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舆论监督案例_舆论监督的尺度把握》
摘要:人们尊重记者,把从事社会新闻采访的记者更是高看一眼,有委屈、有烦恼、有冤屈、有不平,都向记者倾诉,希望借助媒体的作用昭示天下,推动工作的开展,记者是社会生活的全方位的观察者、引导者、监督者,他要对呈现在眼前的社会生活和社会问题作出透视、分析、判断,并要表现观点,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记者一定要实现情感超越,其中包括人情超越、位权超越等,总之,舆论监督工作任重道远,把握好尺度,提高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是我们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也是我们每个新闻工作者的光荣使命
有人说,新闻舆论监督难做,难就难在分寸感的把握,许多舆论监督稿件总是介于掌声与尴尬之间。舆论监督怎样摆脱尴尬,赢得掌声?一直是新闻界反复探讨苦苦探索的问题。 新闻不仅反映着纷繁多变的社会现象和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更传递着社会良知和正义的声音。人民群众对新闻记者寄予了很高的期待。高唱主旋律,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是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新闻记者采访被堵截、被拒绝、被殴打的事件不断发生,因进行批评报道而被推上法庭的更是屡见不鲜,舆论监督在向纵深发展中遇到了新的挑战。这固然有客观原因,但有些记者在采访写作中有意无意侵犯了别人名誉或隐私,也给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目前《新闻法》尚未出台,对于这些纠纷如何处理,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律界以及学术界的探索和争论。新闻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情况,表达意见的权利,保障新闻媒介正当的采访权、报道权和批评、评议权,同时依法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新闻媒介上发表的内容一是事实,二是意见。如果过于苛刻地追求新闻的每一个细节,而不能准确地把握新闻失实与侵权的法律界限,就无法给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一个合法的有利环境,舆论监督的强大社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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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就无法发挥。但如果过分放松对新闻真实性的要求,则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和评论强调一个“新”字,许多时候是记者上午采访,下午交稿,当天或次日播出、刊出。这既是新闻“新"的要求,也是多家媒体争抢新闻、个个动作麻利、时效性强“逼”出来的。所以,记者在采访的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掌握和及时反映出事物的本质和全貌,不可能对事物的任何细节都采访得详细准确,且事物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所以新闻报道有失误在所难免。但应当把新闻的轻微失实与重大失实区别开来,给舆论监督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还为新闻失实和侵权设置了程度界限,即规定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才构成侵权。这既是汲取了新闻界多次提出的新闻失实“微而不举”的观点,对难以避免的轻微失实予以宽容,同时法律又规定了真实的最低限度“基本属实”。新闻内容不能使读者对有关问题产生不正确的认识,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没有事实根据,不能对问题的性质轻率地下结论,否则就是构成侵权的事实。作为一名记者,应当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尽可能做到逻辑严密,事实准确,因为舆论监督的目的不是消愁解气,不是抱打不平,替代青天,而旨在涤污荡浊,兴利除弊。 新闻工作者如何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职能,正确有力地行使舆论监督职责?如何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笔者的粗浅认识是,新闻舆论监督要攻难点,为精神文明工作的顺利开展扫清障碍;抓热点,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惩恶扬善;要加固着力点,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排头兵掸灰洗尘。并做到: ――攻难点,遵循公正、善意评论原则。记者在新闻采访过程中除了自身应该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提高业务素质和自身修养外,还应该首先以国家法律和当地政策、以公众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和大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批评、揭露问题时,要慎之又慎,认真调查,对涉及的人和事尽量核实清楚,对已经构成侵权的报道,要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敢于主动道歉、更正。 在新闻评论的写作上也应该保持客观公正态度,新闻评论是对某一特定事物所发表的意见,公正评论,一是事实基本真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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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侮辱他人。