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按项目投入额给予项目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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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申报单位):
(一)市、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以及在我市的中央、省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本市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生产行业退出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装备、执法监察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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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七)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申报单位有欠税、恶意欠薪、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项目之一,且项目投入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试验费、试验外协费、设计费、编程费、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线路基础建设费、网络线路租赁费、资料印刷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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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已实施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按照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5万元。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设备租用费、宣传推广费、资料费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化、宣传项目制作费等。
第十三条 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直接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项目。
第十四条 中央、省、市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直接实施的项目,按照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或者按项目直接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项目评审管理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据实列支。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每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公布每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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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项目类型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及电子文本;
2. 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意义及必要性、项目的具体内容、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来源渠道、预期效果分析、项目进度安排、其他情况说明等内容)及电子文本;
4.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权威专家或机构评沽报告等)。
(三)镇(街)企业(单位)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扶持申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省(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扶持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
(一)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初审无误的项目,由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分局汇总联合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能通过初审的项目,由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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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省(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以上程序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审查评定。对重大项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情况审计报告。
(三)经审查评定,拟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明细,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其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实施的项目按规定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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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申报项目实行按进度拨付资金:
(一)申报项目已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且申报单位已投入项目资金50%或以上的,市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资金的50%拨付给申报单位;
(二)项目完成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再拨付余下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项目按报销制拨付资金:申报项目已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且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省(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
镇(街)企业(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投入情况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专帐管理。申报单位收到项目补助资金后,以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 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作冲减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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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 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截留、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专 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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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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