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xxxxxxxxxx 二〇一x年x月
目 录
一、目标任务1 二、主要依据2 三、技术路线4 四、程序与方法6 五、主要成果1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基本依据,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常态下对土地利用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全面总结本区域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现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更新规划成果和数据库,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提供基本依据。
(二)主要任务
1. 开展中期评估。全面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客观研判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政策建议。
2. 进行专项评价。围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资源
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城市用地限制性/适宜性评价,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3. 调整规划目标。依据上级规划下达的规划调控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战略、基本方针和规划目标,统筹安排各区域和各类用地,重点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和生态用地规模。
4. 优化空间布局。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对现有基本农田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根据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科学安排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促进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
5. 推进“三线”划定。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调控指标和用地布局,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并与土地用途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相衔接。
6. 更新规划成果。根据规划调整完善结果,形成调整完善后的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土地用途区图层和建设用地管制区图层,并做好质量核查,保持土地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二、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 《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7. 《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 《xxx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1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1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1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16.《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7.《国土资源部关于xxx促进“一区一带”科学发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函〔2012〕709号);
18.《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促进“一区一带”科学发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xx政办发〔2012〕73号);
19.《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20.《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2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2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2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2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2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2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27.《xxx主体功能区规划》; 28.《xxx国土规划纲要》;
29.《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0.《xxx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1. xxx和xxx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其他相关规划。
三、技术路线
首先,以二次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
况进行中期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其次,围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城市用地限制性/适宜性评价;再次,按照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在保持各乡(镇、街道)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不变的前提下统筹调整各乡(镇、街道)建设用地规模;复次,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对现有基本农田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根据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科学安排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促进形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最后,根据调整后的规划主要调控指标和用地布局,推进“三线”划定,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形成调整完善后的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保持规划成果的现势性,为提高土地利用统筹管控能力奠定基础。
根据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路线,坚持系统控制原则、主导性原则、协调兼顾原则和动态规划原则,以系统论和控制论为指导,围绕土地利用的主要矛盾和破解途径,兼顾地方和国家利益、整体和局部利益、近期和长远利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静态和动态效益,主要技术方法采用空间分析技术和模糊判定、线性规划、动态仿真等方法。
具体技术路线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路线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期评估 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评价 生态保护 重要性评价 城市用地 限制性/适宜性评价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合理调整完善 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土地用途区划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土地整治安排乡︵镇︶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实施措施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四、程序与方法
(一)中期评估及专项评价
全面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
“三线”划定 城市开发边界 规划文本 规划说明 规划图件 规划数据库 生态保护红线 编制规划调整完善成果 更新规划成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路线图
估,找出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建议;围绕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规模、结构、布局、时序调整,完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城市用地限制性/适宜性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及规划调整完善的建议。
(二)规划目标确定
1. 规划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着眼解决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规划期间土地利用调控目标。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主要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上级规划的要求、县级行政区域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状况、土地供需状况与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等。主要规划目标主要包括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保障目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目标、节约集约用地目标和农村土地整治目标等。
2. 规划指标。规划目标应通过具体的指标量化,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等。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应满足规划目标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 明确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条件。结构和布局调整必须满足上级
规划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以及当地资源环境条件中的硬性约束;
2. 进行土地供需综合平衡。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潜力评价和需求预测,进行土地供求综合平衡。当县域内土地供给和需求难以平衡时,应依据规划编制原则和规划目标,提出对各类用地数量、结构与布局进行合理调配,解决供需矛盾的措施;
3. 提出结构和布局调整供选方案。在土地供需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预期、实施途径和规划保障措施的不同,提出多个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供选方案;
4. 开展多方案评价比较。从方案实施的可能性、效益、保障条件、社会敏感性等方面,对供选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选优,提出推荐方案;
5. 确定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对提出的推荐方案及供选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意见,确定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的拟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次序: 1. 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要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各类用地,保障生态网络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形成基本生态屏障,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提出主要生态廊道与斑块的布局和功能要求,划定重要流域、重大灾害与重点污染治理区域,保障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2. 优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要严格控制耕地减少,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布局新增建设用地,有序安排实施生态退耕,合理引导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向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各类防护林、绿化带
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及时复垦灾毁耕地;要加大补充耕地力度,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要优化耕地与基本农田布局,在保持耕地布局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按照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质量好、集中连片的耕地进行重点保护和整治,以农用地分等定级为依据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交通沿线的耕地、城镇扩展边界外的耕地、独立工矿和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原则上应当划为基本农田。,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对基本农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3. 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与用地定额标准等合理确定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模,优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布局以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减少建设工程实施对当地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乡风民俗和人文景观等产生的负面影响。
4.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要根据人口和城镇化预期、城镇规模增长对城镇人均用地需求的影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化对农村人均用地需求的影响、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以及农村居民点用地更新退出机制等因素综合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应按照点轴发展规律,形成
城镇紧凑发展、工业园区集中发展、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城乡建设用地格局;城镇新增用地,应当在统筹利用存量土地的基础上,依托现有城镇及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蓄滞洪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尽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污染性、危险性用地的布局,应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用于中心村建设,可与旧村整理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要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与布局,协调内部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控制生产用地空间、保障生活用地空间,提高生态用地空间。
5. 拓展农业生产和城乡绿色空间用地。要在调查评价基础上,按照土地适宜性合理确定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地等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根据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潜力,按照土地适宜性合理安排农、林、牧、渔的用地布局,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发展,保护林地资源、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对林地进行空间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场资源,提高草地生产力,改善草地生态系统;充分发挥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拓展绿色空间。在城市组团之间保留连片、大面积的农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将生态网络建设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现有自然保护管理体
