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书
原告九:XX 男 汉族 XX 年XX月XX日出生,住 市XX区X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十:XX 男 汉族 XX 年XX月XX日出生,住 市XX区X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十一:XX 男 汉族 XX 年XX月XX日出生,住 市XX区X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富丽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市富阳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桂庭。被告于2015年10月份开始停止运营,停运时尚有xxx、xxx、xxx等十一名员工的工资尚未付清。经十一名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4月进行核对,被告共欠十一名原告共计xxx元。因被告人无资金支付原告工资,故被告写下欠条一份,后经十一名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日期: 年 月 日
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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