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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

2022-07-17 来源:步旅网


塔式起重机 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塔吊作业,杜绝各种塔吊作业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发生,做到节能降耗、控制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 项目现场区域内需用塔吊作业的土建、钢结构、安装等工程施工的队伍。项目组应在施工队伍进场前对其进行交底和签发。

三、塔式起重机 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每台塔吊应按项目施工需要配备相应的司机、信号工和相应的挂钩工,其中塔吊司机从事本工种时间不得少于2年,信号工从事本工种时间不得少于1年。上述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进场后报项目组登记备案,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后方可上岗;塔吊司机、信号工应持合格有效证件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塔吊驾驶、信号指挥工作。

第二条 塔吊司机、信号工、挂钩工须认真执行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群塔作业方案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操用,拒绝违章指挥。

第三条 塔吊司机、信号工、挂钩工禁止酒后作业,并应合理排班,避免疲劳作业。

第四条 塔吊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准则; 1、 被吊物体超出本机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吊

作业前,信号工应根据吊运物资选用相应精细和长短的吊索绳,吊物重量不得超过钢丝绳、卸扣等吊索具的最大安全荷载,塔吊最大起重量或不同幅度相应起重量,但不得用过粗的钢丝绳吊运过轻的物件,避免轻物脱绳。

2、 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吊

2.1禁止用塔吊硬拉被卡在钢筋或混凝土中的机具、物料等; 2.2现场已浇筑的混凝土需未经完全拆缷的模板须撬松动方可吊运。 3.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塔吊作业应保证足够的照明,如作业区域光线阴暗则不得进行吊运作业。 4、指挥信号不清不吊

4.1塔机司机、信号工应加强沟通,语言应明确、精炼、清晰;发音尽量标准,语调尽量平和;

4.2信号指挥一律使用对讲机,一经统一调频后应锁定频率,不得随意调换。如出现其它信号进入,应立即报告项目组,经协商后统一调频。 4.3为避免塔吊之间或其它信号相互干扰,信号工在发出信号时应先指明塔吊编号(如指挥1号塔吊应发出1#塔,起钩命令); 5、零散物件无容器、散物捆绑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吊

5.1长、短钢筋或钢管不能混吊,吊运长钢筋时,吊点之间的钢筋不能呈现下弧状;

5.2长、大物资注意捆绑扎牢固;吊运料斗应采用四绳吊运;

5.31.5米以下的钢管、钢筋、拉钩、扣件零散物件须用料斗盛放,物料装载高度不得超出料斗边沿。

5.4空压机、电焊机、气瓶等须用吊笼吊装;氧气瓶、乙炔瓶须分开吊; 5.5吊运废旧木枋,泡沬等垃圾,应加盖或网以防垃圾飞出料斗; 6、吊物上站人,吊物下有人不吊; 6.1严禁利用塔吊吊人;

6.2起落钩过程中,信号工应将吊物周边,下方等危险区域的人员隔离危险区域后方可作业;

7、吊索具不符合规定,重物边缘锋利无保护措施不吊;

7.1作业前,尤其长时间报停后重新启用后,信号工应对所有吊钩以下钢丝绳、索具、盛物料的料斗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修复; 7.2吊斗的环状吊钩应用一级纲焊制,或用钢板制作; 8、斜挂斜拉,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

8.1超出塔吊起重幅度或上方被遮挡的重物,严禁利用塔吊斜持斜拉; 8.2严禁起吊埋设或凝结在地下的重物,须将重物全部撬松后方可起吊; 9、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9.1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大雾时须停止作业; 9.2超过四级以上(含四级)不得吊运大模板。 10、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不吊

10.1塔机司机须按照规定对设备(基础、塔身钢结构、连接销、轴固装置、工作机构、备限位器和制动器等)勤保养检查。提高设备完好率,避免发生故障及隐患存在,设备出现故障,塔机司机必须及时报障,并通知机修车间,严禁让设备带病作业。

10.2安装、修理完毕塔机司机及时清理平衡臂上的杂物,需用的物品须放好并采取可靠的固定的措施;

