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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04-10 来源:步旅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4.24

• 【字 号】安政办发[2014]55号 • 【施行日期】2014.04.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4〕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做好洪水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和《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江河洪水、山洪和由于地震灾害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库垮坝等洪水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防汛首要目标任务。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

1.4.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军民团结抗洪,专群平战结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镇(办)人民政府都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防汛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军分区分管领导、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水利局(防汛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安监局、工信局、文广局、商务局、教育局、农业局、移民局、应急办、人民防空办、安康市气象局、安康水文水资源局、安康水电厂、安康供电局、地电安康分公司、安康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康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康分公司和安康军分区、武警安康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贯彻中、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防汛方针政策和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订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防御、城市防洪、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方案;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全面指挥抗洪抢险;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做好全市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做好市防指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2.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汛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收集、处理、上报和发布雨情、水情和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江河、水库及山洪灾害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县、区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做好大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负责全市防汛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和市防指成员单位会议及专家组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做好市防指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

作;承办市防指公文处理,落实市防指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全市防汛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2.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防汛抗洪抢险工程和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协调和衔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洪抢险秩序维护和危险区警戒管理、灾区社会治安,打击毁损防洪工程、窃抢防汛物资、破坏防汛设施及侵占河道、在河道设障、乱采、乱挖等干扰防汛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基础设施、应急度汛、水毁工程建设资金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经费筹集、协调和衔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汛情监测预报预警,提供防汛抗洪抢险技术支持,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工程建设管理和大型水库、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排水防涝防治工作,指导城镇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和安康城区低洼易涝区抢险及道路清障、排涝、防洪抢险照明设施维护。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灾情核查和应急抢险,协调防洪工程、应急避险、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灾情统计汇总核查上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提前转移人员生活安置。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系统防汛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防汛、救援、防疫人员和防汛物资、用品运送。

市卫生局:负责洪涝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涉及防汛抗洪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设施及尾矿库安全防汛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系统防汛工作,协调重要防汛物资生产。 市文化文物广电局:负责文广系统防汛工作,宣传报道防汛政策、法规和汛情、灾情、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动态。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防汛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防汛物资和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防汛工作,指导洪涝灾害威胁区学校安全防范、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恢复教学秩序,督促有转移安置任务学校做好接待安置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系统防汛工作,指导洪涝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移民局:负责移民系统防汛工作,指导库区移民做好洪涝灾害安全防范。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重大洪涝灾害预警、防洪工程险情及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协调。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系统防汛工作,负责维护管理安康城区防汛、防空报警系统。

安康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制作长、中、短期和短时临近天气预报,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防汛指挥部提供重要天气报告和降水实况信息。

安康水文水资源局:负责雨水情监测和制作洪水预报,发布水情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防汛指挥部提供水情报告及雨水情实况信息。

安康水电厂:负责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入库洪水实况和预报信息、水库运行状况及提闸泄洪动态,按照市防指要求做好汉江干流洪水错峰调度。

安康供电局、地电安康分公司:负责电力系统防汛工作,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用电。

安康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康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康分公司:分别负责电信、移动、联通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调度应急通信资源,保障防汛通信联络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区域人员发送防汛预警信息。

安康军分区:负责协调组织驻安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

武警安康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警戒管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送信息。当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当预报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雨情水情监测,做好江河水库洪水预报。

3.1.2 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信

息,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任务和批准的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汛情和调度运行状况。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加密报告次数;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水发生时间、地点、范围、提前转移人员、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损失情况。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必须2 小时内上报市防指;重大灾情发生3 小时内,市防指应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洪水灾情,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扎实开展防汛减灾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

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涉河施工的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制订江河防御洪水预案、城镇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及其洪水调度办法、水文情报预报方案等。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县(区)、镇(办)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防汛重点部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保证洪水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防汛安全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及时予以消除。

(8)河道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章建筑工程、阻水林木、碍洪堆积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清除。认真执行《安康市江河湖泊采砂(采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河道采砂(采矿)管理秩序,严格禁采区、禁采期规定,依法查处乱占、乱采、乱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将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对区域性暴雨过程和短时强降水强对流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2)各级水文部门要加强对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市和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位、流量和洪水预报预警信息。重要时期,安康水文水资源局根据雨水情监测在2 小时内做出洪水预报,及时报告市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水情预警信息。

(3)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和江河洪水过程演变发展趋势,及时滚动专题预报最新雨情、水情,为防汛指挥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科学依据。

(4)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社会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新闻主管部门及各媒体、通信运营商应及时组织发布汛情预警信息。

(5)当预报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在市级指挥调度量级以下时,由安康水文水资源局向有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送水情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市防汛指挥部。

(6)当预报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达到或超过市级指挥调度量级时,由安康水文水资源局做出水情预报意见,经市防汛指挥部会商后发送有关县(区)防汛指挥部。

