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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022-09-26 来源:步旅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6-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会

施行日期:1 9 8 8 年11 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第三章 系统统计

第四章 消防控制室

第五章 设备的选择

第六章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第七章 系统供电

第八章 布线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6-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会

施行日期:1 9 8 8 年11 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第2.0.1条 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整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设置。

第2.0.4条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遂道;

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三章 系统统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第3.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装置

第3.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

一、区域报警系统;

二、集中报警系统;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第3.2.2条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三台; 二、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各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四、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第3.2.3条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

二、集中报警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1m;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

三、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距离不应小于3m;

四、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

五、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有关要求。

第3.2.4条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和第3.2.3条的有关要求。

第三节 火灾事故广播

第3.3.1条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

第3.3.2条 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本楼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场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二、工业建筑内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嗓声15dB.

第3.3.3条 火灾事故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

二、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场声器,应有火灾事故广播功能;

三、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用话筒播音。

第3.3.4条 火灾事故广播应设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

第四节 接 地

第3.4.1条 消防控制室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Ω;

二、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Ω。

第3.4.2条 当采用联合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专用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第3.4.3条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软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第四章 消防控制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关于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范围、建筑结构、耐火等级、设置位置及室内照明等,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如《高屋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第3.1.3条、8.2.3条及8.4.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章节。凡是上述规范规定应设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设计部门应按专用消防控制室设计,不得与其它用途的房间(如电话室、配电室等)合用。根据对重点城市工程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部分地区、个别部门对上述规范执行得不够好,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第4.1.2条 消防控制室是火灾扑救时的情报、指挥中心。

为了便于消防人员扑救时联系工作,消防控制室门上应设置明显标志。如果消防控制室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消防控制室门的上方应设标志牌或标志灯;设在地下的消防控制室门上的标志必须是带灯光的装置,设标志灯的电源应从消防电源上接人,以保证标志灯电源可靠。

为了防止烟、火危及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消防控制室的门应有一定的耐火能力,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4.1.3条 消防控制室对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和消防器材放置位置要全 面掌握,可以绘图列表,也可以用模拟盘显示及电视屏幕显示,采用什么方法显示上述情况,可根据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消防控制室的总控制台上有电视屏幕或模拟盘显示,可不另设置。

国外规范上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联邦德国(VdS)规范就规定,消防报警控制中心必须有以下几种综览图:

标明警戒区域内各种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所在位置的平面图;

火灾警报和干扰警报显示图;

火灾报警装置使用和维修的规范;

注明火灾报警设备定期检查、维修、扩建日期和时间的检查手册。

根据国外资料和我国实际情况,为了便于消防值班人员工作,对消防控制室应具备的基本资料作了本规定。控制室内的图表及显示的图象要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第4.1.4条 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控制室的送、回风管道在其穿墙处设置自动防火阀是十分必要的。在火灾发生后,烟、火通过空调系统的送、排凤管扩大蔓延的实例很多。如某火车站,1979年空调机发生火灾,由于通风管道上没有防火措施,烟火沿风管蔓延到贵宾室及其它候车室,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又如某宾馆,礼堂着火后,由于风管上没有安装防火阀门,火灾沿通风管道蔓延烧毁了通风机房、餐厅及地下仓库。为了确保消防控制室在火灾时免受火灾影响,在通风管道穿墙处应设置自动防人阀门。 日本“消防设备”对消防中心的建筑也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送、排风管道口上应设自动阻火,防烟阀门(或挡板),其它的连通管上也应有保障安全的装置。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一82第7.2.3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在穿越机房和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的隔墙、楼板处以及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支管上均设防火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和消防控制室实际工作的需要,特作此条规定。

第4.1.5条 根据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要求,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装置、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及消防电话、事故广播等系统的信号传输线、控制线路等均必须进入消防控制室,控制室内(包括吊顶上、地板下)的线路管道已经很多,有的多达500~600根,大型工程甚至超过1000根。控制室的空间有限,为保证消防控制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查维修,其它无关电气线路和管网严禁穿过消防控制室,以免互相干扰造成混乱。

