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公司各道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起重机械作业、基建工作,锅炉压力容器、防火防爆、交通运输的安全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公司安全范围。
2 总则
2.1 根据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为实现“四个为零”的目标,确保全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及生产的正常运作,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2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各车间部门的员工(包括合同工、合约工、临时工及我公司招聘的基建、设备维修工作人员)。
3 厂区、道路
3.1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或信号装置。
3.2 因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井口和走台应该设有围栏或盖板。走台的围栏不低于米,并需加设档脚板。
3.3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品的堆放,应该不防碍通行以及装卸时的便利和安全。
3.4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保持完好,如果损坏或者有危险的隐患,应该立即修理或停用。
3.5 电网内外部都应该有护网和明显的警告标志(离地面米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3.6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员工安全操作;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米,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3.7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清洁、光线充足,采光不要遮蔽,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亮度应合乎操作要求,光线不要太刺眼。
3.8 经常有水或其它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排水沟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通。
4 电气设备
4.1 不是正式电工或电气技术人员,不准自己安装或维修电器设备。发现电器设备异常或损坏,应及时通行电工检查维修。
4.2 维修电工和电气技术人员,应带头严格遵守电器设备安装维修规定,并对电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凡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应及时更换或停止使用。
4.3 运行中的一切电器设备,修理时必须停电,并在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如果必须带电工作的,应设专人监护,并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4.4 车间内外的电灯、电线插座、开关等应该固定安装,不得随便移动。电气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乱动。
4.5 电线上不得晒晾衣服及其它杂物;电柜、电开关及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并保持清洁。
4.6 所有电气设备不得用湿布抹,更不可用水冲洗;清洁电气设备前一定要切断电源。
4.7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自动开关或漏电保护开关,电气设备(包括手提式使用非安全电压的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有可能由于绝缘损坏的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4.8 行灯、车床灯及机台灯要采用安全电压,进入球磨机等有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严禁将行灯变压器等非安全电压的电源带入金属容器内。
4.9 电气设备损坏后,必须先查找致使电气设备损坏的原因,排除故障或更换了的电气设备后才能使用。
4.10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符合规格并应进行试验和检修;裸露的带电体应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或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4.11 电器设备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不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有特制的箱匣内,插头、插座应合乎国家标准。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必须保
留,应将电源切断,并将线头绝缘。
4.13 建筑工地要严格执行电工管电制度。建筑队及设备加工安装队等,我公司聘请的一切外来(承包)单位,无电工的不准用电,且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均应经过验收,不合安全要求的不准使用。
4.14 一切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安装,均由电工安装架设,并一律安装漏电保护开关,不符合安全用电条件的不予供电。
5 机械设备
5.1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及接近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链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件,都要安设防护装置;冲压机、碾压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份,应有安全装置。
5.2 机器的转动磨擦部份,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加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机注油。
5.3 不准用手或其它物体迁移运行中的设备(移动式的专用设备除外)及随意触摸运行中设备的危险部件。
5.4 安装、拆洗及修理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牌子,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近,并应有防止机械转动部份自重或外力作用而自行移动的措施。
5.5 擦洗机器时不能用含铅汽油或天那水等易挥发、易燃的溶剂。
5.6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准强行使用有缺陷的设备和工具。
5.7 设备的开关应设在能看清设备及周围环境的处所,否则应在起动装置旁边设置音响信号,在发出工作信号联络无异常反应方可起动。
5.8 距离较长的联动设备或在无法看清设备及周围的情况下,除设置信号联络外,还应在该设备的起动装置附近加装停止按钮,停止按钮的距离一般不大于.
