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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1-09-18 来源:步旅网
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车辆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范围

1、公司所属机动车辆以及公务用其它车辆(公司车辆) 2、公司员工的车辆(私人车辆)

二、车辆使用范围

1、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联系、办理业务 2、接送公司宾客 3、其他紧急和特殊用车

三、车辆使用程序

1、车辆的使用实行派车制度。使用者在公司的OA系统行政办公 → 车辆申请与安排中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选明公司车辆或私人车辆)。 2、使用人按派车记录上报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3、公司车辆使用发生用车冲突时,由行政部按任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协调安排。

四、车辆使用注意事项

公司车辆

1、车辆的管理

1车辆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建立车辆档案。公务车辆除行车必须以外的○

相关手续、证件等均由公司行政部保管。

2车辆所属部门应提前对年审、保险等到期的及时上报办理。如因工作失误○

造成证件、规费过期及遗失,责任人承担损失。 2、车辆燃料管理规定

1公司有两辆车即:川A703XU,川AQT156特殊管理,除工作时间以外,由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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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魏总使用,燃油费由使用人各自付费。

2根据车辆公务使用里程读数,按月统计,川A703XU按每公里1元计算,○

补贴给车主。川AQT156按每公里0.6元计算,补贴给车主。

3长途出差在外加油,由驾驶人员认真负责(加油发票核对签字)○,如实际公

里数与所加油料数量不符,多余部分由驾驶人员承担,并提出警告。 3、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管理规定

1公司所有车辆实行保养责任制。 ○

2行政部按车辆行驶5000㎞定期实施保养,○每次保养时对车辆进行检查、调

校,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并建立检查、调校记录。

4车辆需维修时,所属部门或用车人必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安排维修保养。

5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与车管负○

责人联系请求批示。无迫切需要维修的,不予在外地修理。

6车辆在交通事故以外的损坏修复时(包括:外观的磕碰、刮伤等)○,除保险

赔付外,责任人按经济损失的50%赔付。

7因责任心不强或违章操作发生机械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经分析查○

明原因后,责任人按经济损失金额30%处罚。

私人车辆

注:根据情况,公司员工外出办公可以使用自己的车辆 1、车辆的要求

1私车公用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购买车辆保险及路途保险及其他人员保险。 ○

2私车公用的车辆及私车应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经车管所核查合格的车辆均○

可上路。

2、车辆燃料管理规定

1私车公用的邮费应报销(按实报销)○。

3、车辆保险规定

1私车公用的保险,公司与车主各一半报销费用。 ○

2私车公用办事的路途保险(事故)○,公司与车主各自承担一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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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驾驶人员管理规定

1、除公司行政部审核批准的员工以外,禁止其他人员驾驶公司车辆。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分配,听从车辆管理负责人对车辆的调配和指挥,凭派车单用车。不得疲劳、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3、不按派车记录上报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的,按100元/次处罚,多出的燃料费由驾驶人承担,并提出警告。

4、为确保行车安全,保证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5、行车时必须注意力集中,不允许拨打电话、调音响、点火吸烟等做有碍驾驶的小动作。

6、公司车辆的驾驶人员对驾驶证的有效性负有责任。 7、爱护公司车辆,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和收车后的清洁工作。

8、无特殊情况,公司车辆不允许在外过夜。如造成损失,由个人全部承担,并对驾车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车辆违章、事故的处理规定

1、持无效证件、擅自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事故、由肇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及一切处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停职。

2、驾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规被罚款不予报销(包括:电子侦测记录)。非因本人造成的特殊情况罚款,须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后,给予适当处理。 3、擅自脱离公出路线,发生的交通违章、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逃逸后果自负),并上报保险公司。发生的车辆经济损失和向受害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经扣除保险赔付后,剩余部分由驾驶人负担比例为:

(1)全部责任: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下,负担50%;

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负担40%; 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负担30%。

(2)主要责任: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负担40%;

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负担30%; 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负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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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负担30%;

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负担20%; 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负担10%。

(4)无责任:出现经济损失时,应向肇事方追缴。

追缴不足部分负担10%。

附则: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由公司总经理签字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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