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未来趋势
作者:李雅文
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20期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拥有一系列独特的优势,我国互联网金融抓住时代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契机,无论从规模还是形式上,都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其爆发性的成长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诱发了一系列风险和问题,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思维
在新一轮信息通讯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推动下,互联网金融成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产业相结合的一个新兴领域。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拥有它独特的优势,如资源分布广、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交易成本相对更低等一系列特征。从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开始,我国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根据有关监测平台数据,截至2016年8月底,监测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达到8490家,互联网金融活跃用户达到6.18亿户。中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无论从规模还是形式上,都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框架基本成型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只有制定松紧适度的监管政策,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随着2015年7月18日央行、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关实施细则。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从将监管提上日程到《指导意见》发布,以及实施细则的最终落地,使得千呼万唤的指导思想和规则等都得以落实,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框架基本成型。
首先,基层探索与顶层设计互动。在中国很多事情都是发端于基层探路,比如说30多年前,农村改革是从农民按手印包产到户开始,后来得到最高层认可,变成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面向全国全面推广。2013年启动的互联网金融,也是以基层探路开始,得到最高层的认可,并且以《指导意见》为标志,进行系统顶层设计。然而进行了顶层设计并不意味着制度就已经完备,习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基层探索工作。今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仍然需要基层探索来丰富发展的模式和监管创新的道路。
其次,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并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创新与风险的平衡的问题,是创新监管中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我国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金融领域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行动。互联网金融从技术创新起步,历经产品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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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台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之后,正亟待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需要用互联网的思维和互联网的技术进行监管。
再次,技术创新与监管创新因应。监管创新应以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为前提,创新驱动既要发挥技术创新作为核心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制度创新的保障作用。如果只有技术创新那就像是一个汽车只有发动机,没有方向盘,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由制度创新来正确引导,才能保障在正确的道路上加速前行。随着今后基于互联网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相继问世,监管创新就显得越发重要,监管必须跟上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的脚步,而不是用传统的监管方法,让新的产品和技术适应原来的监管模式。
最后,法律底线与创新扩展结合。互联网金融从一开始就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发展,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诸如P2P借贷和众筹等,都完全可以适用现有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应该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已经得到全社会的共识,所以互联网金融还是要遵守已有生效的法律。互联网金融能且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这个底线基础之上进行创新。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个从技术到产业,再到社会创新的过程,这种新的变化最后又会推动我们的制度不断推陈出新,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企业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創新到法治变革、监管创新环环相扣,不断在进行创新链式扩张。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创新思维
只有不断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模式,在创新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支持创新,互联网金融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从观察期进入了监管期,新的监管模式需要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思维与之配套,四年前笔者曾提出十六个字新思维的建议:“软法先行,硬法托底,刚柔相济,混合为治。”已有的法律和已经生效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在互联网发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
软法先行与硬法托底。我国政府实行的新政,一方面倡导简政放权,放松管制,优化金融环境,以底线监管为多,确定了一些领域的指引,放权的清单等。另一方面放管结合,提出一些新政策、新规范和新的思路,《指导意见》就是新政策规范,但是还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全国人大出台法律、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需要按照程序一步步来,不可能一蹴而就,可能跟不上互联网发展变化的节奏。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鼓励发展“软法”的法律观念: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形成产品规则、交易规则的标准流程,提炼形成行业标准、惯例和公约,行业性组织以及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探索出台规范、准则、公约等“软法”进行尝试,经过事实验证之后再上升为法律,变成“硬法”,这样软硬结合,相互转换。让制度变革跟上创新的步伐。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创新时代,必须有软法的体验。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罗豪才提出的“软法治理”理念已经得到地方实践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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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互联网金融要以硬法托底,金融监管以法律来保证实施,这点尤其重要,不是提倡“软法”就不要“硬法”。相反,我们认为坚持“软法先行”的前提是“硬法托底”,现在已经生效的法律必须要执行,尤其对于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必须严打,毫不留情,否则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导致市场混乱,最终出现系统性风险。
柔性监管和刚性监管。众所周知,在生产制造中“柔性制造”的理念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可以实现。同样,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通过数据监测作出创新模式来实施辅助刚性监管的约谈,或者窗口指导等方法,都是柔性的监管方式。刚性监管是必须以行政力量,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时候才实施。而为了防止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冲突,可以在中间增加一种协调的力量,即第三方介入的机制,由社会组织来使得市场的无形之手推动行业走向繁荣。
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指导意见》的出台,一方面表明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是积极促进和鼓励创新,另一方面强调互联网金融需要健康发展,不能走入歧途和病态。意见出台后,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就如何实现意见的落地先后出台实施细则,从而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另外,目前业内成立了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俱乐部、沙龙等,就是通过行业自律来引导整个行业习惯、形成惯例,对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也能够起到较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承惠:《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发展》,《金融论坛》,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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