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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2021-06-30 来源:步旅网


专题课论文

题 目 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课程名称 新闻道德与法规 班 级 学 生 学 号 任课教师

济南大学法学院专题课论文

目 录

摘要………………………………………………..…….….………......................……..2 前言…….…………………………………………….…………….….…………................3 一、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内涵.....…..….………………....................................4

(一)舆论监督………………………………………………………………..4 (二)媒介审判…………………………….……………...………………..4 二、从舆论监督到媒介审判..............…………………………...…..….………….5

(一)舆论监督的错位及其异化——媒介审判…………………………………5 (二)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及产生原因…………….……………...………………5

1.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5 2.我国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6

三、权力分割――从诉诸感情到诉诸理性的解决方式....…………..….………….7 结论......................………….………….……………………..….……..…...9 注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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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摘 要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而“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忽略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也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但新闻媒介的影响力将会使这种裁判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影响,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的公正。由舆论监督异化而产生的“媒介审判”,除了媒介的角色错位、过分的追求传播效果的因素外,还与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新闻媒介的官方背景、媒介自律机制的缺少、社会的人治思想传统等诸多因素有关。

关键词:中国;舆论监督;媒介审判;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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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所赋予

的基本权利,对公共权力和公共生活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但对普通民众来说,借助新闻媒介可以更加快捷、便利地表达自己言论和思想。因此,舆论监督便成了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新闻媒介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力。享受了特殊权力的新闻媒介,也就有义务在为民众形成舆论力量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但是,反映民意只是媒介的职能之一,公众在形成舆论方面和媒介相比往往具有滞后性,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却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这样,在舆论监督中起主导作用的新闻媒介一旦发生错误,便会对社会公众的正确认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及整个社会。“媒介审判”现象便是因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当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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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内涵

(一)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以及群众监督一样,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不仅关系着媒体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是辅政亲民、创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社会的公正、平等、自由,媒介所强调的监督权越来越被重视。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使大众传播媒介活动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引起更多人的兴趣和广泛的探讨。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舆论监督的方式、途径开始向着多元化、快捷化迅速发展,它所展现给我们的是更多、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更深的信息。媒体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重要一员,在社会监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审判

案件的监督,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赢得民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二)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源于美国,由“报纸审判”(trial by newspaper)演变而来。是一种

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它起于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的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制度。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例如,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理由是,关于庭审过程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报道,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

在媒体从事件发生,到案件起诉、开庭、判决的全程报道中,案件的审判是有“参考”媒体意见的。孙志刚案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结束、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许霆ATM 案,无处不可以看到媒体的影子。许霆ATM 一案二审改判5 年,与之前无期徒刑的结果相差甚远,其间的原因与媒介对法律学家的言论的报道,对民意的反映是分不开的。因此,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是应该更加谨慎的。要知道媒体的介入可能导致事件发展方向的变化。因此,媒体的相关调查和接触行为必须是在一种同情和谨慎的态度下加以实施,而对民众的舆论引导更因秉承客观全面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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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舆论监督到媒介审判

(一)舆论监督的错位及其异化——媒介审判

对于“媒介审判”、“舆论审判”。有关研究者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在概念使用上。也不尽相同。有学者使用了“媒介审判”、“舆论审判”、“新闻审判”的概念。也有将这些概念混用的。国内第一部新闻传播法教材《新闻传播法教程》就是将“媒介审判”与“新闻审判”视为一个概念混同使用的。该教材将“媒介审判”、“新闻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目前很多人在谈论“媒介审判”、“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时。都是在此意义上而言的。在此意义上,批评者认为,“媒介审判”有违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司法独立,破坏了法治。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媒介的社会角色主要是大众传播工具,为受众报道新闻,提供信息。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①]

(二)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及产生原因

1.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

(1)第一阶段,媒体通过关注形成舆论。

媒介通过关注这个案件,进行全方位报道,达到强化舆论和放大舆论的功效。报道中,更多地注入媒体自身的主观倾向,受众易在认知上产生与媒体高度一致性。一个普通的司法案件,被媒体强化报道,头版头条,连续报道,深度评论。随着众多媒体的关注,舆论风向逐渐趋同。