10.3严禁利用限制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或关闭力矩限制器违章起吊。

第五条 若现场塔吊密集,大臂运转过程中均应采用低速动转,在塔吊相近区域作业时不得抢进抢出,应相互协调,统一指挥。

第六条 作业前,塔机司机、信号司索工应熟悉撑握作业环境与以往是否有变化,并注意作业范围内的高压线和警示标志,吊物靠近高压线防护栏后,其它堆物或操作架不能强行运转施工,注意保持1至3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以免吊物晃动碰撞防护栏,操作架等其它物件。

第七条 起钩前,信号工须认真对吊物进行检查,确认吊物捆绑牢固可靠、吊点合理可靠、吊物或钢丝绳无粘带钢管架等其它非吊运物品后方可起吊。

第八条 塔机司机应根据信号工的指挥进行操作,开始操作前应响铃示意,以引起有关人员的注意,吊运过程中,信号工应从起吊到就位,全过程控制,不能发出信号后就掉以轻心或擅自离开。

第九条 吊物到位时,不得将吊物放置在安全通道,基坑边沿3米内区域、未浇筑达到强度的梁以及其它未经特殊加固操作平台,操作架,外架等部位,吊物下方应用木方垫好放稳,落物应码放整齐,高度不超过1.5米,应有防倒塌措施。

第十条 信号工应到吊物挂钩、摘钩处相近5米范围内进行指挥,不得站在高处、远处进行摇控指挥,挂钩工在挂钩、摘钩后,信号工必须认真检查确认完全无误后方可指挥起吊。

第十一条 一般平衡式吊装都采用两根钢丝绳,其夹角应界于45至90度之间,最佳角度为60度,不得应塔吊不够高度,钢丝绳不够长等原因随意减短钢丝绳增大夹角,增加吊索具受力。

第十二条 吊运作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或易滑的物品,必须加衬垫,有套索。

2、挂绳:应按顺序挂绳,挂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持吊物平衡,对于易滚动、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3、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缓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在将物体吊离地面20至50公分时,要注意停车检查,起重机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绑扎的牢固性,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它物体粘连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縄,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它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5、抽绳:重物就位时应用木枋等垫好,人工将钢丝绳抽出后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

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第十三条 模板吊运的注意事项

1、小钢模须按规格分类码放整齐方可吊运,长短不一的不得混吊,长度在1.2米以下的须使用料斗盛装方可吊运。拼装好的钢模,木模和焊接的钢筋笼等所有拼装的吊具、吊物须经项目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吊运作业。

2、吊运大模板不能硬拉,用卸扣吊环锁固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3、吊运模板时,严格注意周围环璄,确保模板与挂钩工等周围人员保持安全距离,模板落地时要支护好,防止模板倾翻伤人。 4、在吊运物件时,应提前准备一块紧急可随时降落的空地。 5、吊装物品应选择合适的吊点,无合适吊点的应加工吊点。

6、对于重量不明的模板严禁盲目起吊,可量出其外形尺寸,并根据材料密度估算其毛重,在估算重量与相应幅度下额定起重量相接近时,应先进行试吊,随后再进行正式吊装。开始试吊时,吊起重物离地约20CM,静停约3分钟。如未发现任何异常,制动器工作可靠,就可落下重物,并转入正式吊装作业。

第十四条 当吊物经过马路、办公室、食堂等人群集中的区域或进入他人工地上空时,应将吊钩收至现场内方可回转,严禁吊物从上述区域上空运行。

第十五条 作业时,塔机司机应穿戴本公司服装,安全帽,信号司索工应穿戴安全警示服,安全帽。

第十六条 塔吊的顶端,大臂前端部、平衡臂尾部应设红旗和安全警示灯,安全警示灯夜间应开启。

第十七条 大雨、大风天气和较长时间报停后,塔机司机要协助出租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机械电气故障予以排除,并做好设备保养工作。确保塔吊重新启用后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八条 塔机司机、信号工应以充分的精力进入岗位,始终目视塔机吊钩位置和臂,运转过程中注意相邻塔吊的工作状态,严格准确发出信号。不得在操作时与他人闲谈,玩手机或作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九条 驾驶室内和平衡臂配电箱处各应配备具合格有效的干粉灭火器,塔机上来禁使用明火,烟头、烟灰应用容器盛放。保持塔吊卫生,小便要用容器盛好,杂物用塑料袋装好,从塔吊带下,丢到垃圾桶内,以免污染环境,塔机司机离开时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保管好对讲机等物品。

