资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选项标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授信工作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关联方的授信,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在对关联方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骗取贷款,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预警机制,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及时发现资

产质量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信息系统,对授信全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并确保提供真实的授信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信息,对授信风险与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非财务因素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

第四章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第五十七条 公司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核定各个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经营权限。

对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异常资金交易和资金变动应当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处理机制。

未经上级机构批准,下级机构不得开展任何未设权限的资金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资金营运的内部控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按照授权进行操作,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台账。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风险、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规定允许交易的业务品种,确定资金业务单笔、累计最大交易限额以及相应承担的单笔、累计最大交易损失限额和交易止损点。

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金融衍生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水平,合理确定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资金交易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制定符合本公司特点的风险控制政策、措施和定量指标,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资金交易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确保资金业务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资金交易的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就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和止损点等对资金交易员进行授权。

资金交易员上岗前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交易头寸的市值和浮动盈亏情况,对资金交易产品的市场风险、头寸市值变动进行实时监控。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金交易风险和市值的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资金业务风险和市值情况的报告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公司应当制定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或者发生意外的政治、经济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公司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

公司应当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资金交易员的适当的约束机制,对资金交易员实施有效管理。 资金交易员应当严格遵守交易员行为准则,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各项交易限额和止损点内以真实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严守交易信息秘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金交易中台和后台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中台监控部门应当核对前台交易的授权交易限额、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交易价格等,对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后台结算部门应当独立地进行交易结算和付款,并根据资金交易员的交易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对手逐笔确认交易事实。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办理代客资金业务时,应当了解客户从事资金交易的权限和能力,向客户充分揭示有关风险,获取必要的履约保证,明确在市场变化情况下客户违约的处理办法和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资金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应当经过高级管理层授权批准,在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人员合格和设备齐全的情况下,交易部门才能全面开展新产品的交易。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前台资金交易员应当承担越权交易和虚假交易的责任,并对未执行止损规定形成的损失负责。

(二)中台监控人员应当承担对资金交易员越权交易报告的责任,并对风险报告失准和监控不力负责。

(三)后台结算人员应当对结算的操作性风险负责。

(四)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资金交易出现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每日营业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账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

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

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落锁入柜,妥善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现金收付、资金划转、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更改、挂失、解挂等柜台业务,建立复核制度,确保交易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柜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定期盘点查库,正确、及时处理损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会计、储蓄事后监督制度,配置专人负责事后监督,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营业机构重要岗位的请假、轮岗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第六章 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第八十条 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持票人提交的票据或

结算凭证进行审查,并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八十一条 公司办理代理业务,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完善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核对等手续,防止代理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代理资金支付进行审查和管理,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遵循公司不垫款的原则,不介入委托人与其他人的交易纠纷。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和确认各项代理业务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代理收入被截留或挪用。

第八十四条 公司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在人事、行政和财务上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双方的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代销业务相分离,基金托管的系统、业务资料应当与基金代销的系统、业务资料有效分离。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托管基金资产与自营资产相分离,对不同基金独立设账,分户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不同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办理基金账务核算,正确反映资金往来活动,并定期与基金管理人等有关当事人就基金投资证券的种类、数量等进行核对。

第八十九条 公司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开办保管箱业务,应当在场地、设备和处理软件等方面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确认。

对进入保管场地和开启保管箱,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要求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危险物品,防止利用公司场地保管非法物品

第七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九十一条 公司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

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统一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在本公司得到实施。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九十四条 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一级处理。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 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 第九十八条 公司下级机构会计主管的变动应当经上级机构会计部门同意。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交接程序。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记帐、出纳、计算机资料管理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和会计主管还应当定期轮换,落实离岗(任)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百条 公司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机构负责人和分管会计的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应当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求。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八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人员、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各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兼任。

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管理,开发环境应当与生产环境严格分离。

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协调,确保系统的整体安全。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购买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使用前进行试用性安全测试,明确产品供应商对产品在使用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确保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计算机机房和营业网点应当有完备的计算机监控系统,确保计算机终端的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网络管理系统,有效地管理网络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并对接入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十条 公司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有效的用户管理和密码(口令)管理,对用户的创建、变更、删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等均应当有严格的控制。

员工之间严禁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户名或权限卡,员工离岗后应当及时更换密码和密码信息。

第一百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接入建立适当的授权程序,并对接入后的操作进行安全控制。

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核对无误,数据的修改应当经过批准并建立日志。 第一百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设置、病毒代码库、攻击特征码、软件补丁程序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一百十三条 公司的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等均应当设置必要的日志。

日志应当能够满足各类内部和外部审计的需要。

第一百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均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十五条 公司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当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

第一百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可能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设定,防范各种操作风险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演练。

数据备份应当做到机内、机外双备份,异地存放,应当建立异地计算机灾难备份中心。严禁操作、管理管理人员私自随身携带备份数据。

第九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一百十八条 公司应当指定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分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

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控制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上级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掌握的内部控制信息,对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定期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纠正机制,管理层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对审计发现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 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 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

书、购销合同等。

(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第八条 信贷限制对象

(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九条 禁止贷款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

(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贷款。

(十一)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按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

企业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信用等级限额为准。对企业法人发放信用贷款一律报本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十四条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 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自然人保证资格及代偿能力可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数据确定。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字并盖章或签字并按手印(右手食指上一节),并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10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所有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

非自然人贷款的,无论采用何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必须办妥最高余额的第二保证人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

第十九条 保证额度的确定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其中:(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分别采用当期与上一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并取较低值。 (2)原则上,N不得大于2,确需大于2(不含)的应报公司待审会审定;

自然人为保证人,视其实力一般保证额度按其资产的2倍内掌握,但最高保证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超过保证额度的,在贷款五级分类时,相应降低借款人及在本公司贷款的保证人的类别。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六)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九)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

(十一)已办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给他行的,其房屋不得抵押。

(十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

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赁合同,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

(一)完好房抵押。完好房一般指建筑时间5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10年以内,基本完好房在完好房的基础上打八折。

(二)层次差价。带车库的住宅商品房一楼及顶楼,抵押时掌握在中间层次的基础上打八折,车库打四折。

(三)营业用房抵押。抵押价格根据经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或经评估(协议定价)在参考价之内进行抵押,原则上临街不宜经营用房不得办理抵押。