第4.1.6条和第4.1 .7条 这两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控制室规定的主要功能,对消防控制室内所应包括的主要控制设备及其功能作了规定。由于每个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完全一样,其消防控制设备所包括的控制装置也不尽相同。但作为消防控制室,一般应该把该建筑内的火灾报警及其它联动控制设备都集中于消防控制室,即使控制设备分散在其它房间,各种设备的操作信号也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对于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功能,各国规范规定的繁简程度不同,国际上也无统一规定。日本规范对中央管理室的功能规定得比较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作为防火管理中心的作用; 二、作为警卫管理中心的作用;

三、作为设备管理中心的作用;

四、作为信息情报咨询中心的作用。

规范规定了“必须设置的功能”和“法规以外的功能”。其中,必须显示或控制的功能有:

一、联动灭火设备

1. 室内消火栓设备的启动表示;

2. 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启动表示;

3. 水喷雾灭火设备的启动表示;

4. 泡沫灭火设备的启动表示;

5. 二氧化碳灭火设备的启动表示;

6. 哈龙(1301)灭火设备的启动表示;

7. 干粉灭火设备的启动表示;

8. 室外消火设备的启动表示。

二、报警设备的动作表示

1. 火灾自动设备的动作表示;

2. 漏电报警设备的动作表示;

3. 向消防机关通报设备的操作及动作表示;

4. 火灾警铃、警笛等音响设备的操作;

5. 事故广播设备的操作及动作表示;

6. GAS漏气报警设备的动作表示。

三、消防活动上必须联动的设备

1. 排烟口的开启表示及操作;

2. 排烟风机的动作表示及操作;

3. 电动防烟垂壁的动作表示;

4. 防火门、防烟门的动作表示;

5. 各种空调机的停止操作及表示;

6. 消防电梯吊箱的呼回及连动操作;

7. GAS气体紧急关断设备的表示。

此外各省市决定防地震灾害条例等规定的制度或指导文件也必须遵照执行。

联邦德国保险商协会(VdS)编制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规定,火灾报警接收中心的设备应具有下述功能:

接收所连接探测器发出的报警,同时进行记录、声光显示,并提供有关位置的数据;

继续向消防机关报警或启动警报装置、控制灭火设备,(例如CO2灭火设备);

对整个装置进行监视,当供电或线路部分出现故障时发出声、光报警。

加拿大规范(CAN4-S524-M82)规定得更原则:

为火灾报警系统和各控制装置供电;

接收由手动报警和火灾探测器输送来的信号,并输出给供电监控和启动任何辅助装置所必要的部件、线路。

由于国内以前没有规定,大部分工程消防控制设备都集中到消防控制室,实行统一,管理,也有一些工程消防控制设备分设在各有关的房间。如水泵控制装置设在水泵房,火灾报警控制器设在消防控制室,通风管道的启、停及防火阀信号装置设在通风机房。这样分散设置,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控制室不能进行统一管理,指挥扑救。为了避免混乱,便于火灾时统一指挥,建筑内的各种消防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它联动控制设备,宜集中到消防控制室,实行统一管理。各控制装置无论采用集中或分散控制方式,在消防控制室的控制盘上均应显示其动作信号。

第4.1.8条 本条从使用的角度对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作出了规定,根据对重点城市、重点工程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的调查,消防控制室的规模差别很大,控制室面积有的大到60~80m2,有的小到10m2。面积大了造成一定的浪费,面积小了又影响消防值班人员的工作。本条参照建筑电气设计的有关规程,对建筑物内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及操作、维修所必须的空间作了规定,以便使建设、设计、规划等有关部门有章可循,使消防控制室的设计既满足工作的需要又避免浪费。

对于消防控制室的规模,很多国家在规范里都有规定。如日本对消防中心控制室(相当于我国的消防控制室)规定要满足以下几条:

一、消防控制室应有容纳消防设备及操作所必要的空间;

二、控制盘前的监视空间应在1.5m以上;

三、在盘后应有检查维修所必要的空间;

四、应有值班人员工作、休息和临时睡觉的地方;

五、火灾时供消防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地方。

考虑以上各项需要,大致应有50m2~602的房间。

加拿大的规范(CAN4-S524-M82)规定,在控制盘周围应有足够宽敞的空间作为操作、维修用。

对消防控制室规模大小,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作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消防值班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保证消防值班人员有一个应有的工作场所。在实际设计中,还应考虑到值班人员休息和维修活动的面积。

