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单位 (委托单位名称)承包了贵司的 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关于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为保证我单位聘用的民工足额全员支付,现特委托贵司代为支付我单位聘用的民工 ( 月份)工资,代为支付的工资款在贵司对我单位的进度款中等额扣除。贵司只是代我单位支付聘用的民工工资,该代为付款的行为不代表本次代付工资的民工与贵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权利义务。
本次委托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本次委托支付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经济损失由我公司全部承担。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代付农民工工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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