在这个范围内,即使发表的评论有失偏激、偏颇,都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相反,如果新闻评论的观点正确,但有损害当事人的虚假事实陈述或有侮辱性语言,仍有可能构成侵权。这就是说,有关新闻评论的法律规定只解决欠缺。不过评论的观点问题,观点的分歧不应成为是否侵权的标准。善意评论,是指新闻评论的出发点是为了高尚的目的和善良的愿望,以建设性的、友好的态度对公共事务或公众人物进行评论,这有利于改进工作,兴利除弊,推动社会向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而不是为了批评而批评,甚至为了个人或团体的狭隘利益寻找借口诽谤他人。 新闻采访是以收集新闻材料为任务,是言论、出版的信息来源,是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实现知情权的重要基础,对新闻工作乃至整个社会都有重大意义,因此,采访自由不但作为新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一些国际公约、习惯和一些国家的政策惯例都为新闻记者或采访者提供了所需要的便利。但是,保护采访自由并不等同于采访工作可以任意进行不受任何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抓热点,实现理性超越,摆正自身位置。人们尊重记者,把从事社会新闻采访的记者更是高看一眼,有委屈、有烦恼、有冤屈、有不平,都向记者倾诉,希望借助媒体的作用昭示天下,推动工作的开展。不是由于记者的作用有多大,能力有多强,而是你背后的媒体力量强大,社会舆论和监督的作用强大,记者只是借助这些便利条件,胸怀良知,恪尽职守,关注社会热点,倾力采访,为人民鼓与呼,且不可飘飘然,昏昏然,利用手中无形的权力,吃拿卡要,颠倒黑白,做出有悖于职业道德的事情。 ――加固着力点,实现情感超越,把握好暗访的尺度。现在的新闻采访从形式上看,有明访和暗访、主动式采访和配合式采访等分类。一般来说,不当新闻采访可能侵犯的权利对象有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其中对名誉权的侵害,以行为人实施了降低公民或法人的社会评价为目的的诽谤、侮辱等行为为构成要件,对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的侵害以“使用”公民的肖像、姓名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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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称为构成要件,因此,对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的侵害都与新闻播放行为有关,也就是说,作为新闻采访形式之一的暗访不会造成对这些权利的侵害。 由于暗访在揭露腐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而是一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为新闻工作普遍应用的新闻采访方式,它的合法性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所谓暗访是指采用偷拍、偷录和秘密采集新闻信息的行为,由于暗访的特殊性,它有可能侵害的是公民的隐私权。 如何发挥暗访揭批社会阴暗面的作用又不至于侵害公民隐私权?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衡量,一是如果被暗访者所处的地点是公共场合,则他的行为和表现是公开的,不属于隐私范畴,记者对其暗访不构成侵权。如记者对制假售假商贩的访谈,与贩卖黄色淫秽图书或音像制品者或票贩子的对话等。其二,如果暗访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即使与私人或在不公开的场合进行的暗访,也不构成侵权。例如记者对制假窝点、地下工厂等进行的暗访。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将给舆论监督提供广阔的选题和多角度的层面,舆论监督备受百姓推崇,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各新闻媒体设立的热线电话铃声不断中就可窥见一斑。但舆论监督的选题不能只停留在“解气”、“痛快”、“过瘾”这个浅层面上。毛泽东同志曾谈到报纸开展批评时说要“开”、“好”、“管”。开,就是要开展批评,不要害怕和压制批评;好,就是要有利于人民,不能乱批评;管,就是党要把此事管起来,在有序的轨道上进行。后来党中央在有关规定中指出,新闻批评要注重建设性,反对破坏性。 记者是社会生活的全方位的观察者、引导者、监督者,他要对呈现在眼前的社会生活和社会问题作出透视、分析、判断,并要表现观点,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记者一定要实现情感超越,其中包括人情超越、位权超越等。人情超越是指记者超出人情世故局限,从社会公德、社会进步的角度思考问题。位权超越,是记者思考问题的方式超出了按照世俗观念的权利界限,记者的职业特殊性在舆论监督的对象面前虽然不是什么“长”,却有可能高于什么“长”,记者表现出的奉献精神,记者付出的代价,记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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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位权的心理素质,是推动问题解决的关键性所在。 总之,舆论监督工作任重道远,把握好尺度,提高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是我们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也是我们每个新闻工作者的光荣使命。 (作者单位:南阳电视台) 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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