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陈国亚 谭继敏 乙方:李德品 张雪春
甲方于2011年10月3日将其座落于织金县八步镇移民街房屋一楼住房、二楼后面三间住房、三楼、四楼住房租给乙方,租期五年,因乙方经营不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现对提前解除合同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2011年10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解除,甲方于当日收回房屋;
二、乙方所欠甲方租金及借款共5万元,不再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共同在甲方房屋内添置的设备、设施及乙方单独投资购置的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三、甲、乙双方合伙期间所欠高其品的电器款及文木匠的家具款以及乙方单独经营期间所添置设备、设施产生的债务均由乙方负责偿还;
四、乙方与他人合伙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乙方及第三人均不得用甲方房屋内的财产及设备、设施抵偿债务;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按印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自觉遵守;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2013年10月23日
第1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