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协调概述
协调就是联结、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使各方配合得适当,其目的是促使各方协同一致,以实现预定目标。协调工作应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实施及其管理过程中。
建设工程系统就是一个由人员、物质、信息等构成的人为组织系统。建设工程的协调一般有三大类:一是\"人员/人员界面\";二是\"系统/系统界面\";三是\"系统/环境界面\"。
建设工程组织是由各类人员组成的工作班子,由于每个人的性格、习惯、能力、岗位、任务、作用的不同,即使只有两个人在一起工作,也有潜在的人员矛盾或危机。这种人和人之间的间隔,就是 \"人员/人员界面\"。
建设工程系统是由若干个子项目组成的完整体系,子项目即子系统。由于子系统的功能、目标不同,容易产生各自为政的趋势和相互推诿的现象。这种子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间隔,就是 \"系统/系统界面\"。
建设工程系统是一个典型的开放系统。它具有环境适应性,能主动从外部世界取得必要的能量、物质和信息。在取得的过程中,不可能没有障碍和阻力。这种系统与环境之间的间隔,就是 \"系统/环境界面\"。
项目监理机构的协调管理就是在\"人员/人员界面\"、\"系统/系统界面\"、\"系统/环境界面\"之间,对所有的活动及力量进行联结、
联合、调和的工作。为了顺利实现建设工程系统目标,必须重视协调管理,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在建设工程监理中,要保证项目的参与各方围绕建设工程开展工作,使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组织协调工作最为重要,也最为困难,是监理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只有通过积极的组织协调才能实现整个系统全面协调控制的目的。 二、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1、项目各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及人际之间的关系协调; 2、项目各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分工与配合的协调; 3、项目实施中人、财、物、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协调; 4、协调与政府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关系。 三、组织协调的依据和原则
本项目协调工作存在着面广量大、错综复杂、协调难度大的特点。监理要坚持原则,紧紧地把握协调依据,实事求是地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1、协调的原则
(1)坚持国家利益和工程项目建设大局,以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为协调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2)实事求是,平等协商。 (3)公正合理,兼顾合同双方的利益。
(4)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融洽各方关系,有利于后续工程的进行。
2、协调的依据
(1)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法令、法规、规范、标准。 (2)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项目建设所作的各种批文、批示。 (3)国家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期、总投资。 (4)建设各方相互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和协议。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
(1)《建筑法》、(2)《安全生产法》、(3)《劳动法》、(4)《刑法》(5)《消防法》、(6)《环境保护法》、(7)《大气污染法》、(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10)《行政处罚法》 ②安全方面的法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11)《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67号文件) 四、监理与建设各方的关系
1、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2、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总监代表)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及承包商履约的情况,重大问题应用专题报告形式报告建设单位。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总监代表)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认为需要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协商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人员如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3、与设计单位的关系--业务关系。
①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贯彻设计意图,按设计要求进行监理工作;
②对于设计图纸中所存在的疑点或建议,可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作出是否修改意见,项目监理机构无权自主变更设计; ③设计单位如发现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4、与承包商的关系--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①承包商在施工时必须接受监理的监督检查,并须配合监理开展工作,包括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原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②监理对承包商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贯彻\"以监为主,监帮结合\"的方针,按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
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先由建设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出诉讼。
5、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关系--监督与配合的关系。 ①质量(安全)监督站做为政府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进行监督与导; ②监理认真执行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向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接受其指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与保证工作。 附:相关各方关系图:
五、监理组织协调的内容(内外部协调) (一)组织协调的范围和层次
项目监理机构协调的范围分为系统内部的协调和系统外部的协调,系统外部协调又分为近外层协调和远外层协调。近外层和远外层的主要区别是,建设工程与近外层关联单位一般有合同关系,与远外层关联单位一般没有合同关系。内部协调:分监理机构内部协调、工程内部协调(即与业主、承包方、设计方等)工程外部协调(与政府主管部门、质监站、与工程相邻单位等) (二)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
项目监理机构是由人组成的工作体系,工作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际关系的协调程度,总监应首先抓好人际关系的协调,激励项目监理机构成员。
①对项目监理机构各种人员,要根据每个人的专长进行安排,做到人尽其才。人员的搭配应注意能力互补和性格互补,人员配置应尽可能少而精,防止力不胜任和忙闲不均现象。
②在工作委任上要职责分明。对项目监理机构内的每一个岗位,都订立明确的目标和岗位责任制,通过职能清理,使管理职能不重不漏,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同时明确岗位职权。
③对成绩评价要实事求是。谁都希望自己的工作做出成绩,并得到肯定。但工作成绩的取得,不仅需要主观努力,而且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相互配合。要发扬民主作风,实事求是评价,以免人员无功自傲或有功受屈,使每个人热爱自己的工作,并对工作充满信心和希望。