(四)抵押率。在有资质的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若抵押价值明显高于贷款额的,可掌握在内部参考价以下双方协商定价。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80%以内。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房地产抵押:

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在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

(一)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80%以内。

(二)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40%以内。

(三)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70%以内。

(四)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方不得抵押。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备抵押:

信贷人员应实地进行查看,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置完全价值,原则上购买一年以内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50%以内;一年以上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内,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2年内,基本完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1年内,并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通用设备与特种行业设备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同时,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备业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字样),无原始购入发票的,不得办理抵押。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抵押贷款应从严控制,对新增贷款一般不得办理流动资产抵押。流动资产抵押应以易变现、稳定性强的企业的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抵押为主。办理流动资产抵押贷款条件:(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二)企业信用等级AA级以上;(三)在本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抵押金额以抵押日前6个月原材料、产成品的月平均余额为标准。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且信贷人员每旬必须检查抵押的流动资产变动情况(有书面记录);(五)流动资产抵押必须经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办理;(六)抵押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登记: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

由出纳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表外科目金额价值按登记权利价值核算,未经评估的按贷款双方协议价核算,但抵押价格必需通过内部评估后确认。

(一)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由房管部门登记,并按房管部门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取得他项权利证后,连同土地证、房产证一并交主办会计核算,出纳保管。

(二)企业房产证抵押的由房管部门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1、如果抵押房屋占用土地面积较多,留下空余土地面积较少(20%以内),只要凭已办理好他项权利的房产证、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土地登记审批表,到土管部门办理随之抵押登记即可。(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

2、如果空余土地较多(20%以上),应继续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抵押价值应剔除房屋占用范围面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土管部门登记。企业厂房如只有土地证而无房产证,无论土地证是注明出让、划拨,还是集体所有,统一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抵押价格按照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土地估价所的评估价及建议抵押价等综合因素考虑。(土地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一并移交出纳保管)。

(四)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厂房不得抵押。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二)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三)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四)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五)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七)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八)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九)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十)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十一)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二)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十三)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四)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权利质押包括: (一)汇票、本票。

(二)国债、金融债券、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 (三)存款单。

(四)标准仓单及经认可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及提单。 (五)股份、股票。

(六)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现权利质押有价证券一般暂限于定期储蓄存单或单位定期存款存单。 第三十条 质押率的确定

(一)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90%。 (二)金融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

(三)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50%。

(四)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

(五)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仓单、提单项下货物总金额的60%。

第三十一条 个人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信贷人员核实好借款人和出质人(包括预留印鉴或密码)后,填制并办妥有价证券质押贷款质物登

记冻结止付通知书,然后与开立存单的金融机构签订协助止付协议书,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存单由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并由出纳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能直接办理质押贷款。需要办理质押贷款的首先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然后按照《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2007]第9号令)办理。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十三条 信贷人员根据客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主。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利随本清,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

第三十四条 为真实反映资产形态,一般不办理贷款延期手续。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贷款手续须经保证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同。

第三十五条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十六条 贴息贷款,应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三十七条 按照“成本效益、择优限劣、风险覆盖、有利竞争”的贷款利率定位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状况,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合作满意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

第三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及本公司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贷款利率。

第五章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四十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借款申请和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核)、贷款审批和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四十一条 借款申请和受理:凡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应由借款人向开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填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

对同意接受的,信贷员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借款申请书应由借款人自行填写,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代填。

借款人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自然人)贷款,凭有效身份证办理,验证后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提供家庭

成员情况,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详细居住地址、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家庭年经济收支情况、借款用途、经济效益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及担保人(单位)的担保能力情况、人行个人征息系统查询授权书、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有效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公司章程,经信贷员核对、验证。复印件留贷款行存档。如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的有效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经信贷员核对、验证,复印件存档。

(三)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证明材料。自然人贷款用于私营企业的,属业主贷款的,需提供营业执照,非业主但是事实股东贷款的,必须提供股东合伙协议。

第四十二条 贷款调查:贷前调查是整个贷款运作过程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贷款行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受理后,要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担保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预测贷款风险程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调查审核工作,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制客户调查表。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客户填制的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二)调查客户信用状况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证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股东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对自然人,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及综合业务系统的客户黑名单,家庭成员的贷款情况。但查询人行个人信息征信系统必须经客户书面授权。

(三)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信贷员应深入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规定经营范围;借款用途是否违反法律、政策,是否超越经营范围。

2、对企业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应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帐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重点匡算企业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

3、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4、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注重落实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及信贷用途的合法性。加大对个人贷款使用用途的审查,严格控制贷款金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禁止发放无明确用途贷款。

(四)抵押或质押物品的调查

1、抵押或质押物品设定抵质押的合法性,抵押人或质押人是否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或质押物品设定抵押或质押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2、抵押或质押物品的价值必须足够担保借款本息。

3、抵押品的保险,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或按年续保),并将保险单(复印件)留档保管。第一受益人应填写为本公司。

4、对抵押物的调查,信贷员必须实地核查;対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人的调查,其财产的共有人必须当面核实。

(五)保证人调查

1、保证人的合法性。如果提供担保的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调查其年检情况和执照的有效性。

2、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状况。由企业单位作保证担保的,应考察其资产负债率、经营效益及发展前景等情况。

3、属公司制企业担保的,应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保证的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 贷款审查(核):信贷人员调查完成后将所有规定资料提交本公司贷款审核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核)。

审核人员根据信贷员上报的贷款,重点对贷款凭证要素,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借款人关联情况,贷款抵质押情况,贷款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核)。

(一)贷款凭证要素重点审查(核):

1、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全称是否与签字和印章相符。 2、借款日期是否填写正确、有否涂改。 3、借款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4、借款用途书写与调查结论是否一致。

5、借款期限是否涂改,是否与生产、经营的周期相匹配,是否与所执行的贷款利率相匹配,贷款利率执行是否正确。

6、还款方式是否填写正确。 7、其他合规性审查。

(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审查(核):

1、除自然人外,是否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许可证》年检手续。特殊行业是否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除自然人外,是否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

3、是否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4、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5、审查企业单位提供所从事项目的资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等。 6、自然人借款户身份证件是否过期或是否年龄偏大。

7、自然人客户所借款项与实际承受能力是否匹配,除自然人外的客户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8、与借款人、保证人电话核对(自然人贷款),主要核对借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上或信贷员调查报告中所写出的相符。

