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餐饮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许可证

2020-06-21 来源:步旅网
一、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已撤销 ——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5年12月15日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适用对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2.符合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

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适用对象: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2.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 3.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4.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1.第二条“公共场所”定义中包括饭馆;

2.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3.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 1.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2.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4.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5.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 1.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六、关于征求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保部—排污许可证有豁免条款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2.第五十三条豁免条款:规模较小的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经营者、小型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自备食堂、茶炉、取暖或洗浴锅炉等设施的科研、教学、政府机关等单位,排放污染物数量少,对环境影响轻微,3年来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环境污染纠纷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免除其在一定限期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义务;豁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一款条件以及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限,确定豁免的排污者名单以及豁免的理由和期限,并予以公告;

3.排污者被免除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义务的,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排污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