(2)第二阶段,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直接影响。

在我国,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介的意见非常容易被理解为代表了某些党政部门的意见,因此,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为主的重量级媒体,其舆论监督的杀伤力巨大。一旦出现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就会形成一种舆论压力环境。当司法人员看到传媒的报道或批评后,或多或少、或大或小、或正或反总要受到影响。如果出现在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或司法审判刚刚启动时,媒介开始先入为主对案件进行“定性”或“定罪”,那么强大的舆论会使法官深深陷入“不定罪有悖舆论”,而“定罪又违背法律”的两难境地。当然,媒体对于司法的影响力与媒体自身的实力和影响力有关。综观我国发生的一些重大的“媒介审判”案例,往往都是借助权威媒体的发力,最终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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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1)司法的缺位诱发了媒介的越位。

《中国青年报》记者卢跃刚认为:媒介的“越位”与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的松弛甚至丧失有关。某些完全可以由法院或行政部门解决的小问题,因为没有及时解决而演变成大问题,致使简单问题变为复杂问题,一般民事问题酿成恶性事故。[②]这时,普通老百姓为了讨得公平、讨个说法,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他们想到了“铁肩担道义”的记者,想到了拥有“话语权”的新闻媒介。而我们的媒介也有义务传播人民的声音,有责任监督社会的公正。

从根本上讲,法律监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的监督是辅助性的。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却使得这一问题更急难以解决。我国的新闻立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中期呈现积极研讨和草拟《新闻法》的活跃局面,末期基本形成了框架。随着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新闻立法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呼之欲出时却因种种原因胎死腹中。而且,处在社会主义国家,媒体本身就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新闻自由一直是个很敏感的问题,因为新闻自由与党的意识形态紧密相关。这体现在新闻立法方面,最大的担忧就是新闻自由会不会造成对党的领导的冲击。所以新闻法的制定与实施一直停滞不前。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健全的《新闻法》来规制新闻媒体对消息的采写,报道,对一些新闻媒体的合法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所以,在这个信息高速流转的时代,新闻媒体所报道出的消息往往会造成意想不到,甚至是无法控制的舆论浪潮。对于司法案件这一倍受关注的报道,更容易把握不住尺度,从而导致“媒介审判” (2)媒介的官方背景导致其“角色错位”

在我国,有“政治家办报”的指导方针。虽然现在的媒介市场繁荣,存在着形形色色,内容多样化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但基本上都是在党的媒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阶段都要归从于党的宣传部门的领导。作为党管的媒介,宣传党和政府的声音已成为其“法定之责”。不管是在官方还是民间,新闻媒介的官方权威和官方身分已经在历史进程中得到了普遍认可。“新闻媒介被等同于执政党的宣传机关”,作为喉舌,其也就具有了权力代言人的身分。过去的《人民日报》的地方记者可以列席省委常委会,在权力方面超过了世界其它任何地方的记者。但这不是记者作为职业所拥有的权力,而是他所属的党政机关的权力在他们身上的体现。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关于负面新闻的报道常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新闻报道发生时司法尚未介入,但只要媒体一曝光,在领导人的批示下,行政、司法就要严肃查处;二是已按司法程序正在进行的,媒体的报道会引发“从重从快处理”;三是事件已处理完了,再交由媒体公开。“媒介官方化的结果,是传播舆论的官意化。而一当新闻舆论机构成了政治权力的代表,它往往行使着代替中央对各省市乃至更下级的监督,更像是权力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虽然也常常以民意和舆情作为依据,但更像是行政监督的变种。”[③]这一社会角色的错位,给我们的新闻媒介笼罩上一层神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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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面纱,使人们觉得它不是衙门却胜似衙门。媒介一报道,上级就批示,下面赶快办,问题早解决。中国媒体的官方性质,使媒体有了自上而下解决问题的功能。既然媒介越位行使职权得到有官方的默许和支持,那么它们在缺少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的情况下,做出一些“权威判断”,并得到认可,就极有可能了。

