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切
实加强施工生产的安全管理, 消除施工中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及安全设施、 装置不完善等事故隐患, 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确保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杜绝一切伤亡事故发生。
以促进公司经济发展, 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现参照
《建筑施工现场处罚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 及上级的有关要求精神, 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现状,
特制订本公司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奖罚制度。 请各级各部门、 项目经理、 工地负责人、 工地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认真学习, 并贯彻实施。
(关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经济处罚制度) 一、施工生产设备缺少防护设施及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时,不得安装或运行, 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 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 ~200 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 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 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
200 元;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00 元。
\"停工通知书 \"逾期
,
设施或场所的责任者, 对随意确定拆卸安全防护
3.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且接到 不解决的工地负责人罚款
300 ~500 元。
4.对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 \" 事故隐患通知书 \"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
100 ~200 元。
或\" 事故隐患回执 \"逾期不反馈销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新产品的生产转移,
发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 并未提供技术指导
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 30% 。
200 ~1000 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 10% ~
6.按本款 1~5 项规定,若被罚者违反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罚款由个人 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 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 20 元;分公司处室及公司领导罚款
10 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
50 元。一次发现工地有 10 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
100 ~300 元,
负责人 100 元,并停产整顿一次; 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员处罚款 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
20 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
10 元。
3.塔吊、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 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工长和技术员处以每人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50 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20 ~200 元。 20 ~200 元罚款。
10 ~
20 ~200 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 50 ~200 元。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
50 ~200 元罚款。
(JGJ59-2011 )中合 (JGJ59-2011 )中合格等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格等级的工地, 处以工地负责人 100 ~200 元罚款。 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
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 20 ~200 元。
10.按本款 1 ~9 项规定,违反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9.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
50 ~5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
付,事故责任者 (含受害人 )罚当月公资 10% ~30% ,免发当日奖金。
10.单位发生重伤事故, 每重伤一人次罚款 1000 ~50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 支付 20% ~30% ,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 一律扣罚月工资的 10% ~30% ,并免发职务 (岗位)津贴和奖金。
11.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
5000 ~10000 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
支付 20% ~30% ,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如因工死亡免于罚款,如 他人违章,处以本人月工资 金。
12.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13.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破坏现场的责任者,罚款 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于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 元)。
3.发生与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5% ~10% 的罚款。50 ~500 元罚款。 1% ~10% 罚款(并不少于 100
50 ~500 元,情节严重的
10% ~30% 的罚款,并在 1~6 个月内免发职务 (岗位)津贴和奖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6.火灾隐患
(1) 一般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项 按 10 元罚责任人员。
(2) 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第一次限期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再不改者,对责任人员 处以 100 ~500 元罚款,对于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责任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3) 违反消防法规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7.火警
(1) 对于火警损失折合款不足
100 元责任者,处以 10 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2) 对火灾损失折款 100 ~5000 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
10% 的罚款。
(3) 对于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 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罚款。
(4)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5) 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 处罚。
(6) 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 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7) 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给予合并处罚。 8.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 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 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防碍事故调查者。
20% (4)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 接到\"停工通知书 \"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9.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可免予罚款。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单位和个人,均按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制度)
14.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检查评分获达标等级的工地,公司给予工地经济奖励(工地负 责人占 30% ,工地质安员、施工员共占
80% )。
90 分以上(含 90 分,以下同)的工地,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法律责任规定的
(详)
(1) 在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 奖励 1000 元。
(2) 在本地住建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 1500 元。
(3) 在省、市安全生产检查时,安全评分获
90 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
90 分以上的达标工地,奖励
5000 元。
2000 元。
(4) 在住建部安全生产检查时,被评定为达标的工地,奖励 15.在公司安全生产季度综合评定考核中,评分达 工厂,奖励 1500 元。
90 分以上(含 90 分)的分公司、加
16.在公司年度考核评定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着成绩的各级质安管理人员 质安全员、施工员、工地负责人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人员 奖励如下:获一等奖,奖励
(包括工地的
),公司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
2000 元;获二等奖,奖励 1500 元;获三等奖,奖励 1000 元。
,公司给
注: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故事发生的有关人员) 予表彰和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
10.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并经实施而取得显着效果的, 公司给予其
经济奖励如下: (以书面建议为准,并经所在部门核实上报公司质安科承办)获一等奖者, 奖励 2000 元;获二等奖者,奖励
1500 元;获三等奖者,奖励 1000 元;如产生明显经济
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
虽未被
效益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计提奖励。 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给予精神奖励
500 元,以资鼓励。
11.对被省、市评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称号的工地,公司给予奖励 理 30% ,有关施工员、质量安全员各占 15% )。
5000 元。(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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