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6]5号《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10]4号《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以及省交通厅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每位农民工及时足额地拿到应得的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
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施工企业项目部工作要求
笫二条 参与本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项目部招聘劳务人员、机械租赁必须签订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
第三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签订劳务、机械租赁合同时,必须要求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有一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合同中要明确工程内容、数量、单价及雨天、误工、窝工、往返运输如何计价等问题,平等规范地签订合同。
第四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必须要有双方签字确认的任务单、验收单和结算单,形成“三单合一”的支付程序和凭据,并将其纳入合同管理的范畴。
第五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要加强对合同资料的管理,将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分类编号整理,并把相应的承诺书、任务单和验收单附在合同后面,结算后将结算单一并附后,形成一套完整的书面材料,并编制索引或目录,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六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经理是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并要求各施工队或包工队推荐1~2名代理人专门负责该施工队或包工队工程计量、结算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每月20日将工资分配方案报项目
部审批,待计量结束,张榜公示,民工认定无误后,由业主项目办现场监督,项目部经理参加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必须做好工资发放台帐记录。
第七条 每期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后,将工资分配名单在农民工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后报业主项目办备案。
第八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发放工资时,记录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要求农民工本人在工资发放册上签字确认,以便于发生劳务纠纷时能够拿出真实可信的证据。
第九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安排一名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将其联系方式报业主,并积极与业主项目办衔接,共同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兑付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要掌握劳务人员的详细登记情况(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登记表应由农民工本人填写,签名画押,本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和家庭住址,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核实并将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立档备案,不得使用无身份证的劳务人员,必须发放农民工维权卡,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含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一条 针对交通建设劳务市场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加强动态管理,当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及时了解并进行统计上报业主项目办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必须建立培训台帐,不得以包代管,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配有专人带领农民工,并指导施工,避免造成因农民工操作不规范造成返工,如施工项目部未配专人指导农民工施工而造成的返工,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支付返工工资。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要为从事危险工作的农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制作上访程序图硬牌,设置于工地。
第三章 施工企业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作为项目部的上级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经常进行督查,必须成立防止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指导并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和制度。施工企业领导要经常深入项目建设一线检查工作,并要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立即督办整改,一旦出现拖欠行为和劳务纠纷时,要积极进行协调,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矛盾上交。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农民工住所通过公布本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张贴发放维权宣传单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防止由于管理疏漏而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工程用款,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筹措资金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新开工项目杜绝拖欠,未发生拖欠的项目杜绝发生新的拖欠。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理单位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掌握施工企业项目部是否按要求发放农民工工资,对存在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工程计量,价款支付时应按合同规定扣除3 O%的价款,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签认价款要及时准确,在权限之内对工程计量、变更等注明金额,使建设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地用于工程建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若发生拖欠行为或出现劳务纠纷,协调过程中需要监理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协调现场。
第五章 业主项目办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业主项目办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直接管理部门,也是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的第一监督人,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加大对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强关键环节的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业主项目办管理人员必须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现场监督,并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通过与农民工交谈等方式掌握了解施工企业项目部是否及时足额地向农民工发放了工资,一旦发现有拖欠行为的发生,在第一时间进行协调或督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若有严重的拖欠行为,业主项目办要下发督办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业主项目办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合同文件和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特别对价款支付、变更审批等关键环节,要按照程序尽快进行办理,为施工企业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业主项目办要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专用台帐,把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省厅、省局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要求,把该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业主项目办要督促施工企业项目部加强对农民工总数及各个工种、各个技能等级的农民工人数的统计工作,并要求按月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八条 业主项目办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对劳务人员的详细记录(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登记表(见附表)由本人填写,签名画押后,由所在村委会盖章证明,本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和家庭住址,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核实并立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认真检查施工企业项目部与包工头、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合同是否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如进出场时间,进出场费、工作内容、工程细目、单价、数量、计量方式、结算方式、支付方式等)是否明确,通过加强合同及入口管理,防止拖欠现象的发生,业主项目办对这些资料应进行核查并备案。
第三十条 业主项目办现场管理人员作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一监督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进行监管监管,每月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业主项目办应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每月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并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张榜公示,防止劳务分包人弄虚作假,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一周。
第三十一条 业主项目办在施工现场、农民工住所通过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张贴发放维权宣传单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业主项目办对施工企业项目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程用款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各在建项目要按照工会《农民工工会组建范本》要求,组建农民工工会,选举各级工会负责人,健全各级组织,保证农民工工会组建率和入会率达到局工会要求。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工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就农民工维权等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并讨论解决方案,使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好维权职能。
第三十五条 业主项目办在对施工企业项目部每期价款计量结算支付时,若发现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兑付工资低于应付工资的60%)业主项目办签字审批本期价款时,应按合同规定扣除3O%价款,并注明原因,问题解决后,方能审批支付扣除款项,并注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已兑付60%以上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施工企业项目部还是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把问题解决在现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按合同规定、制度办法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对各施工企业项目部及相关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报厅清欠办。
第三十七条 业主项目办发现施工企业项目部在签订劳务合同和兑付农民工工资清单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路局清欠办。
第三十八条 对信用不良,拖欠严重的施工项目部(包括项目部经理)和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其列入信用不良项目部、信用不良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名单,并对其上级公司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罚金
1、凡农民工上访至我局建设管理处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1万元。 2、上访至省公路局领导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1-2万元。 3、上访至省交通厅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2-5万元。
4、上访至省委及省政府、交通部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5-10万元。 5、在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事态严重,影响较大,以致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处罚10万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在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七日内解决,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解决或不解决的,先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履约保证金和扣留的保留金中垫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从施工单位期中价款中扣回。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项目部若出现3次以上超过5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集体上访事件,将该施工项目部(包括项目部经理)和劳务承包队或劳务承包人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合同项目部和信用不良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若某施工企业在我省建设管理的多个项目部全部发生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围堵公路局、省交通厅、省政府的事件,或者施工企业挪用建设项目资金,不能做到专款专用的,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该施工企业(包括公司经理)列入信用不良企业名单。
第四十二条 若因监理人员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签认而导致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劳务承包队(劳务承包人)之间因计量单价。数量等发生纠纷造成上访事件的,或因不及时签认造成计量价款不能及时兑付而造成施工企业项目部资金紧缺导致拖欠后果的,或因解决协调拖欠纠纷时需监理人员到协调现场而未及时到位的,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该监理单位列入信用不良监理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负责建设的项目,由永州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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