第二十条 塔机司机应积极配合施工,不得无故刁难,清极怠工,严禁吃拿卡要,全天24小时服务到位,换班用餐,严禁脱岗,塔吊司机及时填写交接班记录和运行记录,有底交公司和项目部存档。信号司索工

离开工作岗位时,不得将对讲机交由无证人员指挥。

第二十一条 完工后或较长时间内无作业内容时,塔机司机应将小车收至起重臂根部最高处,让出空间以利于其它塔吊安全作业,并将大臂调整到顺风状态,打开风标。

第二十二条 每月组织全体塔吊司机及塔吊信号工召开安全例会,每月进行安全交底,全体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确因现场需要不能到会的人员必须提前请假,会后由班长传达会议精神。

第二十三条 塔机司机、信号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利用塔吊偷窃现场材料,并应积极举报、制止他人偷盗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的奖罚制度,对因违章或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严格按相关制度对责任进行处罚。 四、塔式起重机 的防碰撞管理制度 (一)、群塔作业危险源分析

1、相邻塔式起重机 处于同一水平高度,起重臂相撞;

2、作业过程中两塔同时进入交叉区域,起重臂与钢丝绳或吊物相撞; 3、作业一塔吊钩未升到安全高度突然失电,风力推动塔机向相邻塔机旋转相撞;

4、非工作状况,塔机吊钩未停置在安全范围,风力推动塔机起重臂与钢丝绳相撞;

5、塔机碰撞建筑、高压电线及顶升过程中碰撞周边塔身; (二)群塔作业防碰撞措施

第一条 在塔吊安装和顶升过程中,必须对相互干涉的塔吊进行高低错位,来格按照高塔必须高于低塔6米的要求执行;

第二条 作业中,塔机司机,指挥应始终目视本塔吊钩位置,运转过程中注意相邻塔吊的工作状态,必要时指挥工发出安全语言提示塔机司机,塔机司机控制旋转速度,低速运行;

第三条 塔吊在顶升过程严禁其它塔机在本塔机使用范围内运转,并在使用过程调整限位,严禁塔吊间或塔吊与建筑物间碰撞;

第四条 塔吊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和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超载使用,。机械出现故障或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予以解决或上报车间;

第五条 塔臂前端设置明显标志,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塔与塔之间的回转方向必须错开,严格控制塔吊和塔吊之间的操作高度和作业时间; 第六条 从施工流水段上考虑两塔作业时间尽量错开,避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两塔同时使用时发生碰撞。

第七条 塔吊在起吊过程中尽量使用小车回位,当塔吊运转到施工需要地点时,再将材料运到施工工地;

第八条禁止相邻塔吊同时向同一方向吊运作业,严防吊运物体及吊绳相

碰,确保交叉作业安全。

第九条 塔吊所吊材料应固定牢固,钢管按照长短分件起吊,钢筋、水泥、砌筑用砖吊运时应使用专制的封闭式吊斗。所有材料起吊前都应由指挥工确认是否固定牢固后方可发出起吊信号;

第十条 当吊物须经过马路、建筑物等人群集中的区域上空时,应将吊钩收至现场内方可回转,严禁吊物从上述区域上空运行。

第十一条 指挥塔吊作业时,指挥工应注意物体与周围树木,建筑物之间的高差,吊物能否正常通过,并指挥作业人员避开,重手放好后将吊绳拉出才能起吊,以免吊绳弹出伤人,进入多塔回转区域应减速观察运行; 第十二条 现场架空线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对现场的高压输电线做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每台塔吊用电使用单独回路,直接从配电房内单独接线形成单独回路,防止与其他设备共用线路造成其它设备路闸而影响塔吊。 第十四条 塔吊使用回来的各种电线、漏保、开关等一众采用优等全新产品,防止其因为线路或设备老话而造成突然断电。

第十五条 塔吊在六级以上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应停止使用,操作人员应离开驾驶室,调整好塔吊至顺风方向停放让其随风摆动,并切断上下电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六条 塔吊在非工作状态时,每班作业完后塔司应将小车驶至起重臂根部3m处,打开随风档让其随风而动,减少受风面积确保安全。在能够发生自由运转发生塔机大臂碰撞塔式情况下,下班时塔机进行瞄固小车定到大臂35米以前找到牢固的店进行连接,吊钩起止钢丝绳刚好受力。

第十七条 如有重物悬挂停电后,塔吊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必须采取措施讲吊装物体运至安全位置才可下塔机。

