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变更、增加及省略
新增加如下内容:
51.4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节“变更”所对应的范围及内容为:经相关方确认的“设计修改通知单(包括一般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实物工程量变化或涉及施工工艺变化而引起施工费用发生变化的“工程联系单”。
51.5 变更权
5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般设计变更(注:按本合同规定条款及国网公司建运部印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建运技术【2005】266号文规定)及工程联系单须经发包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及承包人共同确认后,由监理工程师按第51.6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单一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单一工程联系单总费用变化超过5万元的,须经发包人(北京本部)确认后,由监理工程师按第51.6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单一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单一工程联系单总费用变化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由发包人(项目经理)行使发包人确认权。
上述对变更的确认的意义在与对变更所发生事实及费用的确认,并不表明该变更费用
列入合同价款调整范围。是否列入合同价款调整范围经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
51.5.2各项变更在完成上述确认程序后,由监理工程师在5日内上报发包人的计划与物资部。
对承包人要求列入第51.5.3项“工程结算有效签证“的变更(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应特别注明、并在5日内上报发包人的计划与物资部。前述发包人应在14日(工作日,下同)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回复相关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除因特殊情况发包人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外,凡14日不回复的将被视为发包人默认该申请,但不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变更(含索赔)申请不受14日有效期的约束。
51.5.3重大设计变更或依据合同第52.5及52.6项下相应规定可以计入工程结算范围的工程联系单将被视为“工程结算有效签证”,凡列为 “工程结算有效签证”的变更,可进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
51.6 变更程序
51.6.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变更通常由设计人提出;工程联系单可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提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51.4款约定情形的,发包人可授权设计人、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或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按照第51.6.3项约定作出。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有
必要时,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按第51.6.3项约定作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51.4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意向书或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对要求列入第51.5.3项“工程结算有效签证“的变更(索赔)申请,应单独予以注明。
(4)变更权按照第51.5项相应约定。
51.6.2 变更报价
(1)变更的报价及相关方对变更报价的确认,必须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报价原则及确认程序,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或“”无效确认“。
(2)变更的报价应按照增加或减少原则进行双向计算调整。
(3)设计人提出“设计修改通知单”应按照相关合同的有关约定及计算方法,同时提出本次变更所发生费用总额计算书。设计修改通知单按照第51.5项约定完成相应确认程序后。承包人在10日(工作日,下同)内对变更费用确认。
(4)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的发生费用变更的工程联系单,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报价的期限: 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0日内 。
(5)监理工程师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0日内 。
(6)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联系单应同时提出费用变更申请,须经设计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设计人及监理应在10日内进行确认,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意见后10日内进行确认。
51.6.3 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十五、变更的估价
新增加如下内容:
52.5工程结算原则:
本合同一经签订,工程结算将依据下列有关条款办理,发、承包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改。除下述规定的可调整范围外,其他因工程设计变更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及涉及施工各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均不进行调整。
52.6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1)工程竣工结算采用合同加工程结算有效签证方式进行。
合同:(1)经招投标签署的施工承包合同;(2)发包人在合同外,经书面文件或信函另行委托承包人完成的新增项目、特殊试验、采购设备(材料)或垫付有关费用。此类项目或费用,将办理甲乙双方补充合同或直接计入工程竣工结算总额。
工程结算有效签证:符合第51.5.3项约定、经各方确认的有关变更费用。
(2)本工程为无底价招标,总价承包部分除依据合同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等条款可以进行调整外,不受理承包人提出的不符合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工程联系单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注:不管该工程联系单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是否经过相关方确认)及其他结算申请,不办理相应的工程结算;综合单价承包部分按照合同规定,分批次办理结算。在合同执行其间,若出现超出本次招标范围外的新增的单项工程,事先应由项目法人与承包人双方商定承包方式,并优先考虑采用原合同中的类似的单价、综合单价及总价承包方式。
2、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及审查
(1)工程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按照招投标合同、各类补充合同或发包人书面委托、工程结算有效签证等三部分进行汇总编制。
(2)未经招标程序的部分单位(项)工程竣工结算,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发包人同意可分阶段办理,由承包人适时将相关结算资料提交设计人,由设计人编制施工图预算,并上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最终由承包人确认;
(3)按发包人要求单独计列的费用部分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后,由承包人出具可靠书面依据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并上报发包人审查。
(4)经发包人同意实行分包的工程,由具体分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上报发包人审查。
(5)凡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空调设备、各类泵、阀门、灯具、钢轨、盘柜、电缆及附材、各类管材等)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申请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可靠的采购发票。发包人保留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采购付款依据的权力。
(6)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上述工程结算报告(6份)的同时,应将该报告分别提交本工程的设计、监理工程师(各1份)。
(7)工程结算将依据由设计院技经专业人员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编制的费用调整表,该费用调整表应经监理、承包人进行确认。承包人提出的结算申请报告及证明性资料(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等)应由设计、监理进行核实、确认,并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同时承包人要严格审查,不能将基层项目部提交的结算资料照抄照报。
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投运后30个日历天内,在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的工程,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说明不能提交的原因,否则发包人视作承包人放弃有关权利。发包人按规定时限到期后组织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办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60个日历天内进行审核。发包人将根据审核意见以传真的方式向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调整价款明细表及审查意见的文字说明,经承包人确认后,以办理补充合同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关于质保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