9、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10、其他合规性审查(核)。 (三)借款人关联情况审查(核) 1、对自然人关联情况审查(核)

(1)借款人是否在本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借款。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金融机构是否有借款。 (3)借款人家庭成员是否在本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有借款。

(4)合伙企业以自然人出面贷款的,必须审查合伙协议中的自然人贷款及亲属贷款情况,企业合伙人出面贷款总额是否超出贷款规范化操作的有关规定。

(5)其他合规性审查(核)。 2、对企业单位关联情况的审查(核)

(1)借款人是否在本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借款。

(2)借款人所投资的企业或控股的企业,是否在本公司有借款。

(3)借款人的股东及管理人员或事实经营者是否有借款。所借款项是否用于企业。 (4)其他合规性审查(核)。 (四)贷款抵质押情况审查(核)

1、抵押价值的确定,评估价值与本公司房地产价格参考核对,是否按规定执行。

2、抵押率是否符合个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和机器设备抵押率的规定;流动资产抵押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3、抵押物有效年限与抵押登记年限是否相匹配。

4、抵押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查。

5、存单质押贷款限额是否超过存单面值的90%,贷款到期日是否超过存单到期日。 6、其他合规性审查(核)。 (五)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核)

1、审查(核)上报贷款的调查报告与资料是否相衔接。 2、审查(核)贷款客户的经营场所或户口在其管辖范围内。 3、审查(核)借款户是否有交叉贷款或关联人有贷款。

4、审查(核)自然人贷款10万元以上是否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担保。

5、审查(核)非自然人,在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的同时,是否办妥最高余额的第二保证人手续。

6、审查(核)公司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借款提供担保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保证或抵押意见书。

7、审查(核)一个担保人为多个借款人担保,而且担保金额较大的应向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提示。

8、是否严格按贷款规范化操作执行。

9、查询人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和信贷管理咨询登记系统,借款人有无失信行为。 10、其他合规性审查(核)。

第四十四条 贷款审批:应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本公司业务营销部负责贷款的受理、调查和贷后检查,综合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核),总经理负责贷款的审批,财务部负责贷款的发放。

第四十五条 贷款发放:本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总经理签字的同意发放贷款的审批书发放贷款。借贷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由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生效,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发放的贷款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全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内。

本公司发放的每一笔贷款必须逐笔经本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查(核),总经理审批,不得发放未经审查(核)、审批的贷款,未经审查(核)、审批而发放的贷款以违规贷款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要正确使用。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主合同从合同、借款借据中的贷款时间、借款人姓名或名称、合同名称及合同号、贷款金额及大写金额、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必须一致。借款合同要素不得涂改。

第四十七条 贷后管理:指信贷业务发生后对贷款的管理。

(一)贷款发放的当日,按照业务系统要求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资料,同时传输上报人

行信贷登记系统、个人征信系统。

(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押物、保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信贷员应按有关要求移交出纳入库保管,信贷员留存权证复印件。

(三)信贷业务发生后,信贷员还要按有关要求对贷款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要对客户执行借款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合作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企业贷款按季写出贷后检查报告;自然人贷款至少每半年写出贷后检查报告。当发现风险预警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时,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贷款风险一般要注意:

(1)企业主要负责人更换;借款人放松管理;借款人严重短期行为等。

(2)与我公司合作关系发生恶化,不接受信贷监督;资金体外循环,货款回收不明原因大幅下降,企业应收账款周期延长、库存增加、发货减缓等。

(3)生产经营锐减;生产占有份额不断下降;经营发生亏损,亏损额持续增加等。 (4)未经我公司同意,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

(5)抵押物发生不利于实现债权的变故,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等。

2、贷款的风险防范:信贷人员必须加强贷后管理,密切注意借款人的一些不利于贷款安全的预警信号,及时报告,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处置措施,保护债权,防范风险: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新贷款。

(3)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贷款。 (4)按规定罚息。

(5)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6)依法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7)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还债。 (8)其他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 贷款收回:贷款要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到期前,信贷员应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还贷,借款人偿还贷款应打印还贷凭证。

第四十九条 经公司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第五十条 借款人到期未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信贷员要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且将借款人和保证人收到通知书签字后的回执收回并妥善保管,每隔6个月内签发一次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保障担保时效和诉讼时效。

第五十一条 当呆滞贷款(或其他占用形态的贷款)转为呆账贷款时,信贷员必须填写《呆

账贷款认定审批表》和书面申请,申请中应由信贷员初审提出认定的主要理由(及说明形成呆账的原因、后果及处理意见),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一律报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 当呆账贷款达到要求需要核销时,信贷员必须填写《呆账核销审批表》和书面申请,由信贷员提出核销的主要理由(即详细说明该呆账贷款第一笔发放时间,金额、到期时间、担保人或抵押物处理情况及原经办人员和核销前的催收清理情况),附该呆账贷款原合同、申请书、法院文书等复印件,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六章 授信业务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的授信指对贷款客户的表内授信。表内授信包括企业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贸易融资、自然人经营性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等。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所有与本公司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授信)。

第五十五条 授信额度确定:

(一)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计算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并分别与客户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对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作总体判断。

(二)分析客户的发展能力,对其发展质量作出判断。

(三)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客户在本公司及他行的融资状况,及客户在本公司的信用记录、贷款方式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高授信额度。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可授信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及本公司授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的授信工作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四个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授信工作程序,对授信工作人员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不尽职行为。

第七章 贷款审批权限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对信贷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总经理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批,如总经理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贷款审批权限的将对部门经理进行临时授权,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可进行临时审批,不得超权限审批。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下设信贷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及贷后检查、监督。 第六十条 贷款审批权限

(一)贷款审批权限:抵质押贷款50万元(含)内、保证贷款30万元(含)以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万元(含)内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发放。其余都需交贷审委审批,通过后交总经理审批。

(二)单个自然人贷款余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原则上需办理抵质押手续。保证贷款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上需多个保证人,50万元(含)以上必须要求三个(不含夫妻一方提供的保证)保证人。多个自然人出面贷款用于同一企业,多个自然人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多个自然人出面贷款用于同一企业,必须有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多个自然人的贷款总额确需超过100万元且企业较好的,原则上要求由企业出面,在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后合伙人作为第二保证人)。

