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发[2005]1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等125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3]34号)与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等5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4]18号)自行废止。
江西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工程系列各专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理工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受聘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规定学位(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受聘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者,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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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或为主承担一项国家或二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重要引进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或产品研制、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的全过程,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 二、开创性提出本专业的研究和开发方向,并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活动;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主持完成两项以上Ⅲ级建设工程或一项大型、二项中型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四、负责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参加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编写。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为主承担一项国家或二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重要引进项目(按规定报国家或省有关综合部门批准立项并编入目录)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或产品研制、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的全过程,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是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均限前两名,以推荐单位提供当时项目负责的有关文件为准),且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被省部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取得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四、开创性提出本专业的研究和开发方向,并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活动,取得国内同行业一流的科技成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信息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五、完成两项Ⅲ级建设工程或一项大型、二项中型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是该工程或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均限前两名)。工程或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应持有竣工验收报告。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重大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技术著作中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四、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或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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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持或为主承担二项国家或三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重要引进项目(按规定报国家或省有关综合部门批准立项并编入目录)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技术报告或产品研制、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的全过程,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是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均限前两名,以推荐单位提供当时项目负责的有关文件为准),且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被省部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取得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四)开创性提出本专业的研究和开发方向,并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活动,取得国际同行业一流的科技成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主持完成两项Ⅲ级建设工程或二项大型、三项中型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是该工程或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均限前两名)。工程或项目技术总负责人应持有竣工验收报告。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重大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二、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有2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四)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业绩显著,取得有实际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实际效果;公开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行业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简称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六)地质实验测试专业
1、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以及对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
2、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鉴定和孢粉分析以及测定岩石地质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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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
4、对化学污染物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
5、对岩土物理特征、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 6、矿物综合利用的研究与试验,以及选矿实验和选厂设计。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国家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二、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省(部)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三、主持过2项地(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本部门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四、主持过2项本部门下达的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本部门的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五、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大型项目的全过程; 六、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2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中型项目的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人员(前三人)完成过2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区域调查、评价或专题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八、主持编制过1项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效果良好,并写出了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并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批验收;
九、主持过2项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主持过2项本专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开发、转让、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一、参加制订或审查部(省)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二、负责制订或审查2项以上地(厅)级专业管理办法或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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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担任县(市)级单位副总工程师一年或下属二级单位的主任工程师两年;或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两年或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四年(以任命文件为准); 十四、参与2项大型或3项中型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或技术总结的评审或验收(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7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省(部)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市(厅)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七、市(厅)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作为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项目(以任务书为准)及市(厅)级大型项目(以任务书为准)和大型市场项目2项,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成功地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或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成果经局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鉴定意见书为准); 十、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成功地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产品2项以上,(以鉴定意见书为准)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成果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十一、发现一处新的大中型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一种新的矿物、一种新的岩石类型、一种新的化石种属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十二、发现一处新的大型水源地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十三、作为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担1项大型或3项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为合格以上(至少有1项为优良工程,以鉴定意见书为准)。 十四、2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达到优秀级(以评审、验收意见书为准)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十五、主持制订了县(市)级以上单位的专业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等主要技术文件3项,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六、获得本专业专利1项,并得到实施(以专利证书及实施单位证明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三名),并需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
二、参编出版专业著作1部并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
五、独立编写或主编(第一作者)提供社会使用达5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1部或2万字以上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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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本条件中\"第五条业绩条件\"中的2项,而且至少符合其中(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中的一条。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2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 (二)参编出版专业著作1部并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2篇;
(五)独立编写或主编(第一作者)提供社会使用达5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1部或2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2部。
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较熟练将计算机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行业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简称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六)地质实验测试专业
1、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以及对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
2、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鉴定和孢粉分析以及测定岩石地质年代; 3、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
4、对化学污染物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
5、对岩土物理特征、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 6、矿物综合利用的研究与试验,以及选矿实验和选厂设计。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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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参加过国家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二、参加过省(部)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三、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地(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地(厅)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或本部门的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2项本部门下达的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县(市)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或本部门的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五、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中型项目的全过程; 六、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2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小型项目的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区域调查、评价或专题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八、主持编制过1项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效果良好,并写出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并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批验收;
九、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
