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系统人才建设,适应我县交通事业发展需要,充分调动职工在职学习专业技术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业务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学习范围
道桥类: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实验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经济类: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二、享受政策条件
1、具备规定的基础学历以及学习、考试要求的其他条件。 2、所学专业应与本人从事工作专业对口或本系统工作密切相关。
3、本系统在职职工凡准备参加或正在参加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等级专业在职学习的,应向所在科室、部门提交或补交书面申请,报局长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参加学习考试并取得单科或专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鼓励政策。
三、证书管理
本系统职工在通过考试并取得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岗位资格证书或专业证书后,要及时将有关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单位需要相应证书时,应无条件积极配合提供。
四、鼓励政策措施:
在职职工凭考试成绩合格单或证书报销以下各项费用,并享受相应政策。考试成绩不合格则不予报销。
1、 职工在职学习期间参加的各类学习、考试的考试费、资料费等由单位负担。 2、去外地参加考试的,凭票报销考试往返车船费,考试期间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包干,超额自负。
3、局系统在职职工以利用班内空闲及业余时间学习为主。为鼓励学习,考试前集中复习阶段,无特殊工作任务时,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可视情况安排5-7天假期。学习假期计入出勤,但不得移做他用。
4、局在职职工参加考试期间,考试时间及往返在途时间,计入出勤。 五、职称评定管理
对取得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岗位资格证书、专业证书的职工,局人事部门要按照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称评定、聘任工作,及时兑现职称聘任的各项待遇。
六、其他要求
1、在职职工参加学习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应统筹安排,科学调配,做到既鼓励职工学习,又不影响整体工作。
2、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等。
3、凡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享受待遇之日起五年内调出本系统的,应退还局单位支付的全部费用。
4、本办法通过之前已报名参加考试但未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和相应职称的,其剩余学业部分,按本规定办理。已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和相应职称、证书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5、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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