第十八条 塔机在作业过程中主卷扬钢丝绳与相邻塔吊任意部分(包括吊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m。

第十九条 群塔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五让”规定:

1. 低塔让高塔:在塔机起重臂作业交叉区域内运行时,低塔应避让高塔; 2. 后塔让前塔:在塔机起重臂作业交叉区域内运行时,后进入该区域塔吊应避让已在该区域作业的塔吊;

3. 动塔让静塔:在塔机起重臂作业交叉区域内运行时,需运转的塔机应避让处于静止状态的塔机;

4. 轻车让重车:两塔同时运转时,空载塔机应主动避让负载塔机; 5. 客塔让主塔:进入相邻的其他工地或本工程其他塔吊的主作业区时,应主动避让他方塔机。

第二十条 塔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与架空线路保持不小于3m的水平

距离。

第二十一条 塔司在操作室,必须服从地面人员的指挥,在指挥信号不明的情况下,应向指挥人员明确后方可动作,严禁凭感觉操作。

第二十二条 塔机的地面指挥,应做好协调工作,尽量避免两台塔吊同时在同一区域内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吊运地面材料,应注意吊钩起落对附近高压线、建筑物、钢筋加工车间本工加工车间等临时防护栅位置,严禁碰撞。

第二十四条 多塔同时作业时,大臂回转前,必须确认与其他塔吊无干扰时,方可操作。

五、项目塔式起重人员管理相关制度 (一)塔机操作人员相关管理制度

塔吊机长(司机)责任制 在项目机械管理员领导下,完成塔吊司机岗位职责,对项目机械管理员负责;严格执行《塔吊作业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完成塔吊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工作,坚持班前对塔机标准节螺丝、力矩限位器、小车限位器、其实限位器等保险装置运行;坚持会同项目机管员完成塔机的周检,配合指挥必须使用旗语或对讲机,联络信号不清不明,不作业,严格执行塔吊“使不吊”原则;电器安装:班前会同指挥检查行走卷线器完好,架空线小于安全距离防护措施损坏情况,自升式塔吊接地保护损坏情况,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和机械设备运转记录,,并按规定交项目机管员一份:每班作业过程中必须注意力应高度集中,不得在工作中嬉闹,严禁疲劳驾驶;定期想维修保养高中,严格遵循“十字作业”的原则,并如实做好记录,参加班组班前安全生产活动。

塔吊指挥责任制 在项目机械管理员领导下,完成塔吊指挥岗位职责,对项目机械管理员负责,执行《塔吊作业管理条例》:会同项目机管员,塔吊司机每周检查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检查,班前会同塔吊司机检查确认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灵敏可靠,班前会同塔吊司机、起重工检查确认吊钩保险装置齐全完好。持证上岗,配合司机、起重工使用好旗语或对讲机,不违规指挥,并接受各级各岗位监督;班前会同塔吊司机检查行走卷线器完好,架空线小于安全距离的防护措施损坏情况,自升式塔吊借地保护损坏情况,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项目相关要求坚守自己的岗位,跟钩作业,并对塔吊司机发出明确可靠的指挥信号,与工人保持良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工作,严格遵循“十字作业”的原则,并如实做好记录,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和机械设备运转记录,并按规定交项目机管员一份,参加班组前安全生产活动。 (二)劳务工人相关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工人较多,工人素质参差不齐,在设备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必须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应对因为工人引发的各种事故。

1、 项目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塔吊的协调沟通工作,以维持所以塔

吊能正常的按项目生产需要工程

六、项目塔式起重机 人员管理相关奖惩措施

1、对于现场有多台(2台或以上)塔吊作业,每月对现场塔吊安全作业进行评比,并对评为第一名的班组奖励100-300元,对积极举报、制止他人偷盗行为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2、若违反以上条例,未造成后果的对其当事人处以50~500元/次的罚款;三次违反以上条例的,项目将对其当事人处以200~2000元/次的罚款,并勒令当事人出场,造成一定后果的对其当事人处以200~200元罚款,对其所在公司处以1000~2000元罚款,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及其他相关损失(塔吊租赁单位、司机的罚款、赔款从租赁费中扣除),并勒令当事人出场,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讲当事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 2、