(7)依照《陕西省水情预警信号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安康水文水资源局发布橙色(大洪水)和红色(特大洪水)两级水情预警需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要根据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按照“镇自为战,村组自救,院户联防,预警到户,提前转移,责任到人”工作要求,由当地政府组织水利(防汛办)、国土资源(地灾防治办)、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整合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凡有山洪防治和防汛任务的地区,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水文等部门编制区域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全面落实“情况掌握到户、预警信息到户、责任落实到户”等防抢撤措施,逐户建档动态管理,落实包抓责任人,建立可靠联络方式,签订目标责任书,公示防汛明白卡,做到责任领导、监测人员、报警方式、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抢险组织落实到位。

(3)山洪灾害防治区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汛期24 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对降雨、洪水期间的应急值守和巡逻检查,落实防汛包抓责任。镇(办)、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

(4)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山洪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区)、镇(办)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群众组织提前转移,对危险区域采取警戒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防汛预警平台及通信预警系统,通过预警广播、手机短信、语音电话及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迅速向可能受灾区发出分级警戒警报,按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5)对出现警戒及其以上雨情、水情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毗邻地区防汛指挥机构通报传递有关信息。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汛信息系统

依托防汛指挥系统和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建设防汛通信网络,市、县(区)、镇(办)要结合实际建立防汛指挥信息平台,满足防汛指挥需要。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应按照防洪法规定,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3.3.3 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本辖区江河洪水风险图、城镇洪涝风险图、山洪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作为防汛抗洪和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依据。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根据洪水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级。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防洪指挥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防汛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1.4 洪水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汉江防汛工作实行分级指挥,具体分级指挥权限见附录8.1。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

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I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报请市长决定启动I 级防汛应急响应。

(1)汉江干流安康段发生特大洪水; (2)有2 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大洪水; (3)6 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汉江干流安康城区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I 级响应的情况。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及时向相关县(区)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 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县(区)、市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县(区)、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紧急视频会议,相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以异地视频方式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市防指指挥长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部署。

(3)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4)市防指领导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并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市防办调拨市级防汛物资、商市财政局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可以调请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 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情况。气象部门加强天气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精细预报。水文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市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7)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市防指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县(区)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汉江干流安康段发生大洪水;

(2)有2 条以上主要江河同时发生中洪水; (3)5-6 个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沿汉江干流县城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立即向相关县(区)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县(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县(区)和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商会,有关部门及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市防指指挥长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安排部署。

(3)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4)市防指副指挥长带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市防办应调拨市级防汛物资、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县(区)开展防汛抢险,必要时调请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市防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情况。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精细预报。水文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市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7)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市防指定时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政府和有关县(区)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报请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汉江干流安康段发生中洪水;

(2) 有 2 条以上主要江河发生小洪水; (3)3-4 个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汉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立即向相关县(区)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县(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县(区)和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议,有关部门及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市防指副指挥长对防汛应急作出安排。

(3)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4)市水利局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市防办可以调拨市级防汛物资、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抗洪抢险。

(6)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气象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水文部门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市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7)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市防指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9)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并报请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汉江干流安康段发生小洪水;

(2)有2 条以上主要江河发生警戒以上洪水; (3)1-2 个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主要江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小(一)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向相关县(区)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县(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县(区)和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会,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市水利局、防汛办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安排。

(3)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4)市水利局派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市防办根据县(区)请求及时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防汛抢险。

(6)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7)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市防指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抗洪动态。

(9)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4.6 各类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流量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除险。

(2) 紧急情况下,县(区)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法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3)汉江安康段大型水库洪水调度按照市防指关于印发《大型水库参与汉江

干流错峰调度办法的通知》(安汛字【2013】16号)规定执行,指挥调度权限见附录8.2。

(3)4.6.2 水库(水电站、尾矿库)

水库(水电站、尾矿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水库(水电站、尾矿库)所在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相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水库(水电站、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汛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和调度运用,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山洪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村、组、院落、单位防汛责任人和信息员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6.4 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尾矿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尾矿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尾矿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及时组织应急抢险,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

4.7.1 雨情水情收集报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

定时收集情况并做好统计分析。

4.7.2 工程险情登记报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搞好水利防洪工程隐患排查和登记上报。水利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随时掌握重大险情处理情况并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支持的,要书面报送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4.7.3 洪涝灾情统计报送。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录相等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 溃堤垮坝险情报送。所有堤防和水库(水电站、尾矿库)失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1 小时内上报,并及时掌握垮坝失事后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等情况,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防汛综合信息报送。各县(区)、镇(办)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上报防汛信息。市防指及时综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8.2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检查,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处置

4.9.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

4.9.2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抢险。

4.9.4 处置洪水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调拨防汛抢险物资支持。

4.10.2 水库(水电站、尾矿库)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防御洪水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迅速把下游群众组织转移到安全区域。各县(区)、镇(办)防汛指挥机构和村组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避险工作。

4.10.3 公安部门对撤离区、安置区和洪水影响区采取警戒管理,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人员伤亡和新的安全威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安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防指提出申请,安康军分区、武警支队按照规定执行。

4.11.2 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报请市政府发布动员令,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原则。按照《安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闻发布制度》规定,市防办会同市级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媒体发布的重大洪水信息须经市防办审核。

