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5.2.1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K≤R (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Kmax≤1.2R (5.2.1-2)
2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NEK≤1.25R (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EKmax≤1.5R (5.2.1-4)
式中 N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Nkmax——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NEk——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NEkmax——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2.2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确定:
Ra=Quk/K (5.2.2)
式中 Quk——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K——安全系数,取 K=2。
5.2.3 对于端承型桩基、桩数少于 4 根的摩擦型柱下独立桩基、或由于地层土性、使用条件等因素不宜考虑承台效应时,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取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2.4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擦型桩基,宜考虑承台效应确定其复合基桩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1 上部结构整体刚度较好、体型简单的建(构)筑物;
2 对差异沉降适应性较强的排架结构和柔性构筑物;
3 按变刚度调平原则设计的桩基刚度相对弱化区;
4 软土地基的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2.5 考虑承台效应的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不考虑地震作用时 R=Ra+ηcfakAc (5.2.5-1)
考虑地震作用时 R=Ra+ζaηcfakAc/1.25 (5.2.5-2)
Ac=(A-nAps)/n (5.2.5-3)
式中 ηc——承台效应系数,可按表 5.2.5 取值;
fak——承台下 1/2 承台宽度且不超过 5m 深度范围内各层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按厚度加权的平均值;
Ac——计算基桩所对应的承台底净面积;
Aps——为桩身截面面积;
A——为承台计算域面积。对于柱下独立桩基,A 为承台总面积;对于桩筏基础,A 为柱、墙筏板的 1/2 跨距和悬臂边 2.5 倍筏板厚度所围成的面积;桩集中布置于单片墙下的桩筏基础,取墙两边各 1/2 跨距围成的面积,按单排桩条形承台计算 ηc;
ζ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采用。
表 5.2.5 承台效应系数 ηc
注:1 表中 Sa/d 为桩中心距与桩径之比;Bc/l 为承台宽度与桩长之比。当计算基桩为非正方形排列时,Sa=(A/n)^0.5,A 为承台计算域面积,n 为总桩数。
2 对于桩布置于墙下的箱、筏承台,ηc 可按单排桩条基取值。
3 对于单排桩条形承台,当承台宽度小于 1.5d 时,ηc 按非条形承台取值。
4 对于采用后注浆灌注桩的承台,ηc 宜取低值。
5 对于饱和黏性土中的挤土桩基、软土地基上的桩基承台,ηc 宜取低值的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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