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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激情与司法民主

2021-05-05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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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激情与司法民主

作者:陈发桂

来源:《浙江人大》2010年第09期

在我国,网络媒介对司法裁判的监督向来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因为中国汹涌的网络民意对法官的影响力和约束力远远大于西方国家。网民的激情可以为中国的司法进程带来民主,也可能带来狂热与对抗。

景资料: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改变了中国的一部法律。2006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彭宇案”,公民通过互联网对一审判决的合理与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参与,使得该案成为十七大和“两会”中的话题。2007年,因广大网民的强烈关注促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许霆案”上作出重大改判。2009年,胡斌“七十码”交通肇事案,从调查肇事者的家庭背景到质疑出现在审判席上的被告人被“掉包”,一审、二审无不牵动着无数网民的心……

这些引起社会公民广泛关注、引发法学界人士激烈争论的法律事件,都离不开网络环境下公民的参与。然而,由于网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目前普遍存在着网络平台不健全、网民参与制度化与规范化滞后等问题。

重视蓬勃的网络民意

□在近年一些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具体个案中,网民在司法裁判形成过程中的参与热情及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再比如2009年的邓玉娇案等。您觉得应该如何来看待?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网络媒体的兴起,在信息技术层面上为普通公众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提供了某种可能。透过博客、网络论坛等方式,无数民众可以绕开传统信息渠道所设置的表达壁垒,直接表达自己对司法的看法。

这让中国网民对司法活动的表达与监督具有广泛的网络话语权,并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参与到实现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中,使司法活动不再被人为地笼罩在神秘的面纱之下。 □网络的发展不过才几年,网民为何对司法进程有如此高的关注与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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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民之所以热情高涨地参与到司法进程中来,除了网络媒介还是一个较为宽松的公共空间、信息壁垒相对脆弱、政府掌控相对艰难等因素,网民确有其心理的需求,人们对法官的不信任,通过某一个案件刚好可以找到宣泄的渠道。

□如何看待普通公民通过互联网这一渠道参与到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中?

■公民通过互联网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在我国目前有现实性和必要性。因为从司法的现状来看,极少数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业务素质低下,一些案件的审理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判决有误,效率和公正性常常使公民产生疑虑;有些司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人情案、关系案不断。因此,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外部因素包括舆论的推动。 □如何理解这一参与的意义?

■公民与司法机关的深度互动,有助于实现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最大限度减少上访事件,使和谐司法的愿景得以实现。

此外,司法裁判和司法解释如果缺乏民意的支持,不仅会影响其本身的权威性,而且也将难以践行。

建立有效的对话平台

□虽然说目前公民通过网络渠道在司法进程中体现出了作用,但总体上来看,我国公众参与司法民主化进程的渠道仍不是很畅通。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关键还是在于公众没有表达自己司法诉求的有效平台,即使当前公民自己的网络平台已经搭建,但诉求对象(司法机关)的网络回应平台依然没有与网民的网络平台进行有效对接,双方之间的互动桥梁就无法真正架起。

目前中国电子司法实务建设问题依然很多,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基层法院所建立的网站,不仅内容大多雷同,网站更新速度慢,而且服务内容少,水平低,有的法院网站甚至局外人无法进入浏览,致使法院难以与网民进行良性的互动。

□在很多司法事件中,只有网民的一头热,作为司法机关的一方很少有回应,即使有,也多是无关痛痒、避重就轻的。如何来看待这一现象?

■是有这样的情况。司法机关针对网民的质疑因为无法通过网络这一有效平台予以回应,因此采取的应对策略只能是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寻求上级司法机关、党委及政府的支持,最终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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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自身的处境在网民及社会质疑中更加被动,网络公民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关系无法真正建立。

□有不少舆论认为,网民的参与正逐渐深刻地影响着法官审判的独立自主性及案件发展的变数。社会民众借助网络这一平台,往往将某一普通的鲜为人知的个案,上升放大为社会公共事件。这使得承办法官乃至法院承受了额外的压力,甚至使得他们对案件的判断脱离了法律。您怎样看待?