第六十一条 非自然人贷款审批权限

(一)非自然人贷款实行贷款授信管理,授信额度内贷款发放由总经理审批,但对年度新增授信的贷款须报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贷款一经发生不良或结欠利息一个季度以上的自动取消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逐笔报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二)由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评价、认定的控制、退出和清收转化类贷款,取消授信额度。

(三)由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潜在风险,通过审议、评价、认定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的贷款,取消授信额度。(个案通知)

第八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信贷员应建立、管理信贷档案。信贷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资料 1、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 2、借款人基本情况 (1)借款人基本情况表。

(2)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变更材料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5)贷款卡复印件。

(6)与工商部门注册档案一致的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7)有关协议。

(8)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9)人民银行信贷查询系统的流水帐单。 (10)银行存款分户账流水帐单。 (1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特殊行业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3、借款人授权委托书

4、借款人验资报告及新扩建项目书和批复 5、抵质押财产保险单 6、其他资料 (二)贷款运作资料 1、贷款调查报告 2、贷后检查记录表

3、借款借据(附部分还贷的还贷凭证) 4、借款申请书 5、借款审批书

6、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附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 (三)抵押资料(每个最高额抵押资料应装订文本) 1、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附董事会同意抵押意见书) 2、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3、抵押清单

4、评估书(或双方协议书) 5、承诺书 6、夫妻双方证明

7、房产证及土地证复印件 8、保险凭证 (四)保证人资料 1、保证人基本情况

(1)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变更材料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卡复印件

(5)与工商部门注册档案一致的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6)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7)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保证人财务信息 3、其他资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1、企业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外部审计报告 2、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及承诺 3、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4、贷款形态调整通知书及认定书 5、有关法律诉讼资料

6、贷款风险认定文本和贷款分类资料

(六)综合经济业务参考资料,信贷员逐步积累以下资料: 1、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各种经济、金融法规。 2、国家或本地区公布的经济统计资料;行业市场信息资料。

3、系统内部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如信贷政策文件、信贷岗位责任制、信贷会议材料等。 4、信贷综合档案:如定期业务检查、信贷审计材料等。

5、信贷统计档案:包括对信贷业务进行各项统计的文字、数据、图表及其分析资料。 6、信贷工具资料:如金融信贷收支情况、有保管价值的信贷刊物、资料手册等。 第六十三条 信贷档案要按下述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一)原始材料账册化。对客户提供形成的数字、文字资料,按户分类编号,按年装订成册。 1、每个信贷员都必须建立贷款台帐,每发生一笔应及时登记,按旬轧打正确,每月底同会计帐核对一致并盖章,责任台帐有条件的原则上每年装订一次(或在台帐分年新老划断)。

2、非自然人信贷档案应按户建立档案盒。年度内将已履行完毕的各类贷款凭证资料和已失效的有关文件,从该户档案盒中清分出放入专夹,年末一次装订。对其下年度仍有使用价值的各类档案资料同存量贷款的各类凭证资料继续延至下年度该户档案盒管理。

3、自然人信贷档案应按一定规律建立档案盒。每个借款户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归集在一起,并按户使用档案卷皮。年度内每月贷款收回重新发放的,只要抽出已履行完毕的凭证,放入新的凭证。抽出的凭证、资料放入专夹,年末一次装订入档保管。

4、各种信贷数据报表、文字资料按年装订。

(二)必备资料标准化。必备的信贷资料,要按统一设计的表格填制,做到字迹清晰、数字

准确、内容完整、口径一致。有条件时,要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资料及借款人经济档案、信息录入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对借款人的关联人(股东、夫妻、事实经营者)的信息必须入录,并做好首次贷款入录。

(三)移交档案制度化

贷款档案资料必须在贷款发放后七个工作日移交给档案保管员入库保管,并办理好交接登记工作。

信贷人员调动时,相关档案资料要办理移交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

10、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下同)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分类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金融机构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本公司的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三农”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

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本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失误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风险补偿金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试产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本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多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本公司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本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

保证变动、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作出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本公司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本公司要运用小额贷款信贷管理系统和今后陆续开通的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及本公司开户银行通过结算渠道为我公司开通的对借款企业的资金监测等各种渠道,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

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过一定方式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总额度。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实行逐笔审贷的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信用贷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集中审批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综合管理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经理落实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本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六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与政府沟通,争取按规定落实“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二)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三)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四)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五)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本公司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六)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核销。

第二十九条 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条 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一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合规管理部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统计。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等,来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及时调整信贷管理和政策,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本公司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本公司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审查委员会只负责对业务营销部们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贷款由总经理或总经理的授权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的合法性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财务管理部内设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和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及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8年 月 日

11、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信贷档案管理,重要档案做到妥善归卷、资料完整,调阅方便,查找快捷,每笔贷款都能有据可查,使信贷档案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从档案管理上完全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贷档案的概念

信贷档案是指所经办的全部贷款和已归还的贷款资料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所有记录的总和。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图

信贷业务授权、授信 调 查 审 查 审 批 贷后管理 形成信贷业务档案 系统影像资料扫文本档案资料管理 移 交 立卷和保管 归 档 提取权证类档案 销 毁 第二节 档案管理责任制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种类档案的整理、编号、保管。 2、归档范围:

1)公司业务经营资料、财务、信贷资料; 2)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 3)科学技术、财务审计资料; 4)劳动工资、人事档案;

5)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

3、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4、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经理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副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司法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外单位,调阅档案,必须先经总经理签批同意,档案管理员在场陪同,查阅相关档案。对被查阅的档案,可摘录和复制,但不得外带。

5、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风险管理部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二、系统影像资料处理

(一)人员

运行管理员、信贷业务相关人员、系统影像资料扫描人员。 (二)职责

1、运行管理员负责在系统的人员设置中预定义扫描人员。 2、信贷业务相关人员负责在系统中对需扫描影像资料进行预定义。 3、系统影像资料扫描人员负责在系统中扫描、删除或作废影像资料。

二、文本档案资料管理

(一)移交 1、人员

信贷业务相关人员、档案管理员(可由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担任,也可由其他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2、职责

(1) 信贷业务相关人员负责按时移交信贷档案,并对所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3、流程 (1)业务发生后或贷后监测检查完成后,信贷业务有关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好业务原始资料,登记信贷管理系统,编织信贷员档案移交清单,列清楚所有信贷资料。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收集齐全的,要在清单中注明情况。