第二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第4.2.1条 室内消火栓是建筑物内最基本的消防设备。消火栓启泵装置及消防水泵等都是室内消火栓必须配套的设备。在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上设置消防泵的启、停装置,显示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启泵的位置及消防泵的工作状态,使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在发生火灾时,对刊,么地方需要使用消火全、消防水泵启动没启动都一目了然,这样有利于火灾扑救和平时的维修调试工作。

消防水泵的故障,一般是指水泵电机断电、过载及短路。由于消火栓系统都是由主泵和备用泵组成,只有当两台泵都不能启动时,才显示故障。一般按钮启动后,先启1#泵,1#泵启动失灵,自动转启2#泵,当1#和2#义均个能肩动时,控制盘上显示故障。

第4.2.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目前最经济的室内固定灭火设备,使用的面比较广。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最好显示监测以下六个方面:

一、系统控制阀的开启状态;

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

三、水池、水箱的水位;

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

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

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同时,要求在消防控制室实行集中监控。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内容,规定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停装置(包括消防水泵等),并显示管道阀、水流报警阀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显示水泵的工作及故障。消防水泵显示故障的内容及显示方法与消火栓水泵的故障显示相同。

第4.2.3条 在设置泡沫、干粉灭火系统的工程内,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设置系统的启、停装置,并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是必要的。由于泡沫、干粉灭火系统国内没有规范要求,设计中可根据系统的实际和可能,显示其工作状态。在泡沫、干粉灭火系统规范出版后,应按规范要求设计。

第4.2.4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物应设置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部位或房间作了明确规定。《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对如何设卤代烷灭火系统已作出设计规定。本条是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控制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功能作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卤代烷等固定灭火装置安全可靠运行,应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启动方式。而且是在火灾报警后经过设备确认或人工确认,方可启动灭火系统。设备确认一般作法是,两组探测器同时发出报警后可确认为真正的火灾信号。当第一组探测器发出报警,值班人员也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人工确认,人工确认后,由值班人员在现场决定是否启动固定灭火系统。在设计上虽然有自动和手动两种启动方式,但有人值班时应以手动启动方式为主。在设计中,一般的系统都设有现场启动装置和远程启动装置(控制室)。为了准确可靠,应以现场的手动启动为主,当现场启动发生困难时,控制室也可启动固定灭火系统。

图4.2.4--1 为1211自动灭火系统示意图

图4.2.4-1 1211自动灭火系统示意图

图4.2.4--1 为1211自动灭火系统示意图

图4.2.4-2 1121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原理图

第4.2.5条和第4.2.6条 这两条规定了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即建筑物的通凤、空气调节、防烟、排烟设备(包括防火阀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电梯、事故照明和非消防电源等设备的联动控制功能。

本规范规定系统控制应采用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对消火栓灭火系统、卤代烷等固定的气体灭火系统,应以手动控制方式为主。对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包括防火阀门)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进行联动控制是必要的。这些联动控制,一般工程可在消防控制室集中进行,一些大型工程也可在各区域控制盘完成联动功能后将信号送到消防控制室,使消防控制室及时掌握各种设备所处的工作状态,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关于“火灾的确认”,最可靠的确认是人工确认,也可以用电视监控。在系统设计上,一般用两组探测器或两种不同类别的火灾探测器同时报警后的“与”门信号作为“火灾的确认”方法,条文中的“火灾报警后”,是指一个探测器或一个回路的探测器报警。“火灾确认后”,是指两个探测器报警:的“与”门信号发出后。

在火灾发生后,通风空调设备(包括管道上的防火阀门)对火灾影响大。当探测器报警后,就应停止给空气调节系统送新风,启动排烟防烟设备(包括管道上的防火阀),这样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和疏散人员。 根据国外统计资料, 火场死亡人数中有50~60%是烟气熏死的,最高达70%多。在烧死的人中也多数是先熏倒后烧死的。所以,在有火灾报警的时候,先关闭空调,停止送新风,是很必要的。即使有个别的误报现象发生,停一下空调也不会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也不会引起人为的混乱。