■网络媒介对司法裁判的监督向来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因为我国汹涌的网络民意对法官的影响力和约束力远远大于西方国家,强大的民意对法官的批评往往可以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法官受民意左右的现象屡见不鲜。

一些时候,法官在审理那些已经上升为社会公共事件的个案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当前中国特定的政治语境中已经超出了其拥有的司法技术所掌控的范畴,裁判的结果不仅仅考虑的是法律效果的问题,更多的是要顾虑对社会稳定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

事实上,不断涌现的网络事件表明,中国网络民众对司法活动广泛而深入的关注,已经产生了让司法机关在作出裁判前不得不充分考虑民意的效果,甚至使民意能有效地参与甚至控制社会事件的走向。

□在公民对司法进程的参与过程中,网络媒介的作用应该是什么?公民又应当是怎样的角色? ■应当将网民通过网络媒介对司法的监督权转换为知情权。一般的社会公民作为公共利益的虚拟主体,享有对可能影响公民利益的司法过程与结果应当是知情权而不是监督权,因为事实上公民在对司法过程享有知情权的同时已经是对法院进行了有力的监督,就没有必要对司法程序内的事务进行直接的、任意的监督、指责和干预。

网络媒介的职责应该是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报道而不是对案件进行定性。法院应当充分提供公民了解案件进程所应当知悉的有关信息,比如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应公民的要求向社会发表相关案件的信息,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减少司法机关与网民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不必要的对立或冲突。

□具体到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如何来应对或者说是利用网络这一新平台?

■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打造透明司法。司法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将社会普遍关注的个案的庭审过程在网站上予以公布,方便广大网民及时了解司法裁判的具体形成过程。 目前一些法院网站仅仅对一些个案的判决书予以公布,网民看到的仅仅是判决结果,而且判决书对事实认定的法律适用的理由又过于简单化,普遍不具有说服力,引起公众的质疑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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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对司法个案的质疑,主要是针对裁判的公正性。但一个为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个案,在当下特定的司法环境下,即使在公正上已经没有任何瑕疵,出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腐败的痛恨,经过公民网络的相互传播,也会引起网民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

■为了消解网民对司法公正的非理性表达,唯有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建立起网络公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双向交流平台,避免因单向的网民参与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有效回应,而产生非理性的表达后果。

比如,司法网络平台有必要建立网络咨询台,对网民有疑惑的法律问题通过网络咨询台及时予以解答。及时、公开、透明是防止网民非理性表达的最好办法,法院应当转变观念,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揭开笼罩在自己头上的神秘面纱,避免因网民盲目质疑司法公正而产生不必要的猜疑与对抗。

规范网民的有序参与

□也有不少人士担心,自由无序且非理性的网络参与迅速扩张,会使网络话语权沦为网民的宣泄渠道。您对此如何看待?

■网络新技术的出现,让话语权分散到无数匿名的网民手里,由于网络的开放性、驻留性和互动性等特点,网络所汇集起的社会力量,从其诞生之日起便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发展。

网络的力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强有力的验证,但如果这股力量没有理性的驾驭,对正常的司法活动将是危险的。倘若很多公民利用网络这一平台,肆意宣泄自己对整个司法环境及法官不满的情绪,这样不仅没有达到参与的正当目的,反而扰乱了整个公民参与的秩序。 □对此是否有好的对策?

■网民应当从无序化、非理性化参与转变为规范化、理性化的参与。

由于网络具有不可控制的特性,任何人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如果要对其进行追究,从当前的技术角度来讲,将付出巨大的成本。

应该更多地在司法体制内通过网络展示司法行为以吸纳民意,加大网民对司法行为形成的参与。

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规范网民的参与形式,规范公民通过互联网对审判活动进行表达和监督的制度,使司法在民主化进程中能真正体现民意并反映出司法与公民的互动关系。规范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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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活动的表达与监督,使公民的表达权、监督权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权在制度化框架内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陈发桂,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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