(2)档案管理员按照清单所列内容与信贷资料逐一进行核对,审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规范。对内容不全的,应督促信贷业务有关人员补齐资料或在移交清单上注明情况。

(3)交接双方在信贷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后,信贷业务有关人员将全部资料移交给档案管

理员。信贷业务有关人员可对业务资料复印保存。

(4)对移交的抵押、质押等所有权证明文件,档案管理员应填写收据,一式二份,一份给抵押或质押人;一份存档留底,待信贷业务完结后,凭此收据将有关文件资料退还客户。 (二)立卷和保管 1、人员 档案管理员。 2、职责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立卷工作;定期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监督、指导信贷业务相关人员及时更新、调查信贷业务立卷资料,确保档案内容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归档 1、人员 档案管理员 2、职责

按规定将信贷业务档案归档。 3、流程

(1)凭会计部门的收回贷款本息通知单或其他能够表明信贷业务终结的证明,将已结清债权债务的合同文本及该笔业务的其他档案盒中抽出,相应修改抽出档案卷内的文件目录和档案盒封面,加盖收回印戳,将档案转入该客户的归档区保管。

(2)填写档案皮的归档号,将档案装入归档区对应年度的档案盒中,填制档案盒封面,建立已归档档案保管清册。 (四)提取权证类档案 1、人员

信贷业务机关人员、档案管理员、总经理。 2、职责

(1)信贷业务相关人员负责填制出库单。 (2)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销毁 1、人员

档案管理员、监销人(一般由信贷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担任)、总经理。 2、职责

(1)档案管理员负责编制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意见并实施销毁。

(2)监销人负责清点核对需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报

告总经理。

(3)总经理负责对档案管理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了解档案销毁情况。 3、流程

(1)对规定保管期满后可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档案管理员应编制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提出销毁意见,总经理。

(2)总经理在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对同意销毁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和信贷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信贷业务档案前,按照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

(4)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经理。 附件1

信贷业务档案调阅单

调阅单位 调阅人 调阅日期 调阅内容 调阅用途

总经理或分管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档案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册

档案 类别 归档号 内容 档案形成日期 页数 应保管年数 已保管年限

监销人签章 监销人签章 总经理签章 监销日期

12、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长兴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兴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长兴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附属核算单位。 第三条 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公司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权证书依法可以承继和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股东大会之前办理。

第十一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二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四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

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六条 公司以借款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或国家政策允许的协商利率支付利息或计提应付利息,并计入成本。对已计提应付利息的资金,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若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时,其差额部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箱、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价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价基础;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公允价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社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四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五条 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经批准已在管理费列支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其计算方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三十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盘点、处置。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发生人为损坏,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购置,大宗物品应采用招标形式采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工作。低值易耗品的账务核算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四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存放同业存款的账务核算及对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款相符。 第三十七条 出纳长短款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及证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凭证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有关办理结算和资金清算业务的服务机构投资入股。公司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股权投资。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出售经营性证券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

本。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及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的损益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

第六章 其他类资产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证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如计算机软件开发。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成本。 (一)计算机软件费用摊销期不短于2年。 (二)土地使用权费用摊销期不短于10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账务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1年的其他摊销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公司及其下设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第四十九条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营业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七章 收 入

第五十条 公司的收入是指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行政管理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一)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和逾期罚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 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利息收入。

(二)行政管理费收入 是指公司履行对辖内分支机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基本职能后,按规定每年按分支机构总收入收取的管理费用。

(三)手续费收入是指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取得的息差、手续费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的科技支持等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四)其他营业收入 是指公司开展咨询业务等取得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 是指公司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投资入股分得的利润。 (六)营业外收入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依法合规取得各项收入,并即时纳入会计账核算。除行政管理费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账务核算范围及方法执行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成本费用

第五十二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支付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汇票贴现差额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 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融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二)行政管理费支出 是指公司为履行对辖内分支机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宣传费 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 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电子设备运转费 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 4、保险费 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5、邮电费 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 6、咨询费 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7、外事费 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8、职工工资 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 9、职工福利费 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

10、职工培训及教育费 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 11、工会经费 按有关规定列支的工会费用。

12、劳动保护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13、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 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

14、公杂费 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等费用。

15、差旅费 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

16、水电费 公用水电费支出。

17、会议费 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18、交通用具费 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

19、租赁费 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20、修理费 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21、取暖及降温费 取暖和降温开支的费用。

22、固定资产购置费 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费用。 23、低值易耗品购置费 因工作需要购置低值易耗品支出。 24、劳动竞赛费 因组织劳动竞赛、开展考核支付的费用和奖励。 25、救灾补助费 对受灾股东、职工的救灾补助费用。 26、困难补助费 对股东、职工个人的困难补助费用。

27、教育设施购建支出 为职工提供培训教育而购建教育设施的支出。 28、住房公积金 按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住房补贴支出。

29、其他支出 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如业务接待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

(三)营业费用 是指公司在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手续费支出 是指公司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五)其他营业支出 是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属于以上三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综合规费等。

(七)营业外支出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发生的费用,如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等。

(八)所得税 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是指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性费用支出要与行政管理费分别核算。行政管理费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单独建账、专户存放、专项核算的原则。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存放,混淆核算,管理费帐户余额不得出现红字。管理费利息收入及上级部门下拨的管理费均应纳入

管理费帐户核算。

第五十五条 行政管理费核算、其他成本费用的核算,应执行税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九章 利润及分配

第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五十八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10%提取盈余公积; 3、按10%提取公益金;

4、按5%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 5、按5%提取董事长基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列示的项目和内容,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按季向公司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颁布施行。

二OO八年 月 日

1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4、公司费用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费用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节约费用支出,依据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一、各项费用开支及报销审批总体程序:员工需由本部门经理审核同意后,经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费用报销按董事会规定执行。

二、各项费用开支及报销凭据总体要求:凭据需真实合法,填写完整,金额正确,要素齐全。 三、借款审批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员工向公司借款。除员工因工作需要确实需向公司借款,应先填写“借款借据”,由部门经理审核同意后,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借支;部门经理借款直接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借支。凡个人借款,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员工借款须每月底结清,未结清款项可以从工资中扣取。