十、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本专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开发、转让、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一、参加制订或审查1项市(厅)级的专业管理办法或重要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二、曾独立担任县(市)级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勘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或矿区、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年(以任命文件为准); 十三、参与2项中型或5项小型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或技术总结的评审或验收(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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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厅)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省(部)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地(厅)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七、地(厅)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局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鉴定书为准);
九、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产品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可(以鉴定书为准);
十、发现一处新的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一种新的矿物、一种新的岩石类型、一种新的化石种属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
十一、发现一处新的大中型水源地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
十二、作为主要人员,承担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为合格(以评审意见为准);
十三、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达到合格(以评审、验收意见书为准)的完成人;
十四、参与制定县(市)级以上单位的专业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等重要技术文件3项,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五、获得本专业专利1项,并得到实施(以专利证书及实施单位证明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二作者)、著作(前五名),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
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
四、独立编写或主编(第一作者)提供社会使用的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1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本条件中\"第五条业绩条件\"中的2项。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三名),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
(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
(四)独立编写或主编(第一作者)提供社会使用达2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1部。
附则
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特定解释
1、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等级--大型、中型、小型,参照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其中地基基础与探矿工程项目是大型为产值1500万元以上,中型为产值5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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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小型为产值100-500万元。岩土工程治理项目大型为产值300万元以上,中型为产值150-300万元,小型为产值50-150万元。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部、地(厅)及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2、本条件中所述的\"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指本资格条件第二条所涵盖的各专业的项目。
3、本条件中所述的\"全过程\"是指从调研立项、工作设计、项目实施到成果编制的过程。 4、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市(厅)以上\"含\"市(厅)\"。
5、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并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中所列的名单内,并且排序靠前。\"完成人\"是指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6、学历,是指与地质勘查各专业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7、市(厅)级专业期刊,是指市(厅)级专业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公开发行出版的专业刊物。
8、本条件中规定的市(厅)级、省(部)级含被确定为相应级别的企事业单位。 9、本条件中的\"本部门\"指县(市)级单位。 10、凡奖励均以个人证书为准。
江西省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从事标准化(含条码、代码)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测试技术以及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计量检定、测试和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审核、咨询)、质检技术与设备开发以及国内外动态发表分析等技术或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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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2项以上研究工作或技术开发、应用或检验、检定测试(含非常规测试)方法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工作,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4项以上)本行业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4项以上)国家或一个行业或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工作,编写综合研究报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国际标准,或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地方标准,或6项以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六、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3项以上小型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七、作为主要成员参加1项以上新技术、全套设备引进消化,或2项以上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负责完成了其中标准化技术(包括标准化审查)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主持完成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8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完成4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3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十、主持完成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规范、标准化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十一、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产品开发推广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二、解决2项以上精密、复杂检测仪器设备维修或计量检定和测试中难度较大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写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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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2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3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十四、主持完成3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五、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3项以上小型企业计量保证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中组织实施。
十六、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4项以上)计量认证或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七、主持完成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8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审查或考核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八、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九、主持完成1项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2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制检验细则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十、主持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或大型检验项目或仲裁检验项目的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十一、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3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质量保证、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的计划、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二十二、主持完成3项以上质量规划、质量技术法规的制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二十三、主持完成5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8项以上)质量咨询、质量审核工作。 二十四、完成4项以上本专业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3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完成的大中型企业标准化体系表1项,或标准化信息分析、其他项目有两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的制、修订标准,有1项国际标准或2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3项地方标准或6项企业标准,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付诸实施。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的标准化技术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或在项目的标准化审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中提出的结论正确可靠,并有3项以上可查证的技术性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五、主持完成为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有3项以上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标准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六、主持完成编写的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技术资料、讲义有4项,或发现其存在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有3项,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定的标准化规划、技术规范,有3项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八、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有1项或产品开发推广项目有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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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2项国家级或3项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付诸实施。
十、主持完成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有3项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后取得较明显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十一、主持完成的非常规测试方法研究项目,有3项经专家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十二、负责完成的工程计量测试项目或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或维修检测仪器设备工作,有3项解决了重要技术问题,对大中型企业改进产品质量、保证仪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认可。 十三、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的计量规划,有3项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效果。
十四、主持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考核工作或计量认证工作,有3项以上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计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认可。
十五、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有1项、或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有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十六、主持完成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有1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有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认可。 十七、主持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或质量咨询、质量审核项目有5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有八项,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十八、主持完成的复杂产品或大型检验项目或质量仲裁检验项目,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十九、主持完成制定的质量规划或技术法规,有3项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二十、主持完成的1项大中型企业或3项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质量保证、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项目,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益取得显著的成效,并经设区市(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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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3项以上获国家或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满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不含编辑出版)。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
(三)在国家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有宣读证)、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如系合作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江西省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专业的标准、规范,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从事标准化(含条码、代码)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测试技术以及国内外计量技术动态和发展研究、计量检定、测试和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检测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审核、咨询)、质检技术与设备开发以及国内外动态发表分析等技术或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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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标准化研究或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应用项目的全过程,其中承担完成过1项以上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主要工作。 二、参加完成2项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其中1项以上为主持完成,并承担或项目中的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参加完成一个国家级或一个行业或一类产品的标准资料的综合分析研究工作,编写所承担技术工作部分的相应的研究报告。
