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人口数
(一)总人口
1964年6月30日24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723,070,269人。28个省、市、自治区(按:天津市当时隶属河北省)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694,581,759人,其中男子356,517,011人,占51.33%;女子338,064,748人,占48.67%。台湾省、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等人口为28,488,510人。
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分列如下:(单位:人)
北京市 7,568,495
河北省 45,687,781
内蒙古自治区 12,348,638
山西省 18,015,067
辽宁省 26,946,200
吉林省 15,668,663
黑龙江省 20,118,271
上海市 10,816,458
江苏省 44,504,608
浙江省 28,318,573
安徽省 31,241,657
江西省 福建省 山东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 湖北省 河南省 四川省 云南省 21,068,019
16,757,223
55,519,038
42,800,849
20,845,017
37,182,286
33,709,344
50,325,511
67,956,490
20,509,525
贵州省 17,140,521
西藏自治区 1,251,225
陕西省 20,766,915
甘肃省 12,630,569
青海省 2,145,6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 270,067
(二) 各民族人口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651,296,368人,占总人口94.22%;各少数民族人口39,883,909人,占5.78%。
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有:蒙古族1,965,766人;回族4,473,147人:藏族2,501,174人;维吾尔族3,996,311人;苗族2,782,088人;彝族3,380,960人;壮族8,386,140人;布依族1,348,055人;朝鲜族1,339,569人;满族2,695,675人。
(三)人口年龄
1964年6月30日全国劳动力年龄人口(指男子16至59岁,女子16一54岁)为341,491,424人,占总人口的49.17%。
不满1岁至14岁的人口为280,671,035人,占总人口的40.4%。其中:7岁至12岁的学龄儿童114,287,925人;6岁以下儿童135,422,127人。61岁以上人口为38,171,010人,占总人口的5.5%。百岁以上人口4,900人(男子2,134人,女子2,766人)。最高年龄为150岁,有1人。
(四)人口文化程度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有2,875,401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有9,116,831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有32,346,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95,824,459人,13岁以上不识字的人口有233,267,9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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