对防火门、防火卷帘,一般都以两个深测器的“与”门信号作为控制信号,这样比较安全。

对电梯的控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电梯的控制显示盘设一个在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人员在必要时可直接操作;另一种作法是在人工确认真正是火灾后,消防控制室向电梯控制室发出火灾信号及强制电梯下降的指令。所有电梯下行停位于首层。电梯是纵向通道的主要交通工具,联动控制一定要安全可靠。在对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可用消防电梯前室的烟探测器联动控制电梯。

接通事故照明、疏散标志灯是火灾时人员疏散必备的照明设备。为了扑救方便,同时切断非消防电源是必要的。切断方式可以人工切断,也可以自动切断,一般工程都是由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通知配电室以人工切断为主。

第4.2.7 条 火灾发生后,及时向着火区发出火灾警报,有秩序的组织人员疏散,是保证人身安全的重要方面。本条是按照人们所在位置距火场的远近依顺序发出警报,组织人们有秩序地进行疏散。一般是着火本层和上层的人危险性较大。也有的是向着火层及上、下层同时发出警报,进行广播,组织疏散。为了避免人为的紧张,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应先在最小范围内发出警报信号,进行事故广播。除了紧急情况外,都应顺序疏散。

根据国内情况,一般工程内的火灾警报信号和事故广播的范围都是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操作,只有在自动化程度比较高的场所是按程序自动进行的。本条规定可作为手动操作的程序或自动控制的程序。

第4.2.8条 消防控制室设置对内联系、对外报警的电话,是我国目前阶段的主要通信手段。消防人员常说:“报警早,损失小”。要作到报警早,在目前条件下还是用电话好。我

国北方某市某饭店,火灾发生后,由于没有设消防控制室,没有可供工作人员向消防机关报警的外线电话,很长时间报不出火警。结果报警不及时,贻误了时间是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的原因之一。可见,作为消防控制,设置一部向119报警的外线电话,是消防工作所必须的。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同有关设备间的工作联系,规定消防控制室与单位的值班室、消防水泵房等有关房间应设固定的对讲电话。有些技术和经济条件好、管理严的单位,可设对讲录音电话。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消防报警和内部联系也还是以电话和对讲电话为主。无线对讲机可作为消防值班人员辅助的通讯设备。

第五章 设备的选择

第一节 火灾探测器

第5.1.1 条 本条提出了火灾探测器种类选择的基本原则,对第5.1.2条至5.1.11条具有指导性。在选择火灾探测器种类时,要根据探测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初期火灾的形成和发展特点,房间高度、环境条件以及可能引起误报的原因等因素来确定。本条基本依据目前各先进国家的有关火灾报警设计安装规范,并根据近几年来我国设计安装火灾报警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经验教训,以及从初期火灾形成和发展过程产生的物理化学现象提出的对火灾探测器选择的原则性要求而制定的。

第5.1.2条 本条是参照了联邦德国(Vd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安装规范》制定的。在执行中,应注意这仅仅是按房间高度对探测器选择的大致划分,具体选择时尚需结合系统的危险度和探测器本身的灵敏度来进行。如果判定不准时,仍需按5.1.1条第四款所规定的作燃烧试验后最终确定。

第5.1.4条至5.1.11条 这几条是依据国内外火灾报警设备制造商给出的产品指南和说明,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制定的。在第5.14条中提出了适用感烟探恻器的场所;在第5. 1.5条和第5.1.6条分别列出了不宜选用离于和光电感烟探测器的场所;在第5.1.7条和第5.1.8条分别提出了宜选用和不宜选用感温探测器的场所;在第5.1.9条和第5.1.10条中分别提出了宜选用和不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的场所,这些所列场所不可能是包罗万象的。在实际使用时,如果在所列条款中找不到时,可以参照类似场所,如果没有把握或很难判定是否合适时,可以按第5.1.1 条第四款作燃烧模拟试验最终确定。第5.1.11条,规定了宜采用感烟、感温和火焰

探测器组合的场所。实际上,在重点要性很高、危险性很大的需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有自动联动装置的类似场所,都宜采用感烟、感温、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第二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警报装置

第5.2.1条 本条依据GB4717-84规定了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容量。这主要是考虑到,区域报警控制器应显示每一个探测区域,而集中报警控制器一般宜显示每一个探测区域,对于非重点保护对象,如条件不许可时,也可以只显示每一个报警区域。

