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HDKY-AQ—42-2hss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010 发布日期:2015年1月9日 生效日期:2018年6月1日 火工品管理制度 编 制 人:xx 审 核 人:xx 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 批 准 人:xx 制度页数:共7页 xxxxxxxxxxxxxxxx矿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范围
适用于xxxx矿业公司各单位及部门。
二、术语
本规定所称的爆破器材总量是指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的规定储量。
本规定所称的井下爆破器材分库的存量,是指GB7622《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储存量。即:炸药不超过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十昼夜的生产用量.
三、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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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规范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维护矿区、社会的治安秩序和稳定和谐发展,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严管、严防、严查相结合,着力解决爆炸物品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的问题,建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火工品丢失、外流、私存、藏匿和转卖,特制定民用爆破器材采购、保管、运输、发放及手持机使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的于火工材料供应处所属工段、科室、分库及个人。
四、爆破器材的采购
1、每年年初与省国防工办、省民爆签定全年矿业公司火工品使用合同,合同传给汉中市公安局备案一份。
2、每次进货到市公安局办理购买证、运输证,然后按审批数量进行采购、运输。
3、填写审批手续时,采购量不能超过核定库存量. 4、到货验收后,运输证必须在三日内回缴汉中市公安局.
五、爆破器材的装卸及运输
1、爆破器材在装卸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上岗作业前,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按时完成任务。 1.2、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库房搬运火工材料。
1.3、乘坐车辆时,要主动与司机联系好,待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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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装、卸车前,检查搬运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冬季要注意防滑,并相互提醒.
1。5、禁止在刮大风、下大雪、雷雨天等恶劣天气下装、卸车。 1.6、装、卸火工品要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车.
1。7、搬运火工品时,按要求摆放,搬运完毕后,协助保管员关门、上锁。
2、爆破器材在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与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2、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是带有标志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其它车辆一律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2.3、运输爆破器材的驾驶员必须是经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门培训的,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2.4、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确保车辆完好.
2。5、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押运员,并经过培训后持有押运证。押运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所押运爆破器材的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破器材的处置措施与灭火救险方法。
2.6、雷管与炸药、导爆索及其它爆破器材不得同车运输。 2。7、运输爆破器材出门时,需向守卫人员出示出门证,并经守卫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出门.
2。8、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除领用人员、押运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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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严禁在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上吸烟。
2.10、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速度在能见度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路途无特殊情况不准停车,不准无关人员接近车辆。
2.11、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井口现场一小时内必须卸到电机车上,爆破器材禁止落地,由电机车尽快将爆破器材送至爆破器材分库,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工房或井下车场停留。
2.12、从卸下地点至分库内运输必须有1至2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允许坐在爆破器材上面,电机车速度不得超过2m/s,中途不准停车,不准无关人员乘坐.
六、爆破器材的保管
1、对总库爆破器材的管理规定:
1.1、总库区单个库房所储存各品种的爆破器材总量不超过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储量。
1。2、库房必须双人双锁。
1.3、进入总库储存保管的爆破器材必须履行验货手续,确保质量合格,帐物相符。
1.4、库管员要经常与守卫人员沟通, 对“四防”情况勤检查、勤督促、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1.5、各类爆破器材库,在同一库存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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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分库火工品保管的规定:
2.1、井下爆破器材分库的存量,应符合GB7622《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即:炸药不超过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超过十昼夜的生产用量。
2.2、分库当班人员必须双人双岗,严禁脱岗、串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应提前向领导汇报。
2.3、库房内应有足够的水源、消防桶、砂箱和灭火器等专用设施.
2.4、库房内电气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2。5、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库内。 3、库存爆破器材摆放的规定:
3.1、炸药箱(含导爆索、导火索箱)堆高不得超过1。6m,袋堆不超过1.2m,宽度以四箱(袋)为限.
3.2、雷管堆放在木架上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超过1。5m,放在地面上时,高度不超过1m,地面应垫木板或软垫。
3。3、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0.3m,箱与墙壁不小于0.5m间距,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3m。箱下应垫木方,以便防潮和通风。
3.4、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3.5、库房严禁私放其它杂物。
七、爆破器材的发放、暂存、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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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库向分库转发爆破器材,必须由分库领取人员、发放人员签字盖章后,由处长签字、供应科长审批,并按审批实际数量发放。
2、爆破器材收存、发放、退库应建立总帐和流水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各类入帐收据、存根、发料单、领料单等保存期为三年。
3、分库爆破器材发放,库管员要检查爆破员出示的爆破证、爆破器材领用单和携带工具(火药与雷管兜、袋),是否有效齐全,对无证件或证件无效、无领用单或领用单无效或不带工具(火药与雷管兜、袋)的不予发放.
4、用户单位爆破员上分库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在门外等候,并将爆破员卡交于分库保管员,由分库保管员通过手持机操作,并将所领取的爆破器材送至门外,严禁将领取人员带入库内.
5、爆破器材发放时间应视生产单位需用时间而定,凡手续齐全,原则上24小时之内均可发放。
6、爆破器材过期失效变质和性能不详的不得发放,并由处专职人员集中销毁处理。
7、当班发放的爆破器材领用单,必须有当班保管员签字,不得在领用单上乱写乱画.
8、总帐、流水帐凭证不得涂改,交接班要核对库存情况,库存与帐目相符后,在交接班流水帐上签字认可,发现帐物不符要立即上报.
9、加工爆破器材要在加工间进行,加工间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0、各用药单位剩余的爆破器材,应及时退库或寄存,并在10日内将剩余爆破器材领出,超过10日,剩余爆破器材将由火工材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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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出,由专职人员进行销毁。
八、手持机管理规定
1、领取、发放民爆器材,必须使用手持机进行操作,要做到帐、物、卡相符.
2、要正确使用手持机,严禁摔、碰,定期对手持机的电池进行充电,确保手持机正常使用。
3、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要出示本人的爆破员卡领取,对于每个爆破员卡,一次领取雷管的数量不得超过200发/人。
4、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单位卡要在七日之内到市公安局上报一次,并做上报确认.超期将被锁卡,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保管员卡要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6、交接班时,要根据手持机上的数量与实物核对,确保帐物相符,方可交接。
九、检查、考核与奖处
1、处安全管理人员与供应科主管人员每月至少两次对总库,分库进行盘点和安全检查,填写盘点表,并由检查人员、库管员、处领导签字。
2、凡在爆破器材采购、运输、保管、发放和手持机使用中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本制度者,轻者给予100元至1000元罚款和相应的行政处分,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3、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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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制度解释权归汉中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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