5、索赔价款的结算
由于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的不足而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时,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6、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新增或零星项目,可以两种方式处理:(a)新增完整的单项(位)工程:在14日内,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款后办理补充合同(或签证);(b)其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经设计、监理签署意见,并最终经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未办理补充合同或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7、其他
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可进行变更或索赔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因发、
承包人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承包人如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竣工结算补充合同办理生效后,承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承包人必须提供:(a)手续完备的竣工工程价款报审表;(b)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数据准确无误的价款结算单和实物工程量表、移交使用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c)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结算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承包人可以催促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人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8、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 合同价款的约定
本合同价款在合同履约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变更估价的基本原则
⑴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除基本直接费外只计算:
a、现场管理费;
b、企业管理费;
c、价差;
d、税金
(3) 费用的变更
仅对如下变更(索赔)作价格调整(a-e项):
a、重大设计变更
b、因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而降低工程成本(调整价格的同时履行奖励条款)。
承包人因施工原因自己要求并征得设计、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设计修改而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均不调整合同价格。
c、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国家重大能源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停工或下马,从而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经发包人审核后,可进行补偿;
d、由于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承包人施工费用的增加,经发包人审核后,可予以调整。由承办人自行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调整施工方
案、施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办人自行负担;
e、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龙卷风、水灾造成水毁等)造成的损失,经发包人审核后,可进行适当补偿。
对本款规定可以调整的其他项目或费用,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如承包人未如期提供报告,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不对如下变更(索赔)作价格调整:
除上述规定可调整范围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不论其是否得到监理或设计代表同意,不论工程联系单是否得到认可,在工程结算时均不做调整。例如以下各项(但不仅限于):
a、一般变更的费用增减及其累计数,均不作合同价款调整,仅作为考核设计质量之用。
b、按发包人要求在合同中单独计列的费用由承包人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c、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认为中标单位已对以下内容(包括不仅指)按规定标准完成而进行了全面、准确报价,具备整体合理性,中标单位不得依据某一项或某几项费用有偏差而要求对如下承包费进行调整:
(a)施工用临时场地、过路过桥费、进退场费、施工措施费、施工过程中环卫费用等等。
(b)投标单位按规定办理各种施工手续所需费用。
(c)工程至竣工验收为止期间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等诸多因素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动。
(d)配合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达标投产及评优;后评估工作等费用。
(e)围墙内的土石方的二次或多次倒运、爆破开挖、碾碎回填、现场风化处理、淤泥土的现场翻晒、地质情况的差异;
(f)围墙内的场地平整(包括可能发生的多次平整),及最终按设计零米标高的精平;
(g)桩头处理及外运,桩间土方施工难度增加费;
(h)施工排水措施增加费(包括简易泵坑明排水或井点降水等);
(i)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在站外进行预制构件的预制,或采购预制构件所发生的价差及站外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j)脚手架及超高施工措施增加费;
(k)混凝土施工工艺美观措施费、模板加固措施费(例如:防火墙)及未经设计、监理同意而增加的各种添加剂、超出设计要求的基础二次灌浆材料等增加的费用;
(l)混凝土由于水平或垂直运输方式(包括泵车、罐车及管道泵送等)不同,而增加的施工费用;
(m)在回填土方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自行回填外购砂或碎石,而增加的费用;
(n)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以各种原因提出对自行采购的所有材料发生的价差,以及要求对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各种取费费率进行的调整;
(0)承包人以各种原因提出要求补偿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不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窝工)、承包人自行赶工费、交叉施工降效费、天气原因引起的施工降效费、承包人为争创国优或鲁班奖而提高标准等而增加的费用。
(p)混凝土中(例如:阀厅、换流变及平抗防火墙)竖向钢筋的联接方式,现行电力概算定额是采用碰焊方式,承包人若采用外购螺栓连接而增加的费用。
(q) 常规预埋铁件、预埋螺栓及螺栓附带钢板的制作及安装费用,承包人已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工程结算时不再对铁件和螺栓进行分类结算。
(r)费用部分:除可调整的范围外,其他如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承包人配合工程竣工验收的费用;属于承包人应整改、消缺的费用;施工用水、电费用差价;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站内、外各种工程临时设施费用;施工期间对周边地方的干扰赔偿费用;承包人用于防治血吸虫、白蚁防治、非典、禽流感和其他流行性疾病的费用;合同目标工期内由于承包人自身造成的误工、窝工费用;承包人配合其它施工单位的配合费用;甲供设备、材料的验收、保管费用,及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站外运输费用;施工排水,混凝土场内搅拌,水平、垂直运输等各类施工措施费用;建设期有可能发生的政策性调整及各类价差(注:前款明确可调整的项目除外);
(s)总价承包部分在施工图纸会审后所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增减变化,在
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包干预备费中平衡解决。包干预备费的费率由投标商自行测定,包干预备费在结算时不做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若未计取包干预备费或包干预备费为零,但对于本应在包干预备费中平衡解决的所有费用,结算时仍不做调整。
(4)对于上述明确结算时不予调整的事项,若承包人提出费用变更申请,无论业主、监理等有关单位何时或是否给予答复,均不予调整。
经发、承包人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尾款一同支付。
9、工程结算现场成本记录及责任
(1) 依据合同关于工程结算规定所要求,承包人应保存并提供各类变更的成本及时间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包含3.2/3.3,超过时限规定补办的工程联系单及其他记录,不能作为工程结算要求变更费用的依据。
(2) 设计、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发、承包人签订合同有关工程结算条款中明确的原则、内容、分工,以及设计、监理合同约定的设计、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及时进行旁站、记录、检查、确认、施工图预算编制等项工作。设计、监理工程师违背本款前述合同规定的记录、检查、确认文件,不能作为工程结算要求变更费用的依据。
(3)发包人代表根据授权范围召开的现场协调会纪要以及进行现场的记录、检查、确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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