④在矛盾调解上恰到好处。人员之间的矛盾总是存在的,一旦出现矛盾就应进行调解,要多听取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使人员始终处于团结、和谐、热情高涨的工作气氛之中。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
项目监理机构是由若干专业组成的工作体系。每个专业都有自己的目标和任务。如果每个子系统都从建设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理解和履行自己的职责,则整个系统就会处于有序的良性状态,否则,整个系统便处于无序紊乱状态,导致功能失调,效率下降。 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①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工程对象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职能划分,使设置的监理组织机构相应配套。
②明确规定每个专业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明文规定。
③事先约定各个专业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在工程建设中许多工作是由多个专业共同完成的,其中有主办、牵头和协作、配合之分,事先约定,才不至于出现误事、脱节等贻误工作的现象。
④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采用工作例会、业务碰头会、发会议纪要、工作流程图或信息传递卡等方式来沟通信息,使局部了解全局,服从并适应全局需要。
⑤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总监采用民主的作风,注意从心理学、行为科学的角度激励各个成员的工作积极性;采用公开的信息政策,让大家了解建设工程实施情况、遇到的问题或危机;经常性地指导工作,和成员一起商讨遇到的问题,多倾听组成成员的意见、建议,鼓励大家同舟共济。
3、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
①对监理设备、材料的平衡。建设工程监理开始时,做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工作,提出合理的监理资源配置,抓住期限上的及时性、规格上的明确性、数量上的准确性、质量上的规定性。
②平衡使用监理,抓好各专监的配合。注意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复杂性和技术要求的不同性,配备、衔接和调度好监理。监理力量的安排按工程进展情况,作出合理的调度,以保证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 (三)与业主的协调
根据本公司监理经验,监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和与业主协调的好坏有很大的关系。搞好与业主的协调要作好以下工作:
1、监理加强与业主人员的沟通,要理解建设工程总目标、理解业主的意图。必须了解项目构思的基础、起因、出发点,如出现对监理目标及完成任务有不完整的理解,会给监理方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2、利用工作之便做好监理宣传工作,增进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理解,特别是对建设工程管理各方职责及监理程序的理解;主动帮助业主处理建设工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以自己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
3、尊重业主,尽管有预定的目标,但建设工程实施必须执行业主的指令,使业主满意。如认为业主提出的要求有不适当的方面,只要不属于原则问题,都要先执行,然后利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加以说明或解释;对于原则性问题,则采取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原委,尽量避免发生误解,以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四)与承包商的协调
监理对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所以做好与承包商的协调工作是监理组织协调工作的重要内容。本项目对承包商的协调按以下几点执行: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
监理在监理工作中要多强调各方面利益的一致性和建设工程总目标;鼓励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和遇到的困难和意见及时向监理方和业主汇报,以找出对目标控制的干扰因素。加强相互理解和沟通,减少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
2、开展协调要使用好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并用权适度,要避免出现虽然协调意见正确、但由于方式或表达不妥,反而会激化矛盾。 3、施工阶段的协调工作内容 施工阶段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与承包商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
监理公正、通情达理多进行沟通,发出的指令要明确而不含糊,及时解答施工方提出的问题,防止态度粗爆和僵硬的工作方法,做到即懂得坚持原则,又善于理解施工方的意见。 ②进度问题的协调
影响进度的因素错综复杂,进度问题的协调工作难度就较大。根据本公司的经验,建议采取两项有效的协调工作方法:一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共同商定一级网络计划,并由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二是设立提前竣工奖,由监理按一级网络计划节
点考核,分期支付阶段工期奖,如果整个工程最终不能保证工期,由业主从工程款中将已付的阶段工期奖扣回并按合同规定予以罚款。 ③质量问题的协调
在质量控制方面监理必须坚持质量签字认可制度。对没有出厂证明、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和构件,不准使用;对工序交接实行报验签证;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不予验收签字,也不予计算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或工程内容的增减是经常出现的,有些是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和明确规定的。对于这种变更,监理要认真研究,合理计算价格,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实行监理签证制度。 ④对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对承包商的某些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是一件很慎重而又难免的事情。当发现承包商采用一种不适当的方法进行施工,或是用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时,监理除了立即制止外,还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遇到这种情况,监理必须先确定自己的处理意见是否在监理权限内,根据合同要求来确定自己怎么做工作。在发现质量缺陷并需要采取措施时,监理必须立即通知承包商。监理要坚持时间期限的概念,避免出现承包商误认为监理对已完成的工程内容是满意或认可的现象。
监理如发现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或某个工长不称职,对此要再观察一段时间,待掌握足够的证据时,由总监正式向承包商发出警告。万不得已时,总监有权要求撤换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或工长。
⑤合同争议的协调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合同争议,监理应首先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协商不成时才由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只有当对方严重违约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不能得到补偿时才采用仲裁或诉讼手段。如果遇到非常棘手的合同争议问题,可暂时搁置等待时机,另谋良策。 ⑥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主要是对分包单位明确合同管理范围,分层次管理。将总包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单元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不直接和分包合同发生关系。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直接跟踪监控,通过总包商进行调控、纠偏。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问题,由总包商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才由监理帮助协调。当分包合同条款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以总包合同条款为准。此外,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包商对总包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发生的索赔问题,由总包商负责,涉及到总包合同中业主义务和责任时,由总包商通过监理向业主提出索赔,由监理进行协调。 ⑦处理好人际关系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处于一种十分特殊的位置。业主希望得到独立、专业的高质量服务,而承包商则希望监理能对合同条件有一个公正的解释。因此,监理对各种人际关系,既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礼貌而坚决地拒收任何礼物,以保证行为的公正性,也要利用各种机会增进与各方面人员的友谊与合作,以利于工程的进展。随时站稳监理
