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二)《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三)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
二、申请条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环境损害类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其它类别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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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具体业务范围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鲁司﹝2015﹞38号);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6.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7.司法部已开展能力验证的业务,必须通过能力验证; 8.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环境损害类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9.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10.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申请的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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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三)初审:受理申请的部门自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四)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机构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1)。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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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3.住所证明。鉴定机构的住所为设立单位授权使用的,提交所有权证明和设立单位授权鉴定机构使用该住所的证明;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4.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设立单位的验资报告。 5.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及检测合格证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中所列的仪器设备,提交与所列设备对应的购买发票,并逐一列明设备名称、型号、购入时间、计量认证是否有效等;属于设立单位拨付或授权使用的应提交拨付和授权使用的文件与包含以上内容的清单。具体仪器、设备要求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鲁司﹝2015﹞39号)。
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任命或聘任文件、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
7.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案件受理登记、结案登记、鉴定流程记录、鉴材流转登记、收费价目表、执业公开、奖惩、保密、回避、鉴定人出庭、投诉查处、责任追究、学习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8.设立地所在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9.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设立单位自身具有的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
10.相关能力证明。设立单位自身通过的与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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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匹配的能力验证证书。
11.检测实验室证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中有实验室要求的,应提交相关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证书和项目清单。具体参照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司﹝2018﹞145号)。
五、其他
(一)要求提交的材料,本指引附件中提供了表格和格式文本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不得对格式和内容自行变动;本指引中没有附表格和格式文本的,由受理的部门或申请人自行制作或撰写,纸张统一为A4纸张。
(二)新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刻制印章等准备工作。刻制的公章、财务印章的印模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附件2)。
(三)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本指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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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申 请 人: 拟设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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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我单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自愿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拟设机构名称为:XXXX司法鉴定所/中心。现将申请材料报送你局,如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请呈报山东省司法厅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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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申请人 法定 地址 电话 姓名 性别 邮编 职务 代表人 电话 地址 住 所 拟设机构 电话 邮编 法定 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传真 电子信箱 职务 性别 代表人 职称 机构 姓名 性别 电话 职务 负责人 职称 资金 数额 电话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 (请严格按照业务分类规定填写) 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申请人公章) - 8 -
仪器设备目录 设备业务类别及项目 名称及型号 数量 购入时间 购入价格 计量认证 是否在 有效期内 发票 号码 - 9 -
拟设机构名称 拟 申 请 执 业 登 记 司 法 鉴 定 人 名 单 性别 学历 及专业 行业 执业资格 从事相关工作时间 姓名 技术职称 执业类别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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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情况 (《配置规定》中注明必需检测实验室的类别及项目的填写) 基本情况 认证认可情况 其他需要 说明情况 初审意见(认真详细填写具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认真详细填写具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许可证编号
颁证日期 - 11 -
备注 填表说明
一、严格使用规定表格填写申报,格式不能变动。
二、机构登记表封面填写注意:1.申请人”一栏,填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名称;2.“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两栏,由受理部门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日期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机构登记表中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类别及项目”一栏,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对鉴定类别及项目的排列顺序(由前至后)填写,认真详细具体地填写拟申请的鉴定类别及项目,例如:法医临床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听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个体识别。
四、机构登记表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一栏,由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五、机构登记表中的“仪器设备目录”栏目的“业务类别及项目”,填写拟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如“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等。仪器设备目录要按照拟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分别列出。
六、机构登记表中的“司法鉴定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情况”栏目,有申请从事检测类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的填写,没有申请从事检测类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的不填写。三栏中,“基本情况”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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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相关检测实验室建立的时间、业务范围,有批准单位的要填写批准单位名称,是重点实验室的要填写清楚是哪一级的重点实验室;“认证认可情况”一栏,要填写清楚通过认证认可的时间、证书编号、批准部门和通过认证认可的项目。
七、机构登记表中的“审查意见”和“审核意见”,要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详细具体意见,认真地分别填写在审查、审核意见栏目内;不同意设立的,要说明理由。
八、《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表》和《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同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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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司法鉴定机构印章备案表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印 章 样 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印 章 样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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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章 样 式 印章启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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