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09.01 【实施日期】199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黑价联〔1998〕字第45号文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和物价部门进行物业收费资格审查,取得《收费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提 1 / 3
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市(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属为公众代收代办性质的大众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六条 政府定价的公共性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庭院、道路以及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洁、生活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养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的修剪、施肥、更新,保护绿化物生长; (三)保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24小时的巡逻值班,维持小区的公共秩序; (四)共用部位日常维修养护。屋面、梁板、柱、基础、楼道、楼道内外门窗等: 2 / 3
(五)水电设施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水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楼内公共
蓄池水定期清洗消毒;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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