立场,说该说的话、做该做的事,以免引起业主和承包商对其可信赖程度的怀疑。
(五)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在设计单位向承包商介绍工程概况、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时,注意会否出现套用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并将其解决在施工之前;施工阶段,严格按图施工;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都要提醒业主约请设计方参加;若发生质量事故,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问题,要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大的直接损失。
3、坚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对监理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传递,均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建筑法》: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建设工程的开展还存在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影响,这些关系若协调不好,建设工程实施也可能严重受阻。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实施机构,对委托监理的工程,质监站主要是核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的资质,监督这些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监理在
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问题处理时,要做好与质监站的交流和协调并取得支持。
②重大质量事故,在承包商采取急救、补救措施的同时,敦促承包商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理。
③建设工程合同应送公证机关公证,并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征地、拆迁、移民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协作;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请消防部门检查认可;要敦促承包商在施工中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做到文明施工。 2、协调与社会团体的关系
本工程建成后,不仅会给业主带来效益,还会给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好处,同时给当地人民生活带来方便,因此必然会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业主和监理应把握机会,争取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的关心和支持。这是一种争取良好社会环境的协调。对本部分的协调工作,从组织协调的范围看是属于远外层的管理。根据目前的工程监理实践,对远外层关系的协调,应由业主主持,监理主要是协调近外层关系。如业主愿将部分或全部远外层关系协调工作委托监理承担,则在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七、组织协调的重点
除上述按照《监理规程》执行的项目组织协调工作之外,针对本工程特点,公司的监理服务要格外重视如下组织协调的工作重点。 (一)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图到位,控制工程变更
1、主要措施是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好分阶段、分专业的出图计划,并督促执行。同进及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工作,以保证现场施工及时得到施工图。
2、协助建设单位,建立起设计单位驻场制度,以便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保证施工连续。
3、建立起一套适合工程需要的灵活快捷的工程变更审查管理程序,既包括设计变更,也包括工程洽商。严格审查,并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尤其防止借洽商之机随意增加工程费用和擅自改变原定设计意图的情况。
(二)协助建设单位选好施工队伍(专业分包商)
协助业主选好、选准分包单位,监理将利用所了解掌握的施工组织的信息资料,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建设单位作好工程后续各设备、各单位及专业工程的招标工作,以利业主优选中标单位。 (三)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大型工程施工管理的模式
本工程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选好、选对工程管理模式对于工程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针对本工程特点,监理将协助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总分包的施工管理模式。
监理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建设单位,从订合同之初就明确规定由总包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各项职责,例如:
1、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平面布局和现场、临水、临电。 2、统一协调调度现场土建和其他专业的施工安排。 3、负责工程资料的统一、边疆和最后归档工作。
4、负责施工质量和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实施。 5、统一负责现场的生产安全等。
(四)统筹协调做好施工场地平面规划和垂直运输方案
监理将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总包在进场初期就根据场地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前按时间和空间顺序规划好施工场地平面的使用计划,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生产安全及消防的要求。
(五)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做好进度控制工作
1、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比较难之处就是对工程进度的协调,出现最多的情况是计划拖期和多专业施工的相互交叉干扰。对此,监理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加大组织协调的力度,在对进度协调中首先是要求总包在满足进度目标的前提下,订好、订严进度计划,监理的主要工作是监督进度计划的落实,特别是工程实际进度较计划进度落后时,及时发现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计划的落实。当进度滞后较多时,监理则加大跟踪力度,必要时参加总包的每日生产调度会,要求采取增加作业人员、设备和加大平行作业等方式,以追回延误的工期。与此同时监理尚应协调好设计变更、洽商的及时签认、落实,以及进度款的支付等事宜,以确保进度计划的有效实施。 2、对于多专业施工相互干扰的问题,监理协调主要是抓好总、分包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求总包依据合同规定组织分包按时进场退场,在现场服从总包管理,履行分包的各项职责和对违章的罚责。监理要抓好总分包对各自合同职责的效落实。