四、差旅费报销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差旅费据实报销。 五、手机费:

因工作需要。客户经理每月可报销手机费100元,出纳每月可报销手机费50元,部门经理每月可报销手机费150元,总经理每月可报销手机费200元。

六、车辆补贴

因公司工作特点,员工车辆私车公用,可以报销汽油费及维修费、过境费、保险费,发票需开具本公司名称。车辆补贴核定标准如下:公司总经理1万元,公司业务营销部经理0.5万元,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0.5万元,公司客户经理如自备汽车者0.25万元。

七、业务招待费

(一)公司本部的业务招待费,控制在目标成本指标之内,由总经理掌握。

(二)属指标内的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数字分明,先由经手人签名,注明用途,部门经理加签证实,然后由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方能付款报销。

(三)超指标外的业务招待费,一般不予开支,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由总经理申请说明,经董事会批准,方能报销。

八、办公用品统一由综合管理部采购,由财务部(办公室)保管登记办公用品使用情况。

15、公司岗位责任细则

总经理岗位职责

1、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全面工作,积极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2、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3、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编制公司的年度贷款业务经营目标,报请董事会审查批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以法人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4、深入了解本行业动态,对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进行预测、评估,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打造高绩效的经营团队,构建有效的经营渠道,搭建和维护合作平台,保证贷款业务的持续平稳增长。

5、负责组织机构和人事编制,决定各职能部门、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为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6、健全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7、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搞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执行力强的员工队伍。

8、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强廉政建设,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各种社团工作。

9、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10、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信贷业务运行状况报告,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作出管理决策调整,报董事会审批。

11、积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一、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努力作好总经理的参谋助手,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认真做到全方位服务。

2、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企业具体管理工作的布置、实施、检查、督促、落实执行情况。 3、协助总经理作好经营服务各项管理并督促、检查落实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各类文件的分类呈送,请集团领导阅批并转有关部门处理。

5、协助总经理调查研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供总经理决策。 6、做好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录。做好决议、决定等文件的起草、发布。

7、做好企业内外文件的发放、登记、传递、催办、立卷、归档工作。 8、负责保管使用企业图章和介绍信。

9、负责企业内外的公文办理,解决来信、来访事宜,及时处理、汇报。 10、负责上级领导机关或兄弟单位领导的接待、参观工作。 二、副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1、起草公司工作计划总结,并作好公司重要会议记录; 2、起草、存档整理总经理签发文件;

3、公司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网页设计方案书、合同书,公司总体运行配合; 4、接听电话、妥当应答,并做好电话记录;

5、掌握总经理的日程安排做好预约工作,安排商务旅行; 6、完成总经理或综合管理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7、根据公司发展的要求制定人力资源战略; 8、设计并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结构; 9、完成公司人力资源的日常招聘工作; 10、完善公司绩效考核制度。

业务支援部经理岗位职责

1、业务支援部下辖综合服务部和软件开发部。综合服务部下辖营销中心客户经理五人,担保业务经理1人,投资中介、房地产中介业务经理1人,海关报关服务业务经理1人,人才招应聘服务业务经理1人,财务管理服务设主任1人(职员10人)。主持全面的营销、和其它各项对外服务工作,编制公司的年度工作目标,报请总经理审查批准。贯彻和落实公司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积极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2、负责客户的拓展和贷款、担保、财务管理服务、海关报关服务、信贷软件、网站建设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的营销及日常工作管理。

3、负责对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定,协助客户经理做好业务的调查工作。

4、负责深入企业调查,掌握本部门往来业务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情况,严防不良业务、资产的产生。

8、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客户经理(信贷)岗位职责

1、信贷部下辖信贷客户经理10人,经理负责贷款业务审查(核)、风险监管和日常后勤管理。负责对受理的人民币贷款等信贷业务进行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工作,对受理、调查的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推广公司各项对外服务功能,

2、负责对审批后的信贷业务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3、认真、积极拓展业务,积极完成部门经理分配的任务。

4、负责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以及不良贷款、应收利息、信贷退出的落实和清收。 5、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以及相关信贷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6、按月收集和整理企业客户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7、深入企业调查,掌握信贷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反映情况,严防不良资产的产生。

8、负责与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之间贷款档案资料的传递交接工作。

9、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十八条、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公司信贷方面工作;

2、确定信贷岗位工作目标、职责、任务、权限;保证自己发放的信贷按目标收回。

3、负责公司信贷计划的测算、草拟,按月提出贷款发放、收回和利息收回计划,报总经理审核; 4、负责贷款发放审查、和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小额贷款的审批; 5、处理和协调到期贷款、应收利息收回。 6、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九条、工作目标

1、部内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运行高效; 2、信贷计划、利息收回计划完成率95%以上;

3、贷款到期收回率不低于 95 %,不良贷款率低于2%。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全面对外业务的安全工作并对公司内外运行管理的流程、进行监管,对逾期、不良贷款进行追踪、摧收,对公司运行流程出现的弊病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纠正。

风险管理经理岗位职责

(略)

综合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制订信贷投放计划、不良贷款期末(月末、季末、年末)控制额、贷款利息的综合收益率等指标,把握好信贷投放的规模进度、不良贷款的清收、信贷风险资产的退出、贷款利息的综合收回率等。

2、负责对业务营销部提交的贷款业务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安全性的审查并对提交贷审会的信贷业务撰写审查报告。

3、负责对业务营销部提供信贷政策、制度及法律的咨询和辅导,组织信贷风险分类的整理、汇总、审查工作。

4、负责本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组织制订和实施信贷业务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协助总经理做好业绩考评。 6、负责信贷自律监管、信贷检查及贷后监管工作。

7、信贷报表的按月、按季、按年及临时性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8、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制度健全、后勤保障的工作。 9、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财务部经理(兼会计)岗位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流程图(建议)1、政策分析2、市场分析8、财务处理3经营定位网银UK管理7、操作流程3、组织架构董事会现金出纳对前台出纳手工帐确认审计独立记帐银行网银出纳网银网密管理6、风险控制5、管理制度4、人员配置总经理或计算机信息确认会计对前台出纳手工帐确认数据管理财务外勤对外银行间业务处理、数据备份与安全管理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主持财务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密切与业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3、负责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程、会计管理监督及其有关的财务专项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补充和实施。