系相结合,形成多样化的绿色生态空间。
6. 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要稳定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用地,顺应自然地貌形态,预留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培育的用地空间,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发挥自然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构建良好的土地利用景观风貌;要根据景观风貌和视觉效果的要求,限制或引导各类土地利用类型和布局。公路沿线限制沿路建设,城乡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形成具有较高视觉质量或较高可视度区域的景观风貌,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连片保护和利用,穿插合理分布,保证重要视点之间的视觉通廊开敞,安排土地整治区域,调整不合理土地利用类型和布局,实现景观修复和再造;要整体保护人文历史景观,保留重要文化线路和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修复、再造文化遗产长廊,形成多样化的人文景观系统。
(四)推进“三线”划定
1. 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划定。应以规划调整完善为前提,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通过规划调整完善,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发展和生态建设,与各类各业用地做好协调,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保证基本农田数量足、质量好、能保住。在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
2.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做好
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限制性评价,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开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矿产采空区等,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对于城市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原则上以允许建设区边界作为城市开发边界,适当微调;对于城市人口500万以下的城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从严确定。
3.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以确保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心的生态保护空间,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规划调整完善,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用地管控。
(五)土地用途区划定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结合实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和牧业用地区。各土地用途区的管制规则参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确定。土地用途区应依据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划定,原则上各类土地用途区不相互重叠。
1.基本农田保护区。下列土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
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案实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沿线周边的耕地;(3)为基本农田生产和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下列土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工程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耕地;(2)已列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等土地用途区的土地。
2.一般农地区。下列土地可划入一般农地区:(1)除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划入一般农地区;(2)现有成片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种植园用地;(3)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4)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5)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和园地;(6)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3.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下列土地应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1)现有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2)规划预留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3)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现状及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应整理、复垦的城镇、村庄和集镇用地,不得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在乡级规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细分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并以复区的形式表达村镇建设控制区。
4.独立工矿区。下列土地应划入独立工矿区:(1)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除外);(2)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已列入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除外)。下列土地不应划入独立工矿区:(1)已列入城镇范围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划入独立工矿区;(2)规划确定应整理、复垦为非建设用地的,不得划入独立工矿区。区内建设用地应满足建筑、交通、防护、环保等建设条件,与居民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5.风景旅游用地区。下列土地应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1)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2)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管理机构、科技教育、对外及内部交通、通讯用地、水、电、热、气、环境、防灾设施用地等。
6.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下列土地应划入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1)主要河湖及蓄滞洪区;(2)滨海防患区;(3)重要水源保护区;(4)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5)其他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的划定应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7.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下列土地应当划入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
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及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和人文景观、遗迹等保护区域。
8.林业用地区。下列土地应当划入林业用地区:(1)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2)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工程的造林地;(3)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林地;(4)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
9.牧业用地区。下列土地应当划入牧业用地区:(1)现有成片的人工、改良和天然草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牧草地除外);(2)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工程的牧草地;(3)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牧草地;(4)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道、栏圈、牲畜饮水点、防火道、护牧林等设施用地。
(六)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原则
为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安排,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建设用地管制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应与土地用途分区相衔接,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相协调。
2. 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划定要求
县、乡级规划编制,应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的规定,划定以下建设用地管制边界,确定相应的建设用地管制区:(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以及相应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2)建制镇镇区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以及相应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3)大中型工矿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及相应的允许建设区;(4)禁建边界,以及相应的禁止建设区;(5)结合实际,可对其他具有重要功能的镇村,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以及相应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
规模边界与允许建设区的划定要求:(1)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4)允许建设区应与城镇村建设用途区、独立工矿用途区的规模和范围相协调。
扩展边界与有条件建设区的划定要求:(1)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2)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
用的地物;(3)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禁建边界和限制/禁止建设区的划定要求:(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2)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土地划入限制建设区;(3)禁止建设区应与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的规模和范围一致。
(七)土地整治安排
县、乡级规划编制中,要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治安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土地整治安排要深入调查分析各类土地整治潜力,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改善生产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以及资金保障水平,明确土地整治的类型、规模和布局,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农村土地整治安排,要注重保持农村风貌和当地特色,保留传统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中的积极元素,保护农村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在整治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地方,要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规模、范围和复耕面积,确定
拆旧区和建新区,共同组成增减挂钩工程区。增减挂钩要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整合涉农的相关工程和资金。整治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其次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预留农村发展用地;节余的土地,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八)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县、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分析县域内各乡(镇)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土地资源现状和利用潜力,明确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及有关政策。根据土地用途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安排,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九)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围绕规划目标和方案,制定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等规划实施措施,确保规划有效实施。规划措施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要从县(区)实际出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措施要重点针对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推进土地整治等方面,提出领导责任、组织制度、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十)规划数据库建设
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的规定,完成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形成矢量数据、
栅格数据、文本数据、元数据等成果,并进行数据完整性、逻辑一致性、空间数据一致性等检查,质检通过后更新现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五、主要成果
(一)文字成果
1.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城市用地限制性/适宜性评价报告;
2. 调整完善后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 (二)图件成果
1. 县级规划成果图件。包括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设工程用地布局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等。
2. 乡级规划成果图件。包括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规划图等。
(三)表格成果
包括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表、建设用地指标表、重点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表、土地用途分区表、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等。
(四)数据库成果
xxxxxx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库。包括调整
完善后规划成果的矢量数据、栅格数据、文本数据、表格数据、元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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