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资格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4、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在班子成员中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5、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开会。
6、党委(党组)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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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个介绍人选的工作简历、德才表现和推荐、考察情况及任免理由等。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7、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一般情况下,讨论决定推荐提名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和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干部退休、挂职等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8、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9、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任何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10、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1、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2、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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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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