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
为了预防、控制和清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作业,促进我厂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预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2009年4月1日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我厂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在 处(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注:副组长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二、 各车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负责人:车间主任
组员:各班(组)长
三、 处(科)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
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 依法组织对劳动合同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
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
具,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治
6、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四、 处(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
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
1、 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管。
3、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
测与评价。
4、 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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