4、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审查财务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全面平衡资金,开辟财源,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5、负责组织本部门按上级规定和要求编制财务决算工作;负责组织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节约费用,提高监测水平,确保公司利润指标的完成。

6、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稽核、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其执行情况。 7、负责审核公司的报表、记账凭证。

8、负责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考核经营成果,并及时提出建议,促进公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9、负责审核上报金融办、人行、银监局、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资料。

10、负责协助各部门制定考核指标,分析各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11、参与审查调整价格、工资、奖金及其涉及财务收支的各种方案;组织考核、分析公司经营成果,提出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12、负责向公司总经理汇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各项财务收支和盈亏情况,以便管理层及时进行决策。

13、负责审核出纳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是否账实相符,并与财务管理系统相核对。负责现金收支单据的审查。审查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大小金额是否相符,有关签名和盖章是否齐全等。负责对已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记账处理,并定期传递给将其作为正式会计凭证登帐。填制记账凭证应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帐帐账实相符。

14、负责公司费用的核算,认真审核相关费用单据。并按部门归集、分配各项管理费用,编制各部门费用明细表,定期进行纵向分析。对公司费用开支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给总经理,促使各部门杜绝浪费,自觉节约。

15、负责公司往来债权债务账目的定期检查,按时与往来应付、应收会计核对明细账目,发现呆账及账实不符情况,及时上报总经理处理。

16、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核算,负责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的登记、核对,按规定计提折旧,建立固定资产台帐。负责编制和登记各类明细账、总账并定期结账。责编制会计报表以及编制报表明细表,并进行财务报告分析。

17、组织整理会计资料。对会计资料及有关经济资料,应按月进行整理,装订,做到单据完整、凭证整洁、美观、易查。监督月末、年末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

18、每月按时核算公司员工工资,要求在每月10日之前能够完成上月工资明细表的编制工作,经批准后交与出纳进行工资发放。保管公司领导关于公司员工工资调整的批示。

19、完成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审记员岗位责任

一、工作职责:

1、核签、编制会计凭证,整理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2、负责贷款管理系统的发放,货币资金的登记、核算与管理。

3、及时准确办理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使追索权等事项。负责建立、登记、打印总帐和明细帐以及各种辅助帐;及时登记所管辖的账薄,按时结账;按会议制度规定设置、运用会计科目,发现记帐及凭证错误及时更正;有关帐薄定期核对(最少每日一次),确保帐帐相符。 每日下班前30分钟对帐。如发现差异,查明差异原因,处理结帐时有关帐务的调整事宜。

4、严格审核外单位交来的各种支票、汇票、承兑等银行票据,及时背书收到的承兑,准确无误填写各类票据并及时送交银行,做到当日票据当日送交银行,不得积压和拖延。

5、严格审核出纳提交的各类帐务登记,如有问题及时与出纳、会计取得联系核对。 8、建立健全出纳各种账目,及时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及时核对各银行资金到帐情况,不得出现本公司帐户退支情况,否则将由其承担银行罚金。

9、随时掌握备用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每日业务终了,必须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做到日清月结。

10、定期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账款相符,如有短缺,向公司领导和财务室准确无误反映资金运用结存情况。

11、认真复核员工薪酬表,保证及时正确发放公司员工薪酬。

12、做好与银行账簿的核对工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银行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要保持一致。

13、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和审批手续,及时准确无误地批复各种应收、应付款项。

14、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按规定签发空白支票,购买,保存,领用支票进行详细登记,支票遗失要即时办理挂失手续。

15、及时掌握有关银行票据的管理规定,正确运用并负责培训、指导业务人员及相关事宜。 16、认真编制记账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要做到原始凭证齐全有效,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事项一致准确无误。

17、正确编制科目汇总表。 18、审核外单位交来的增值税发票。 19、及时购买财务会计专用物品。

20、按时交纳公司电费、电话费、公积金。 21、配合主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22、妥善保管有关印章、票据和发票,保证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的安全与完整无缺。 23、积极参加培训活动,努力钻研本职工作,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24、定期向主管述职。 25、保守公司秘密。

26、做好业务内会计资料的保管,配合会计主管做好整理与定期归档工作。 27、 完成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权限:

1、不符合规定及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支付有拒绝批复权。 2、负责财务法人印鉴、网上银行U盾授权与监管。 3、对已批复的贷款发放与回收(贷款管理系统的操作) 4、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履行权。对公司决定的执行权。 5、根据岗位职责,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的提醒和反映权。 6、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经济处罚的执行权 7、对公司文件及档案资料有查阅权。

出纳岗位职责

一、工作职责:

1、 贯彻国家票据法和有关结算制度及国家税务法规。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规定做好公司现金收、付和库存保管,短少现金自行赔偿。

2、 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部门主管的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负责货币资金的登记与管理。

4、严格审核外单位交来的各种支票、汇票、承兑等银行票据,及时转交指定人员(记帐员)送交银行,做到当日票据当日送交银行,不得积压和拖延。

5、严格审核各外单位交来的缴款凭单(网银收入资金的须上网核对后登记),鉴别现金真伪无误,当面点清,准确收回各类款项。为使收付工作准确,收付款必需要客户出示贷款卡、业务联,认真核对客户号、合同号并对每一笔入帐打印(内部调帐无需打印),打印单据交相关部门(业务联交客户)。发放贷款必需上网查询信贷管理系统,有无核准记录。新客户发给贷款卡,如老客户贷款卡遗失需提示向信贷员说明由贷款经办人申请补给。单据打印项目须填写:往来单位、经手人、附加说明必填合同号以备还贷查询,向借款人说明还款必须携带贷款卡、业务联(客户联),特别是循环贷款客户。由于款项往来行别不同,为公司也要为客户考虑以节省费用为原则.

(1)、为节省财务开支及减轻借款人的负担,行与行的划款费用以不出费用、少出费用、高效方便为原则。

(2)、14点以前现金尽量不予以安排。

(3)、首先了解清楚借款人银行开户行,尽量与本公司可划款行对应,无对应帐户尽量想办法让借款人到对应行开户.