严格执行起重机钢结构件报废标准。

对主要受理的结构件应检查金属疲劳强度、焊缝裂纹、结构变形、

破损等情况,对只要受力结构件的关键焊缝及焊接热影响区的母材应进行检查,若发现异常,应进行处理。结构件的检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 日常检查:塔机每工作80小时应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塔机司机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各连接部位螺栓的紧固情况,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

(B) 当塔机出现异常声响,或出现过误操作,或发现塔机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等情况时,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C) 当一个工程完成,塔机拆卸后,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

3、 4、

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设法防止结构件变形和碰撞损坏。 日常保养

(1) 经常保持个机构的清洁,及时清扫各部分灰尘; (2) 检查各减速器的测量,如低于规定油面高度应及时加油; (3) 各减速机的透气塞是否能自由排气,若阻塞,应及时疏通; (4) 检查各制动器的效能,如不灵敏可靠应及时调整; (5) 检查各连接处的螺栓,如有松动和脱落应及时紧固和增补; (6) 检查各种安装装置,如发现失灵情况应及时调整;

(7) 检查各部位钢丝绳和滑轮,如发现过度磨损情况应及时处理; (8) 检查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及时添加润滑脂。 5、

小修(塔机工作1000小时以后进行) (1) 进行日常保养的各项工作;

(2) 拆检清洗减速机的齿轮,调整齿侧间隙;

(3) 清洗开式传动的齿轮,调整后涂抹润滑脂; (4) 检查和调整制动器和安全装置;

(5) 检查吊钩、滑轮和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修复和

更改。

6、

中修(塔机工作4000小时以后进行) (1) 进行小修的各项工作; (2) 修复或更改各联轴器的损坏件; (3) 修复或更换制动瓦; (4) 更换钢丝绳、滑轮等;

(5) 检查回转支承中连接螺栓,必要时更换,注意:更换时采用高强

螺栓; (6) 除锈、油漆。 7、

大修(塔机工作8000小时以后进行) (1) 进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项工作; (2) 修复或更换制动轮、制动器等 (3) 修复或更换减速机总成; (4) 修复或更换回转支承总成。 其它主要部件的维护和保养 1、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 裂纹;

(2) 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材料厚度的50%; (3) 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5mm~2mm; (4) 弹簧出现塑形变形;

(5) 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约10%。 2、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 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

(2)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3) 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10%; (4) 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5)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 裂纹和轮缘破损;

(2) 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3) 滑轮绳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4、

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 裂纹;

(2) 车轮踏面百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3) 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5、 6、

操作司机必须经常检查安全限制器灵敏程度及有限情况,如发现回转支承装置的维护保养

表面的座子)必须有足够的刚性,安装面要平整。装配回转支承以前支座应进行去应力处理,减少回转支承支座的变形。装配时支座和回转支承的接触面必须清理干净。

(2) 使用中应注意噪音的变化和回转阻力矩的变化,如有不正常现

象应拆检。

(3) 回转支承必须水平起吊或存放,切勿直起吊或存放,以免变形。 (4) 在螺栓完全拧紧以前,应进行齿轮的啮合检查,其啮合状况应

符合齿轮精度的要求:即齿轮副在轻微的制动下运转后齿面上分布的接触斑点在轮齿高度方向上不小于25%,在轮齿长度方向上不小于30%。

(5) 齿面工作10个班次应清除一次杂物,并重新涂上润滑脂。 (6) 为确保螺栓工作的可靠性,避免螺栓预紧力的不足,回转支承

工作的第一个100小时和500小时后,均应分别检查螺栓的预紧扭矩。此后每工作1000小时应检查一次预紧扭矩。 (7) 连接回转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采用高强螺栓和螺母;采用双螺

母紧固和防松。

(8) 拧紧螺母时,应在螺栓的螺纹及螺母端面涂润滑油,并应该用

扭矩扳手在圆周方向对称均匀多次拧紧。最后一遍拧紧时,每个螺栓上预紧扭矩应大致均匀。

(9) 在回转支承的齿圈上表面对准滚刀的部位均匀布了4个油环,

由此滚道内添加润滑脂。在一般情况下,回转支承运转50小时润滑一次。每次加油必须加足,直至从密封处渗出油脂为止。

失灵应及时调整或维修,决不允许讲限制器线路拆掉。

(1) 回转支承的安装支座(支承齿圈下底面的座子和置于内座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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