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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2021-01-16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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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

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为满足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灾区患者对民族药、地方特色中成药等药品的需求,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2009—2014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配备和使用补充目录药品。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部分)(以下简称“四川省补充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补充目录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为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确需配备、使用的药品。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按国家基本药物分类和命名原则进行分类命名。

第三条 四川省补充目录由省国家基本药物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和评审,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四川省补充目录的遴选和调整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补充目录的遴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四川省补充目录必须是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目录的品种。

(二)四川省补充目录必须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范围。 (三)确因省内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可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目录中选择少量品种进入四川省补充目录。 (四)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要特别注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灾区患者对民族药、地方特色中成药品种的补充。

(五)四川省补充目录的品种数不得超过国家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品种数的15%。 第五条 省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组建省基本药物专家库。

(一)专家库的组成:

省基本药物专家库由省内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价格管理、卫生、中医药和药品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分组及职责:

专家组分为咨询专家组和评审专家组。其职责为:

1.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

2.评审专家组对咨询专家组提出遴选意见所形成的备选目录进行评审、投票。

3.咨询专家组和评审专家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 第六条 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四川省补充目录遴选工

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经省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制订目录的程序:

(一)省卫生厅监察室负责监督从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四川省补充目录咨询专家组和评审专家组。以纳入目录药品数量确定专家人数,专家的数量必须是单数。

(二)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

(三)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票。纳入目录药品所得票数不应少于专家投票数的2/3票。

(四)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四川省补充目录送审稿经省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上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授权省卫生厅发布。

第七条 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四川省补充目录随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而调整,必要时,经省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省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省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对四川省补充目录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以及省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四川省补充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有关任一资质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以及省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条 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的遴选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逐步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筛选品种。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的采购、使用按照《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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