媒介法律意识匮乏

新闻媒介是为民众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的,对社会事件的评价通常是以民众的水平视角和社会平均的知识水平及道德水准进行的,它以满足民众对信息的普遍需求为目标,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许多媒体常常靠报道尖锐的政治事件、社会热点问题、伦理道德性问题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往往没有坚定的立场,常常以道德化、印象化的观念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并且一遇上有卖点的新闻就一哄而上,穷尽所能的做文章,很少有进行充分的理性思考的。对此,北京大学朱古力教授认为:“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舆论对司法界内的腐败行为进行曝光会对司法部门依法正当行使职权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但我们也同时意识到,如果强调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法院行使国家权力的审判活动,包括发表错误的评论,那么无疑是以‘舆论的平均道德水平和对司法问题的判断能力高于法院’、或者‘舆论比司法更加公正’来作为前提的,这大可商榷。”[④]媒体的工作者普遍的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不强,常常以道德为依据来作倾向性的报道。司法机关的审判往往与民众的道德判断不符,而新闻舆论监督如果这时还只依靠道德作为判断的惟一标准,不但不会使公众的与法制不一致的激愤情绪得到纠正,反而会进一步激化这一渲泻的情绪。另外,传媒在报道案件时往往缺少法律上技术性证实的手段,在表达自己的看法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样,新闻报道的事实与法律上确认和采用的法律事实往往相去甚远。新闻报道引发的错误舆论将会给司法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三、权力分割――从诉诸感情到诉诸理性的解决方式

对于如何避免“媒介审判”现象,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为保证司法工作的严肃

性,1996年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其中就有“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的规定。

然而,在这个意见下发后,并没有完全阻止“媒介审判”现象的继续发生,“张金柱”案、“董晓阳”案,以及后来的“蒋艳萍”案、“马家爵”案中,新闻媒体干涉司法审判的现象仍在发生。因此,解决“媒介审判”问题,单纯依靠法律、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从新闻传播的自身规律寻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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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我国的新闻从业者素质和新闻报道水平还有待提高,对新闻报道规律的认识也仍然没有跳出传统的模式,对事实的报道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带有说教意味。对一个案件,只要你触犯了原有的“成见”,你就有罪,然后按照你有罪的假设去寻找证据,进而判定你的罪行,而不给你任何辩护机会。

因此,在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陈旧的报道模式必然会践踏司法独立的原则,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从司法和新闻传播工作规律出发,改变以往的报道模式。

首先,坚持报道的平衡性原则,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在新闻报道中,

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看法、不同观点的地方,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的机会。”这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律。“‘两面提示’由于包含着对相反观点的‘说明’,这种‘说明’就像事先接种牛痘疫苗一样,能够使人在以后遇到对立观点的宣传时具有较强的抵抗力。”这是传播学的规律。因此,无论从尊重司法工作的公正原则,还是从遵循新闻报道规律来看,法治新闻的报道都应该采取“两面提示”的做法,给双方以充分发表言论的机会。

其次,坚守报道的客观性原则,禁止添加报道者的主观色彩,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往往采取“诉诸感情”的方式,是“感动人”,而不是“说服人”。而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主观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带来天平的倾斜,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媒介在进行法治报道时,应该主要采用冷静的摆事实、讲道理,运用理性或逻辑的力量来达到说服目的的方法,即“诉诸理性”。

最后,新闻媒介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公益性特征,将法治新闻报道的功能定位于消除“知沟”,而非商业炒作。新闻媒介由于具有“引导舆论”的社会功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国的新闻媒介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更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公益性的特征,将法治新闻报道的功能定位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消除社会“知沟”上来。只有全社会都能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舆论才能正确监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媒介审判”现象。

结 论

新闻媒介、公众、政府和司法各有其特定的社会地位,有着各自的利益追求,也

有相互的权力冲突。这四方在新闻活动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受某种欲望、习惯的驱使,都有可能或多或少的不合规则的履行自己的职权。媒介总在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政府则希望将自由控制在自己允许的限度内,并为己所用,公众会要求媒介保护他们的利益,司法也不希望别不指手划脚的指责其的权威,这是一个矛盾的过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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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确保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实现司法的应然价值,抑或是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促进作用,又妥善避免其对司法潜在的消极与不良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媒体依法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是法学界和新闻界需要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

当今世界已进入新媒体时代,特别是微博等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一起普通案件可能在网上掀起舆论风暴。对此,要求我们,要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就要既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规律特点的研究,又着力加强对现代新闻传播规律的把握,善于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党和政府的声音及时传送到微博、社区网等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地增加舆论的“正能量”。

注 释

[①]见《中国记者》2001年第5期

[②]见《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77页

[③]胡黎明.“焦点现象”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④]见《北大法律评论》第二卷第一辑22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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