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
件的耐火极限
时间:2021.02.04 创作:欧阳育 3.2.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称 构件 防火墙 承重墙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一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50 二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耐火等级 三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难燃烧体 0.50 四级 不燃烧体 3.0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欧阳育创编 2021.02.04 欧阳育创编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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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7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燃烧体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3.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 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2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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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
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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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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