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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2021-02-24 来源:步旅网
清徐制梁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事故分类······················································································· 2 第三章 事故报告······················································································· 3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 ··············································································· 4 罚 则 ·························································································· 7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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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程安发[2004]86号文件)和中铁十安〔2004〕124号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清徐制梁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系指: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及生产设备非正常损坏。

从业人员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系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并非仅指某个岗位的具体劳动过程。

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制梁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安质部,下同)是对其管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定性、定责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界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并须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六条 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 11、中毒和窒息;12、其他伤害;13、交通事故;14、设备事故。

第七条 事故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

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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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其他。

第八条 伤害程度及事故等级 1、伤害程度

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至299个工作日。

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至6000个工作日。重伤的界定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 2、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 一次事故中发生1-2人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 一次事故中发生1-2人重伤或轻伤3-4人,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轻、重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 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多人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三人或负伤5人及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指无人员伤亡的交通运输车辆事故。

设备事故——指无人员伤亡的生产设备因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或指挥错误造成设备损坏和因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状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或其它快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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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班组必须当日报至制梁场安质部,于2日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公司3日内对口报集团公司。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架子队负责人;发生事故的班组必须立即报至制梁场安质部,于24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公司24小时内对口报集团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必须立即用快速办法报告至制梁场安质部,于8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公安、监察、社保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10小时内对口报至集团公司。其中,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还须同时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公司对口报至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发现者等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继续扩大。未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并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事故现场的原貌、消除相关痕迹、移动相关物证或改变其原样。

为抢救伤员或恢复生产必须改变事故现场原貌或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专人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二条 凡各单位施工生产区域、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如何,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工会、社保和业务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建立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薄(见附表),并详实填记、妥善保存。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重伤事故,由制梁场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上级安全部门派员参加。

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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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3、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工程总公司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基本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设施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

2、判断事故的性质、责任; 3、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指明应当吸取的教训,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事故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请其本人署名表达具体内容;

5、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附逐人签章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第十六条 事故批复结案 轻伤事故,由制梁场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安质部,由公司安质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制梁场,在3日内由制梁场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轻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公司安质部。公司安委会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制梁场接到事故批复后,在规定的结案时间内将结案材料报公司安质部一份,公司将结案材料复制件报集团公司安质部一份。

重伤事故,制梁场于事故发生后12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安质部,由公司安质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制梁场,在5日内由制梁场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通知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公司。公司安委会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制梁场接到事故批复后,在规定的结案时间内将结案材料报公司安质部一份,由安质部将结案材料复制件报集团公司安质部一份。

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由制梁场于30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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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至集团公司安质部,集团公司安全部门接报后10日内组织研究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制梁场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通知集团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参加)做出处理决定,会后15日内形成《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一式七份报送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一式一份报工程总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所附证明材料

1、事故现场图示、照片(物证和伤亡人员全身及受伤害部位)和必要的录像资料。

2、公安部门的勘察记录和鉴定、认定材料。 3、相关当事人的笔述或笔录。

4、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据的正式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和相关病历等原始记录的复印件。

5、相关当事人的工作履历、任职资质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考核的有关资料。

6、发生事故时有关的计划安排、工艺条件、操作情况、设计资料及相关的证明、证书、记录等复印件。

7、相关的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8、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过程中,如果伤亡事故等级出现升级,须相应调整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造成的影响或工作需要等,各级安委会可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事故的提级分析、扩大召开事故处理会议。

第十九条 事故结案时限要求:轻伤事故30天;重伤事故50天;死亡事故60天;重大死亡事故90天。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须提前报经上级同意。

第二十条 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须将有关材料完备归档。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的归档材料包括:

1、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的批复; 2、《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3、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

4、事故现场图示、照片(物证和伤亡人员全身及受伤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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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必要的录像资料;

5、公安部门的勘察记录和鉴定、认定材料; 6、相关当事人的笔述或笔录;

7、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据的正式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和相关病历等原始记录的复印件;

8、发生事故时有关的计划安排、工艺条件、操作情况、设计资料及相关的证明、证书、记录等复印件;

9、相关的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10、加盖安全主管部门签章的伤亡事故登记表; 11、逐级报送的《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2、按照国家标准GB6721—86核计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13、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

14、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5、由本人签章并注明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事故处理会议签到薄;

16、其它相关材料。

责任死亡及以下事故或非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的归档材料,根据国家、上级规定和实际情况,在上述工区中增舍。

第二十一条 其它事故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多人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分别比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发生责任伤亡事故,根据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应对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构成刑事责任者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因事故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者,企业内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事故责任的追究,应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轻、重伤事故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人以下行政处罚和罚款:

轻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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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场长分别处以罚款600元。

2、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800元,行政警告处分,并负责医疗费的50%,最多不超过1000。

3、事故间接责任人罚款600元,并负责医疗费30%,最多不超过500元。

重伤事故:

1、队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队长分别处以罚款1200-2500元,行政记过处分。

2、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责医疗费的50%,最多不超过3000元。

3、事故间接责任人罚款1500元,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负责医疗费30%,最多不超过800元。

第二十七条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视其情节轻 重、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人以下行政处罚和罚款:

死亡事故: 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罚款2000—5000元。

2、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罚款1500—2000元。

3、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2000元。

重大死亡事故:

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罚款10000—20000元。

2、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罚款5000—10000元。

3、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罚款5000—1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制梁场除按照年度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对事故责任单位实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外,并按规定对事故单位实行一次性经济处罚。

1、轻伤事故:每负伤一人处以经济罚款5000元。 2、重伤事故:每负伤一人处以经济罚款30000元。

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0元,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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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并负伤人员按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0元。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未列单位责任事故,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一般或轻微责任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分析处理,并分别给予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按上述罚款额的40%、20%的一次性经济处罚。

5、特大伤亡事故:按以上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要在上述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加重处罚,每件死亡事故处以应罚款额度的2倍至5倍的经济处罚,已获得荣誉或奖金的,除撤销荣誉和追回奖金外,另处以奖励额度2倍至5倍的经济处罚。

1、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 2、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有意隐瞒不报、谎报被举报或经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查出并确认、拖延处理超过规定时限的。

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处理超过规定时限的有关责任人按不低于其事故主要责任者处罚标准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制梁场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不包含地方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发生责任轻、重伤事故待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制梁场下达对伤亡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通知书,并抄送制梁场财务部门。事故单位接此通知书后十日内,将罚款足额汇缴公司财务部。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部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抄报公司纪委、安质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天数,分别以管内是否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事故为依据计算。发生事故当日中断安全天数,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自动恢复连续计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铁十局清徐制梁场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或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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