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 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条 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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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第八条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公司治理结构;
(五)信息披露能力;
(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信用记录调查;
(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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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第十一条 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
(一)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二)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
(三)通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
(四)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访谈是指通过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对话和访谈,从而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
第十三条 列席会议是指列席企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事宜的会议。如: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办公会和部门协调会及其他涉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目的、用途、资金安排等事宜的会议。
第十四条 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可包括生产状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生产管理水平、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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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印证主要是指通过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认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讨论主要是指讨论尽职调查中涉及的问题和分歧,从而使主承销商与企业的意见达成一致。
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按照工作计划收集详尽的资料,进行充分调查,编写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签字。
第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指派专人对已经注册的企业的情况进行跟踪,关注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
第二十条 主承销商应于每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反映企业注册生效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的尽职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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