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服装经销公司在2008年为庆祝建厂10周年,决定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商品以80元售出;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商品,可获得20元礼品;(进货每件成本为70元/100件)现分别计算方案一,方案二中,公司的税后利润。 不考虑赠送货物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80/(1+17%)×17%]—[70/(1+17%×17%]=1.45(元) 企业利润额:[80/(1+17%)]—[70/(1+17%)]=8.55 (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8.55×25% =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 =6.41(元) 方案二:销售100元时应纳增值税:[100/(1+17%)×17%]—[70/(1+17%)×17%]=4.36(元) 赠送20元时应纳增值税:
[20/(1+17%)×17%]—[14/(1+17%)×17%]=0.87(元)
企业利润额为:100/(1+17%)—70/(1+17%)— 14/(1+17%)= 13.67(元) 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00/(1+17%) +20/(1+17%)—70/(1+17%)—14(1+17%)] ×25%= 7.69(元) 税后净利润为: 13.67—7.69 = 5.98(元) [案例3﹣7]
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要提供给丙企业。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以下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企业 名称 甲 乙 丙
增值税 税率 17% 17% 17%
生产数量 (件) 1000 1000 1000
正常市价 (元) 500 600 700
转移价格 (元) 400 500 700
所得税率
25% 25% 25%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市场月利率为2%。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17%)×17%-40000=72650-40000=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17%)×17%-72650=87180-7265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700÷(1+17%)×17%-87180=1452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30+14529=61709(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17%)×17%-40000=58120-40000=1812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17%)×17%-5812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700 ÷(1+17%)×17%-1000× 500÷(1+17%)×17%
=2905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4530+29059=61709(元)
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有连续性,就使得本应由甲企业当其应缴的增值税款相对减少14530(32650—18120)元,即递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乙企业原应缴纳的税款又通过
转移价格递延至第三期由丙企业缴纳。考虑折现因素,则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相对下降。 [案例3—11] 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
某商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面粉,又兼营餐饮服务。某月从粮油公司购进面粉,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当月该批面粉的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另外20% 用于加工制作面条、馒头等,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面条、馒头属于非应税项目(营业税) 若不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13 ×[ 45 ÷ (95+45)]=4.18万
若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13 ×20% = 2.6(万元) 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两类不同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4.18—2.6)。 [案例3—14] 农产品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与销售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比例很小。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达13.4%。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围绕进项税额,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筹划方案: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筹划方案实施前,假定每年公司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13+8)=64(万元) 方案实施后,独立出来的饲养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17%-(350×13%+8)=31.5(万元) 筹划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32.5万元,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3.25万元。 [案例4-1]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0.5元每斤的复合税率。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2×0.5=9000万元
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
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 +5000×2×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 =2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000+2500=11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10% =2500 (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1500-2500=9000(元) [案例4-3] 选择合理销售方式的筹划
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2010年、2011年有以下几笔大宗业务:
(1)2010年8月18日,与南京甲商城签订了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00万元,货物于2010年8月18日、2011年2月18日、2011年6月18日分三批发给商场(每批100万元),货款于每批货物发出后两个月支付。公司会计在2010年8月底将30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2)2010年8月20日,与上海乙商场签订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货物价值180万元于8月26日发出,购货方货款于2011年6月30日支付。公司会计在2010年8月底将18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3)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丙商场签订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货物于2011年4月31日前发出。考虑到支持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丙商场将货款在11月8日签订合同时支付。公司会计在2010年11月底将10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具体分析:
对于第一笔业务,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甲商场签订合同时,明确“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业务,那么该笔业务一部分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可以向后推迟。 对于第二笔业务,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商场签订合同时,明确“赊销”业务,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54万元(180×30%)可以向后递延10个月。
对于第三笔业务,从销售合同的性质上看,显然属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业务,如果公司财务人员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30万元(100×30%)可以向后推延6个月。
[案例4-4] 调整会计核算方法的筹划 金元酿酒公司是一家大型造酒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其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考虑到本市的零售商和部分消费者也到厂内直接购货,公司单独成立一个经销部负责面对本市客户销售,为加强对经销部的管理,总公司对经销部实行“物流分类管理,财务统一核算”的管理方法。
2007年度,经销部共向本市销售粮食白酒20000市斤(1000箱),公司按批发给其他批发商的价格每箱400元与经销部结算,经销部再按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财务人员按每箱400元的价格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20000×0.50+400×1000×20% = 10000+80000 = 90000(元)
2008年初,税务机关对金元酿酒公司上年度消费税计较情况进行检查时,提出其计税方法不妥,应作必要调整,补缴税款。其经销部应缴消费税为: 20000×0.50+500×1000×20% = 10000+100000 = 110000(元)
对此,金元酿酒公司的领导表示不理解,税务稽查人员解释:该公司问题的关键是经销部的会计核算方式不正确,如果采用独立核算的方式,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单独核算其销售额,经销部就可以按照原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案例4—6] 消费税组套销售的纳税筹划(1)
某酒厂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为了增加销售量将一瓶白酒(500克)和一把酒瓶开启器包装成一套礼品销售。其中,白酒每瓶价格为60元,酒瓶开启器每把价格为50元,礼品套装每套为110元。当月该厂对外销售套装1000套,总金额110000元。 酒厂在不同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下:
二类产品单独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为:白酒:1000×0.50+60000×20%=12500(元) 未单独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套装酒:1000×0.50+110000×20%=22500(元) 可以看出,分开销售后,税款减少: 22500-12500=10000(元) [案例4-8] 以应税消费品实物抵债的筹划
2010年12月,长江酿造厂以每公斤80元的500公斤A牌白酒抵偿原企业经营中欠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的债务。
该笔抵债白酒计算缴纳消费税 0.50×500×2+80×500×20% = 500+8000=8500(元)
2011年初,税务机关稽查时,提出:用以抵债的白酒应补缴消费税。因为,2010年12月份,长江酿造厂销售A牌白酒情况为:每公斤80元的价格销售600公斤;每公斤100元的价格销售1500公斤。 则该笔偿债白酒应缴消费税为:
0.50×500×2+100×500×20% =500+10000=10500(元)
长江酿造厂应补缴消费税税款2000元(10500-8500)。
筹划建议为,如果长江酿造厂以每公斤80元价格和正常的手续将500公斤A牌白酒销售给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然后再通过有关账户调整抵减“应付账款”。这样,该笔抵债白酒就可按原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既符合税法规定,又收到了节税的效果。 [案例4-9] 以应税消费品入股投资的筹划
某摩托车制造厂甲准备以参股的方式向乙企业投资,双方商定,甲企业以摩托车200辆的实物入股,(每辆评估价格8100元),取得乙企业100万股股权。甲摩托车制造厂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共有三种价格:以8000元/辆销售60辆;以8600元/辆销售80辆;以9000元/辆销售20辆。(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 投资方案有两个:直接以摩托车进行实物投资入股。
应缴消费税:9000×200×10% =180000(元) 先销售后投资(销售价格8100元/辆) 应缴消费税:8100×200×10% =162000(元)
显然,第二方案比第一方案可节减消费税18000元(180000-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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