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
二、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
三、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本村的实际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四、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拟定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以外的事项,但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决定。
五、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二人至五人。但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千人口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总数不得少于六十人。村民代表会议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六、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
会议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七、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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