(六)加强组织协调,减少工程索赔,维护建设单位利益 1、很多索赔是可以避免和减少的,为此监理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要措施是加强合同管理,严格索赔审批程序。通过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索赔事件,要严格审查、核减或否决承包单位的索赔申请来减少工程索赔。
2、通过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施工图供应和工程款项的支付,以减少单位对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同时抓紧总包对现场的组织协调力度,保证各分包专业的及时施工,以减少对有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六、组织协调的方法
协调作为项目管理的一种重要职能,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协调的方法和艺术,是协调是否富有成效、发挥作用的关键。本项目将采用条块结合、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协调模式和经济调控、思想工作和行政干预相结合的协调方法。 1、坚持以合同契约为依据,以经济调控为主要手段
承、发包双方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明确在项目建设中的责、权、利关系。因此,项目实施中的一切矛盾,干扰何协作配合问题,都必须以合同契约为依据,以经济调控为主要手段,通过平等协商,协调处理好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2、坚持思想工作
虽然建设各方都带着各自的利益目标叁加工程建设,但全面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应是大家共同的目标。因此,在项目协调中,
要坚持讲项目建设大局,讲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辩证统一关系。项目建设与参加建设各方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如何从不同的角度把各方的利益和项目建设的总目标结合起来,这是协调中思想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坚持履行经济合同的基础上,要强调团结、强调协作、强调风格、强调把项目建设大局放在首位,以此来统一全体建设者的思想。
3、必要的行政干预
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完全依靠经济手段和思想工作,还难以协调所有的问题,有些较大的关系调整和工作协调,已经超出了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协调权限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还得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依靠政府部门和各自的行政上级,给予必要的干预和协调帮助,以进一步完成工程经济合同,理顺互相间的关系,促进各方全面履约,保证项目建设快速、高效的完成。 4、监理组织协调采用如下方法:
在项目协调中,要将上述三种协调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以经济调控为主体、思想工作为先导、行政干预为补充的综合协调方法。
(一)会议协调法
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协调方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业性监理会议等。 (1)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面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在总监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业主主持召开,监理、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②监理例会
(1)监理例会是由总监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研究施工中出现的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的工地会议。 (2)监理例会定期召开,每周召开一次。
(3)参加人包括:总监(或总监代表)、其他有关监理、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4)会议的主要议题:1)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工程进展情况;3)对下月(或下周)的进度预测及其落实措施;4)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5)质量改进措施;6)有关技术问题;7)索赔及工程款支付情况;8)需要协调的有关事宜。 (5)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然后分发给有关单位。会议纪要内容如下:1)会议地点及时间;2)出席者姓名、职务及他们代表的单位;3)会议中发言者的姓名及所发表的主要内容;4)决定事项;5)诸事项分别由何人何时执行。 ③专业性监理会议
除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以外,还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会、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的协调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 (二)交谈协调法
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有时可采用\"交谈\"这一方法。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电话交谈两种形式。 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这种方法使用频率都是相当高的。其作用在于:
1、保持信息畅通。由于交谈本身没有合同效力及其方便性和及时性,所以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之间及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这一方法进行。
2、寻求协作和帮助。在寻求别人帮助和协作时,要及时了解对方的反应和意见,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另外,相对于书面寻求协作,人们更难于拒绝面对面的请求。因此,采用交谈方式请求协作和帮助比采用书面方法实现的可能性要大。
3、及时发布工作指令。监理一般采用交谈方式先发布口头指令,一方面可以使对方及时地执行指令,另一方面可以和对方进行交流,了解对方是否正确理解了指令。随后,再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三)书面协调法
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时,或者需要精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时,监理用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方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方面:
1、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四)访问协调法
访问法主要用于外部协调中,有走访和邀访两种形式。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机构、新闻媒介或工程毗邻单位等进行访问,向他们解释工程的情况,了解他们的意见。邀访是监理邀请上述各单位(包括业主)代表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指导性巡视,了解现场工作。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关方面并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果进行一些不恰当的干预,会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这个时候,采用访问法是一个相当有效的协调方法。 (五)情况介绍法
情况介绍法通常是与其他协调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可能是在一次会议前,或是一次交谈前,或是一次走访或邀访前向对方进行的情况介绍。形式上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有书面的。介绍往往作为其他协调的引导,目的是使别人首先了解情况。因此,监理重视任
何场合下的每一次介绍,尽量使别人能够理解监理方介绍的内容、问题和困难、想得到的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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