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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0-06-06 来源:步旅网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县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

(二)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

(三)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调整和制定经济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各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以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X、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工作,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下列人员或单位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县长、副县长;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X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四)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

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X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对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上级机关、县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交办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应当指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承办单位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遵守本规定的相应程序。

第十条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承办单位必要时,还应当专门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承办单位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承办单位应当公布听证事项,通过自愿报名、定向选择等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保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事先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上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接受听证参加人质询,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咨询论证专家。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

第X条对涉及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价格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等级较高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廉洁性论证。

第十五条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意见对决策草案初稿作重大修改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修改内容再次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对决策草案初稿分歧意见较大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提请县政府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策草案。

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

第十七条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

草案和起草说明,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分送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并附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廉洁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承办单位应当对提供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县政府法制部门、县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决策草案分别从风险性、合法性、廉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于10日内出具审查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承办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报送的相关报告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八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本规定的,退回承办单位完善相关程序。

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县长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领导主持进行,由决策草案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行政决策草案情况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县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

第二十条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决策事项起草、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决策事项讨论决定会议。

县政府讨论决策事项时,可以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专业人士等列席会议。

县政府讨论决策事项时,可以邀请市民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一条通过决策事项的,县政府应当确定实施单位。

决策事项依法需要向上级机关、县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的,县政府应当按规定报告。

决策事项通过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反馈或者公布公众、专家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通过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法,组织开展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

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决定。

决策事项内容调整适用决策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实施,可以向县政府、承办单位、实施单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将相关单位落实决策程序要求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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