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管桩标准、规格、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 1、执行标准。
1.1、乙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 质量标准。 2、规格、型号、数量。 管桩供应规格清单表 楼号 桩径(mm) 桩型 设计桩长(m) 暂定桩桩数 桩砼 标单桩承长(m) (套) 号 载力(KN) 管桩累计数量(m) (1)具体套数、规格、数量以甲方、乙方、监理方、桩基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配桩方案为准。 (2)乙方应确保在桩基工程施工中因断桩、补桩、设计变更而需增加的管桩的供应。 (3)桩基工程完工后未使用完的管桩乙方应给予以退回,并核减合同价款。 3、单价:预应力静压管桩 元/米。
(1)管桩单价不因实际供应数量增减及其它任何原因而调整。
(2)乙方供应的管桩,每根的长度在6-13米,具体长度要求根据甲方的需求确定,如乙方实际供应的6-8米的管桩超过总供米数 %,超过部分短桩每米加收 元。 4、合同暂定总价以配桩方案的规格和数量确定。 第二条 管桩供应要求
1、乙方保证其供应的管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质量标准。
2、甲方项目桩基施工场地分若干工作区域,并由不同桩基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乙方应负责将管桩运送至工程现场甲方或桩基施工单位指定的工作区域内,管桩卸货由乙方负管。管桩供、卸货应及时,为保证管桩的卸货,乙方必须派吊机驻现场。
3、乙方保证将按甲方的实际需求量供应管桩,无论供应数量是超过或不到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暂定总量。
4、乙方应随货向甲方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5、乙方供应管桩完成后,应提交完整的管桩资料给甲方。
6、乙方应配合监理单位、桩基施工单位对管桩质量的检测。 第三条 管桩供货时间
1、管桩的供货时间暂定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具体以桩基施工单位的供桩计划为准。
2、每次具体的供货数量由各桩基施工单位与乙方联系确定,乙方应在收到供货通知后24 小时内将管桩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供货通知应由各桩基施工单位签发并由甲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条 管桩价款及支付
1、合同第一条所列之管桩单价为包干价,将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包括管桩运输至交货地点并通
过甲方验收前乙方应支出的费用、成本以及质量保证期间的保修费用、利润等,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成本、仓储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维修费、利润、税收等。 2、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价款: (1) ;
(2)
(3)桩基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并经管桩结算后,半个月内付清余款。 3、甲方应当将所有款项支付至乙方名下的以下帐户: 开户人: 开户行: 帐号:
第五条 管桩验收及接收
1、管桩到场后将由监理单位及桩基施工单位负责进场验收并登记造册,甲方保证一天24 小时内有验收人在现场验收乙方运到产品,管桩初验合格后由桩基施工单位负责接收,并由桩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甲方人员在验收单证上签名,并作为结算合同价款的依据。验收单证上必须同时有桩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甲方人员三方的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单证,不得作为结算合同价款的依据。
2、虽然甲方认可的监理单位及桩基施工单位对管桩进场初步验收,但并不代表甲方对管桩质量的最终验收和认可。
3、桩基工程竣工后对管桩的质量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管桩质量保证期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管桩质量保证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乙方保证其供应的材料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2.1、乙方逾期将管桩送至现场,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货货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三日或逾期累积超过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的违约金。如因供、卸货不及时引起的施工单位索赔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2.2、管桩自进场初验至竣工验收之前如发现管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监理单位、桩基施工单位有权拒收管桩并有权要求乙方换货,乙方应在24小时内完成换货,如因此而造成桩基单位施工进度延误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如乙方未及时完成换货或换货后仍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每延误一日应承担违约金3000元,如延误超过五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的违约金。
2.3、如在桩基施工过程中,如由于桩自身质量原因而发生受损时,甲方(或桩基施工单位)发现后1 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在4 小时内赶至现场,甲、乙双方共同处理并对责任归属签字认可,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以监理工程师的意见为最终裁定,乙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如乙方未能及时赶至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保留因此原因和乙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2.4、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的,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确认以后,证明逾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承违约任。
第九条 其他
1、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如有未尽宜或履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予以明确,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法定代人: 委托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
地址: 法定代人: 委托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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