4.13 应急结束

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市防指和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应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各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合理建设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1.3 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运营部门,按照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

5.1.4 紧急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物资保障 5.2.1 物资储备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应急需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按照《陕西省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储备管理。 5.2.2 物资调拨

采取先近后远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急需。需要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有关县(区)提出申请。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 应急队伍保障

包括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专业队)、解放军、武警抗洪抢险专业部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 交通和电力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运输、群众安全

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的及时调配。各级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负责灾区消毒和伤员抢救。

5.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水灾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证防汛抗洪顺利进行。

5.7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支持洪水灾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

5.8 技术保障

5.8.1 建设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市防汛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1)完善雨情、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自动雨量站和重要水文测站的雨情、水情信息30 分钟内传到市防汛办。

(2)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3)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区域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快速查询。

(4)建立市防指与省防总、各县(区)、镇(办)防汛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

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8.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发生洪水灾害时,防汛指挥机构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在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根据洪水灾害发展,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动员工作,适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9.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

5.9.3 各县(区)、镇(办)政府应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一线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

6 善后工作

6.1 抢险补偿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 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各类防汛物料。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防洪工程,以应对洪水再次发生,保证及时恢复防洪抗洪能力。

6.4.2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洪水损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和监测预警设施。

6.5 分析评估

洪水结束后,各级防办要对防汛抗洪工作及时总结,根据量化指标进行科学评估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制定管理,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汉江防汛指挥权限

8.1.1 以汉中、洋县、安康水文站洪水流量为标准,当预报汉中站发生小于5000m3/s 流量、洋县站发生小于7000m3/s 流量、安康站发生小于27000m3/s 流量时,由沿江各县(区)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 8.1.2 当预报汉中站发生5000m3/s~8000m3/s 流量、洋县站发生7000m3/s~12000m3/s 流量、安康站发生27000m3/s~29000m3/s 秒立方米流量时,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指挥,沿江各县(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8.1.3 当预报汉中站发生大于8000m3/s 流量、洋县站发生大于

12000m3/s 流量、安康站发生大于29000m3/s 流量时,由省防汛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市防汛指挥部和沿江各县(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8.2 汉江安康段大型水库指挥调度权限

8.2.1 联合调度准备。(1)从气象预警信息获取3-7 天重要天气预报,汉江各梯级水电站大发电降低库水位。(2)当汉江上游汉中地区出现日降雨250mm 特大暴雨时,各梯级水电站库水位必须下降至汛限水位以下。(3)当汉中、洋县站分别出现3000m3/s、6000m3/s时,汉江各梯级电站预泄腾库迎洪。(4)当汉江流域预警有大暴雨时,各电站应提前采取滞洪、削峰、腾库等措施,保证减轻下游行洪压力。

8.2.2 指挥调度权限。依据市防指关于印发《大型水库参与汉江干流错峰调度办法的通知》(安汛字【2013】16 号)规定,汉江安康段大型水库入库洪水在下表的量级范围内,由市防指调度指挥,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2.2 安康水库汛期防洪限制水位以下、入库流量12000m3/s以下洪水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调度指挥并组织实施,但下泄流量超过安康城区老城外警戒流量

3/s时的调度需报经市防汛指挥部批准;石泉、喜河水库入库流量小于6000m3/s、蜀河水库入库流量小于10000m3/s时,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调度并组织实施;蔺河水库入库流量小于1000m3/s时, 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调度并组织实施。 8.2.3 安康、石泉、喜河、蜀河水库大于100 年一遇洪水或为丹江口水库及汉江中下游防洪滞洪时,由省防汛总指挥部调度指挥,市防汛指挥部和各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2.4 安康、石泉、喜河、蜀河水库提闸泄洪变幅超过1000m3/s,蔺河水库提闸泄洪变幅超过200m3/s,必须提前2 小时报告水库下游的市、县、区防汛指挥部。

8.3 防汛名词术语

8.3.1 暴雨:指24 小时降雨量超过50 毫米的降雨。

8.3.2 山洪: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8.3.3 警戒流量(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流量(水位)。

8.3.4 保证流量(水位):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流量(水位)。

8.3.5 洪水预报: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8.3.6 洪水风险图: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3.7 洪水调度: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泊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8.3.8 水库设计水位: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8.3.9 水库校核水位: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8.3.10 防汛会商:指市上领导或市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市防办负责人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主要有水利、防汛、国土、住建、气象、水文相关部门和水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8.3.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3.12 防御洪水方案:指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订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8.3.13 洪水级别:分为四级:①小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

重现期小于5 年一遇的洪水;②中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在5~20 年一遇的洪水;③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20~50 年一遇的洪水;④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大于50 年一遇的洪水。

8.3.14 主要江河:指我市境内的汉江、子午河、池河、任河、渚河、岚河、月河、恒河、黄洋河、坝河、旬河、蜀河、白石河、洞河、大道河等。

8.3.15 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尾矿坝)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尾矿坝)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尾矿坝)坝体垮坝等险情。

8.3.16 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尾矿坝)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尾矿坝)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及堤防和水库(水电站、尾矿坝)安全等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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