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9.06.28
• 【字 号】宁政文〔2019〕115号 • 【施行日期】2019.06.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对《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将《管理规定》第五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登记管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登记管理”。 二、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以及配电房等配套用房的,可不收取出让金和配套费”修改为“地下空间作
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以及配电房等配套用房的,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可销售非人防车位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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