四、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完成1项以上国际标准或两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4项以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写。 五、参加完成1项以上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在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 六、参加完成2项以上技术、设备引进或新产品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审查或吸收、应用工作,承担其中一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参加完成4项以上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参加完成3项以上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九、参加完成2项以上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十、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制订3项以上标准化技术规范的编写。
十一、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二、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完成1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2项以上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并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定。 十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负责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四、独立或主持解决2项以上计量检定、测试,或科研生产中的非常规测试或检测仪器设备维修中出现的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写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五、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样机试验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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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参加完成3项以上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 十七、参加完成4项以上计量测试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八、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2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或检测技术设备改进项目,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九、独立完成2项以上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制定检验细则。 二十、参加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或大型的质量检验项目或质量仲裁的检验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十一、完成2项以上有关检验技术研究工作,承担项目的主要测试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十二、参加完成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检验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资料。
二十三、参加完成3项以上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部分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任务。
二十四、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制定3项以上产品质量改进和产品发展规划或技术规范。 二十五、参加完成4项以上质量咨询或质量审核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审核报告。
二十六、参加完成3项以上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工作,负责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 三、参加完成的国家、行业标准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或对主要产品标准的分析评审工作有两项具有推广应用价值,被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四、参加编写的2项以上标准或1项以上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经审批付诸实施。 五、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或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确认。
六、参加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有2项被用户采纳,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七、参加完成的标准、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八、参加起草的标准化技术规范,有2项经批准实施,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实施单位确认。
九、参加起草完成的1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2项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经审批付诸实施。 十、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建立的一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人实际应用。
十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检定、测试和新产品样机检验任务,检测程序符合规范,检测数据正确无误,并解决2项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十二、参加完成的非常规测试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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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企业确认。
十三、熟练完成有关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维修质量可靠,并解决2项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十四、参加完成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发现有不合理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有2项被有关部门采纳、认可或县级(以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 十五、参加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项目有2项对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计量工作有明显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所服务单位的确认。 十六、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技术开发或检验方法、测试技术和检测设备改进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认可。
十七、参加完成的质量咨询、质量审核、质量认证、质量改进项目,有2项被用户采纳,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十八、参加完成的产品质量改进和发展规划或技术规范,有2项经批准实施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批准实施单位确认。
十九、承担的新开展检验项目有1项投入实际应用,并取得较明显的效益,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二十、参加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工作中,解决了2项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二十一、参加完成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对改进产品质量发挥了较大作用,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确认。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3、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被采用。
4、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一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5、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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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1部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江西省石油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石油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石油与石油炼制、高分子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精细化工等及石油与化工专业的机械、电气、热工、自控与仪表、供排水、空调、环境保护等专业的应用、研究、技术推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与技术管理、科技信息及标准化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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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完成1项大型或3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方案制定、设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完成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七、承担或主持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
八、配合相关任务,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1项大型或3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三、负责完成1项大型或3项中型工程成套项目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负责完成3项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两项被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3项被市(厅)主管部门推广并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成果,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完成两项省(部)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取得发明专利两项,其中1项转化为商品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提出一项科技建议,为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九、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规划、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取得显著效益。 十、负责完成两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3项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负责完成一项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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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证书为准)。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二条: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3项以上获国家或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五)在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满两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独著、主编或副主编)。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
(三)在国家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有宣读证)、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如系合作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江西省石油化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石油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本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石油与石油炼制、高分子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精细化工、石油与化工专业的机械、电气、热工、自控与仪表、供排水、空调、环境保护等专业的应用、研究、技术推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与技术管理、科技信息及标准化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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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具有较强的技术工作能力和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曾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任现职期间,承担、参与、完成了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件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二、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大型1项或中型3项工程成套项目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 四、2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及生产管理,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
五、3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产品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的部件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六、较重大专业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七、制订、编写并用于实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八、配合相关任务完成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报告,具有指导实际作用,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作为参加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独立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在研究、设计、生产及其相关技术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三、完成大型1项或中型3项工程成套项目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通过鉴定或验收,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完成两项本企业主要石油、化工产品的工艺研究、分析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通过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完成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项,或市(厅)推广的科技成果3项,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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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成省(部)确认的定型产品开发两项,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提出1项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
八、制订2项国家、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公布。
九、完成3项配合重点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经使用证明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设区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证书为准)。
四、在设区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3、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被采用。
4、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一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5、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1部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 2、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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