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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5-26 来源:步旅网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市级财政科研

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3.07.24

• 【字 号】铜府办发〔2023〕15号 • 【施行日期】2023.07.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铜仁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7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章 科研资金管理 第四章 研发后补助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铜仁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实现全市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安排,由市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市级财政科研资金(以下简称“科研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 科研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等。科研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为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项目类别主要分为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科技后补助等科学研究计划。

第四条 科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

求效益的原则,对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整体安排实行动态预算管理,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并向社会发布。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40天。

第六条 申请科研项目研发资金应按规定报送《铜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知识产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的科研项目开展评估评审(包含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评估评审以从事同行业专家为主,一线科研人员比例应达到60%左右,针对产业发展的计划项目,扩大企业专家参与项目评估评审的比例。完善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对采用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强化专家自律,自觉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财政科研资金预算安排、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重点项目现场考察意见等,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并通过铜仁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立项支持,签订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签订后1个月内根据科技项目资金拨付计划按程序下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服务机制,积极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终止项目实

施。

第十条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及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市内高校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审查把关,项目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或结题申请,并于验收通过或结题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参照铜仁市科研项目验收相关要求执行。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1名财务专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在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严把验收审查质量关,项目验收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或用户测评方式进行,探索科技项目标准化评价替代部分科技项目验收工作。针对部分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完验收专家组意见后,确认研究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允许给予结题。

第三章 科研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直接相关费用,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中除1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计算机和软件工具,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

(二)业务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用,其他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可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但不能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对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现有科研条件和设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资金分配进行重点说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五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

法可作为审计检查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参照铜仁市差旅费报销标准实行包干制,标准不高于所在区(县)报销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项目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性质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七条 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充分考虑现有设备配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情况下统筹执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如需调剂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核准后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支出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作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九条 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探索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选择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的部分高校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实施重大专项的项目资金可以按计划分批次拨付,一般科研项目实行一次性拨付。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1月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在项目负责人提出合理的资金拨付计划后,项目牵头单位资金拨付日期在资金拨付计划基础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市财政部门对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进度不作硬性要求、不纳入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其中,资助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制定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开展不定期抽查,发现资金管理不规范的要求定期整改,对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原渠道退回。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

第二十四条 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组织开展新购仪器设备查重评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财政部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高校、科研院所进口仪器设备继续实行备案制管理,按规定享受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科研项目在野外考察、心理测试以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等,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逐步实行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依法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研发计划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研发计划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七)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研发后补助

第二十八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先行投入资金,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或科技服务,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和服务绩效,符合科技创新行为标准,通过审查或认定后,可享受后补助。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调整科技后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制定相应后补助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后补助分为科研项目后补助、科研投入后补助、科技服务后补助等。

(一)科研项目后补助是指对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给予的补助。

(二)科技服务后补助是指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向社会开展科技公共服务,并取得一定绩效后给予的补助。 (三)科研投入后补助是指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情况给予的补助,计算补助基数以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加计扣除数为准。 第三十条 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

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相关标准,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可申请后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对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以上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具体补助标准参照《铜仁市企业研发活动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科技资源平台及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经绩效考核后成果显著的,根据具体成效可申请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后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从市级财政科研经费预算中统筹,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发后补助资金实施方案,定期发布研发后补助申报通知,相关企业和单位自愿申报,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的科研资金,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安排用于当年或下一年科研活动,公益性科技资源平台及科技服务机构需要直接用于科研服务活动。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后补助资金的使用期限和产出绩效,无需编制预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核查。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成果、挪用挤占等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补助经费,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市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

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将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等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的资格。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级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要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和资产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各项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审核把关,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并对科研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七条有关情形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专业机构依法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方式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及违法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市相关文件条款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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