(4)、借款人既无对应帐户或不可能到对应行开户,财务尽可能派公司人员以开本票形式把本公司贷款转入借款人帐户。

(5)、借款人为赶时间以付现金形式(划款费),财务可以跨行形式划款 (6)、还款人还款尽量鼓励借款人对应本公司基本帐户开户行(工行)。 6、按规定管理公司各部门备用金,办理其他各部门备用金领用与报销事项。

7、建立健全出纳各种账目,及时序时输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及时核对各银行资金到帐情况(信用社帐户),不得出现本公司帐户透支情况,否则将由其承担银行罚金。

8、随时掌握备用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每日业务终了,必须结出现金日记账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现金日记账、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账款相符,如有短缺,责任自负。逐日向公司领导和财务室准确无误反映资金运用结存情况。

9、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个人保管箱留存现金限额(壹万元以下),不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或挪用,下班前10分钟须由记帐员、档案管理员三者清点签字入库。、

10、严格执行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审批程序,上班第一件事填好现金取款单据,交由专人(驾驶员及指定人员)办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11、做好与银行账簿的核对工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银行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要保持一致,每日做好电子备份并交财务主管一份.

12、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和审批手续,及时准确无误地办理各种应付、应收款项。

13、及时掌握有关银行票据的管理规定,正确运用并负责培训、指导业务人员及相关事宜。 14、正确运用会计科目,要做到原始凭证齐全有效,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事项一致准确无误。 15、审核外单位交来的增值税发票。 16、及时上报购买财务会计专用物品。 17、配合主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18、妥善保管有关印章、票据和发票,保证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的安全与完整无缺 19、积极参加培训活动,努力钻研本职工作,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20、定期向主管述职。 21、保守公司秘密。

22、做好业务内会计资料的保管,配合会计主管做好整理与定期归档工作。 23、 完成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工作权限:

1、不符合规定及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支付有拒绝权。 2、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履行权。对公司决定的执行权。 3、根据岗位职责,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的提醒和反映权。 4、对违纪违规的员工经济处罚的执行权 5、对公司文件及档案资料有查阅权。

本金出纳主负责现金、本金、公司现金费用的收付管理,利息出纳主负责利息的核算及收付,网上银行的划款收付。

长信小额贷款公司岗位责任与业务考核办法

为规范本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后台管理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特制定本制度员工工作考核办法:

公司在职人员分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会计、审计、出纳、财务外勤、信贷主任、客户经理、信贷经理、风控主任、档案管理员、技术、驾驶员。

总经理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实行年薪制,副总经理由总经理认定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成立并行使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决议作为公司最高经营准则。

1、客户经理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积极开展上门营销,让客户了解公司产品及各产品功能,详细了解客户需求,并为客户推荐适合客户产品,详细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信用品德,做好目标客户的档案资料及调查报告,每天不少于一个目标客户,年终统计少一个扣30元,每一

目标客户实现价值奖励50元。

注:目标客户指直观上符合本公司服务的对象。

2、为严格把握风险,经营实行业务与审批分离制,任何一笔贷款必须经信贷经理初级受理调查认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人员、股东、不得越权或强行指派干涉。信贷经理是风险把控的重要岗位,严格遵照公司信贷制度管理制度执行,同时树立客户至上,服务周到,做到严授信宽用信,突出公司业务特点。每个信贷经理贷款日均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每新增一客户奖励100元,年终结算。信贷经理对自己的业务实行完全负责制,即谁贷谁负责。年度内按笔数、贷款余额、本息回收率为基准考核成绩。信贷经理实际发放贷款(本金、利息)准时回收率不得低于95%,低于一个点扣2000/每点,低于92%双倍处罚即4000/每点,连续三个月不达标,作待岗催收直至达标,对于故意或与客户串通造成公司损失将依法追究经办人法律责任。

奖励办法:以信贷经理实际发放贷款(本金、利息)准时回收率95%为基础,高一个点奖励2000元/点,高于98%双倍奖励4000/点,100%三倍奖励6000/点。奖金于上年度贷款的循环周转全部结束后兑现。回收率100%累计发放笔数超过1000笔,该单向奖励5000元。

信贷主任按信贷经理的平均奖,每月500元职务补贴,年底由总经理提议及董事会评价另行奖惩。

3、后台管理部门,财务、档案、风控主任、驾驶员、技术,按前台信贷部平均奖70%为基准。 3-1、财务岗位: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部门主管的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由于财务的失职划错帐进行部门扣分处理,每次每人扣一分,每分100元,如由于财务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将追究部门责任并追究个人法律责任,由于财务对不合理业务的及时制止使公司避免了重大损失,公司将对部门进行集体奖励的同时对个人以100-1000元的单独奖励。

3-2、驾驶员肩负公司双重身份,在完成驾驶工作的任务的同时积极完成公司的催收工作,安全驾驶是第一考核标准,严格遵守交通法则,不因公务使用造成经济赔偿损失由本人承担,交通部门违规罚款由本人承担50%年终算,年内无事故奖励3000元。积极配合信贷经理完成催收工作,每完成一笔不良贷款的催收奖励500-1000元(未通过司法程序,三个月以内)。

3-3、技术部是公司的核心部门,做好公司的科技硬件、软件的升级、维护、管理工作,数据的安全运行是第一考核指标,由各部门年底集体无记名评价奖惩。

风控主任是公司关键岗位,及时对客户经理的目标客户进行评估,对每天发放的贷款有效监督,对信贷经理的贷后检查工作审核并提醒,有责任对档案作定期检查,由于档案员的失职造成该笔贷款的潜在法律风险,由风险部门提出对档案部门进行处罚,故意隐瞒或失职造成损失、公司检查或其它部门发现都视为风险部失职并作相应的经济处罚,如造成重大直接损失将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该处罚也作为年终考核记录。

注:本金、利息三个月内回收视为准时回收。

4、年终考核奖罚条例,年终对员工综合业务进行书面考核,员工考核成绩作为奖励依据。(考核通过员工在业务奖金基础上额外在奖励:2000元,考核不通过员工在奖金中扣除2000元)

14、公司员工学习培训制度

学习制度

一、每周星期五晚19:30开始至21:30,为全体员工学习时间。

二、学习要结合实际,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学习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趋势、信贷业务知识、风险防范案例分析及业务营销经验。

三、学习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学习,并认真组织讨论,每位员工应畅所欲言,探讨工作中的难点、风险点,分享成功和经验。

四、学习宗旨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公司全员业务素质。 五、学习由管理部召集,全体员工参加,总经理主持,指定专人进行学习记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