5.9 发生强烈而连续噪音的设备,应尽可能设有消音设备或设在单独工作房;对散放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格密闭,必要时应安装通风、吸尘净化装置。
5.10 起重设备应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制动装置、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等。
简易升降机不准载人。并必须安装联锁的安全门和电开关。
5.11 起重设备的各受力部件及安全装置应经常检查,保证其合乎安全要求。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被吊臂下停留及通过。
5.12 各种机电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纵、装拆或者维修。
5.13 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拆除、搬迁或作他用,并要经常检查,保证其完好合格。未经允许,不能动用他人的安全设施。
6 基建工作
6.1 施工单位的技术员必须熟悉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并应对工人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凡不了解《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都不准参加施工。
6.2 一切临时建筑物,必须先经设计,由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才能施工,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
6.3 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和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对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应供给工具袋并佩带安带。
6.4 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允许使员工在同一垂线下方工作。
6.5 遇有六级以上台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6.6 在施工现场周围的悬崖、陡坎处所应设栅栏。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通过道路的沟渠,应搭设能保安全的桥板。
6.7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稳固,现场中拆除的模板和废料等,应及时清理,并且
将钉子拨掉或打弯。
6.8 搭设脚手架应用坚韧的硬木,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材料一律禁止使用。脚手架可用四年以上的毛竹搭设,但有开裂、虫蛀的不许使用。
6.9 跳板和脚手板必须使用5厘米厚的坚固木板,凡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用。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米,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米;跳板的坡度不能
大于1比3,并且板面应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3米长的跳板,必须设支撑。
6.10 在石棉瓦或纤维瓦上工作时,必须站在安全可靠的脚手板上进行,严禁直接站在瓦上工作。
6.11 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间距不能大于40厘米。两梯连接使用时,接驳必须牢固可靠,必须时可设支撑加固,梯子要搭在坚固的支承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倾斜度以60度为宜。
6.12 凡在高为3米以上的脚手架及其它平台的悬空一侧,均应设置防护栏杆。
6.13 挖掘基坑、井坑时,如发现不能辨认的物品,应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6.14 挖掘土方应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且应做好排好措施,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坑边堆所和材料至少要距离坑米,高度不能超过米。
6.15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挖土时,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许进行其它工作;装土时,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上。
6.16 拆除工程的工作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施工前,应将电线、水道、供热设备等通往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6.17 员工从事拆除工作时,应该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拆除建筑物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份时,应防止其它部分发生坍塌。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承重支柱和横梁,要
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拆除。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
6.18 凡在高空作业的下方进行工作及深坑或井下工作,从事拆模板,搭架子等工作的员工以及进入建筑工地的人员,均应戴安全帽。
7 锅炉、压力容器
7.1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准确。灵敏、可靠;压力表的装置、检核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
7.2 锅炉的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才能独立操作,且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任何领导不得强迫司炉工违章作业。
7.3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养工作。
7.4 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且不得任意涂改。气瓶的日常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7.5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禁止敲击、碰撞;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存放气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灭火器材。
7.6 氧气瓶要有瓶盖,严防油脂沾染,不能与可燃气体同放一处;乙炔瓶使用时要装
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严禁卧放使用。
7.7 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及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按照《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工作。
8 防火防爆
各种消防设施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损坏及时修理或更换,使其保持完好;存放消防设施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8.1 防火设施、消防器材除发生火警外,任何人未经消防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迁或作他用。
8.2 凡经常接触、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知识教育,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灭火防火的方法。
8.3 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8.4 在指定的处所以外,若非生产和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生火或开电炉煲东西、焚烧及烘焙物品。
8.5 在禁火区内,若生产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经批准及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8.6 地面油罐必须设有合乎标准的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不得挖洞、开孔。油库、油泵房等到储存、输送易燃石油产品处所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重油的加热,其
液位及温度必须合乎有关的规定。
8.7 各种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管道及其控制元件、安全附件等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经常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8.8 各种防火禁令标志牌必须安设固定、清晰易见,规格合乎标准。
8.9 一切进入油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带上防火罩,摩托车应熄火才能进入;装运轻质石油产品的车辆,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
9 交通运输
9.1 各种机动或人力车辆,均应指定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严禁强行使用有故障的车辆,严格执行“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三检查制度。
9.2 机动车辆的有关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运输用的车辆应标明额定荷载量,严禁超装滥载。
9.3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由持有与车辆种类相符的驾驶证的驾驶员操纵,严禁无证驾驶;驾驶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行车。
9.4 厂内车速最高不能大于20公里/小时,车辆遇会车、经过工场门口、叉道及行人较多时,应看实际情况相应减速慢行,转弯处等视线死角区应先发出信号,无异常反应后才可缓慢通过,坚持“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严禁超速行车。
9.5 各种人力车在运行中必须主动避让机动车辆,转弯、下坡和进出门口时应注意观
察路面情况,进入视线死角区时应坚持先看后行的原则,避免相撞;载重下坡时应注意控制车速,车速以发现情况能及时停车为宜,应尽量做到下斜坡时车先人后。
9.6 机动车辆运载危险、易燃易爆物品时,车厢内不准载人,并应配有消防用具,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9.7 在搬运或装卸危险、易燃易爆物品时,要轻运轻放,防止震动、磨擦和日光照,不准上肩,严禁烟火;禁止用同一样运输工具混合载爆炸物和其它危险货物,严禁爆炸物、有毒物品与自燃、易燃物品、易燃液体等混装在一起,参加搬运或装卸的物品的人员,必须熟悉所搬运或装卸的物品和性能及发生意外时的处理措施。
9.8 使用手推车载货,重量不得超过500公斤,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米,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全长不准超过3米。禁止两车共载一物,超过500公斤货物应用机械动力车搬运。
9.9 货车车厢栏板高度不足1米,乘车人不准站立车中,货运车载人,不准超过行驶上核定的载人数,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自卸车、铲车、起重车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准乘载任何人。
9.10 进行起重搬运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作业时应做到轻装轻卸、堆放平稳、捆扎牢固。车辆行驶时,物件和栏板之间不准站人。
9.11 车上货物应均匀堆放,牢固地放置在整个车身内,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包装货物在途中行车、刹车、转弯和下坡时,不应在车身底板上发生移动,车身中堆放货物时,应为装卸工留出方便而安全的地方,不允许在货物和驾驶室之间留有空隙。
10 附则:
10.1 各车间、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有关安全细则,报厂安全、消防、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10.2 本规范如与上级有关的规定不符时,应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本规范解释权属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0.4 本规范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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