第5.2.3条和第5.2.4条 这两条规定了警报装置设置时,音响信号是主要的,灯光信号是辅助的。而它们又是相互独立的,不因其中一个的故障影响另一个的正常工作。

第六章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第一节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

第6.1.1条 本条规定“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目的在于避免在探测区域中几个独立房间共用一只探测器。这一条,参考了国外同类规范的有关内容。例如,在联邦德国保险商协会(Vd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安装规范中规定:“在总监视区域内的每个房间中至少应安装一只火灾探测器,”瑞士西伯乐斯公司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指南中指出:“在受监视区域中的每一房间至少应安装一只火灾探测器。”

第6.1.2条 本规范规定的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是根据在一特定的试验条件下通过五种典型的试验火试验提供的数据,并参照国外先进规范制订的,用来作为设计人员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采用探测器数量的主要依据。

凡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按国家标准GB4715-84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和国家标准GB4716-84《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合格的产品,其保护面积均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一、影响探测器保护面积的主要因素

确定某种类型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主要考虑的因素是:

1. 火灾类型一燃烧材料的燃烧率、烟粒径及其组分、热释放产生的热对流;

2. 建筑结构特点一房间探测区域地面大小、探测器的安装高度、顶棚或屋顶形状以及房间中设备的摆放方式;

3. 环境条件一周围环境的温度和湿度,自然的气流存在或空调系统、加热系统产生的空气运动。

以上第1、2项通过试验和参考国外先进规范可确定,第3项结合本章以下各条有关探测器布置的规定可确定。综合考虑以上各因素后,可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探测器的总数。

表6.1.2提出了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与建筑结构特点(探测器监视的地面面积5、房间高度h以及顶棚或屋顶形状)的关系。据对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验证试验结果的分析,表6.12符合实际情况。

二、关于表6.1.2中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的注释

1. 当探测器装于探测区域的不同坡度的顶棚上时,随着顶棚坡度的增大,烟雾沿斜顶棚和屋脊聚集,使得安装在屋脊的探测器进烟或感受热气流的机会增加,因此,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可相应地增大。

2. 当探测器监视的地面面积S>80m2时,安装在其顶棚上的感烟探测器受其他环境条件的影响较小。房间越高、火源和顶棚之间的距离越大,则烟均匀扩散的区域越大。因此,随着房间高度增大,探测器保护的地面面积也增大。

3. 随房间顶棚高度增加,使感温探测器能响应的火灾规模明显增大。因此,探测器需按不同的顶棚高度划分三个灵敏度级别。较灵敏的探测器(例如I级探测器)宜使用于较大的顶棚高度上。

4. 感烟探测器对各种不同类型火灾的灵敏度有所不同,因此难以规定灵敏度与房间高度的对应关系。但考虑到房间越高烟越稀薄的情况,当房间高度增加时,可将探测器的感烟灵敏度档次相应地调高。

第6.1.3条 感烟、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a、b是指本条文说明图6.1.3中1#探测器和2#~5#相邻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是广探测器与6#~9#探测器之间的距离。

一、本规范附录二极限曲线D1一D11(含D,9),由a2+b=2 (2R)2 和a. b= A二式决定,其中Y 值和Z 值的坐标可由以上二式算得如下表。

二、本规范将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与探测器的保护面积(适当考虑修正系统)和保护半径三者联系起来考虑,附录二的安装间距以二维坐标的极限曲线的形式给出。即:给出感温探测器的3种保护面积(20m2、 30m2和40m2)及其5种保护半径(3.6m、4.4m、4.9m、5.5m和6.3m)所适宜的安装间距极限曲线D1~D4和D6,给出感烟探测器的4种保护面积(60m2、80m2、 100m2、和120m2)及其6种保护半径(5.8m、6.7m、7.21n、8.0m、9,0m和9.9m)所适宜的安装间距极限曲线D5 和D7~D11(D含9’)。

极限曲线 Y点 Z点 D1

Y1(3.1,6.5) Z1(6.5,3.1) D2

Y2(3.8,7.9) Z2(7.9,3.8) D3

Y3(3.2,9.2) Z3(9.2,3.2) D4

Y4(2.8,10.6) Z4(10.6,2.8) D5

Y5(6.1,9.9) Z5(9.9,6.1) D6

Y6(3.3,12.2) Z6(12.2,3.3) D7

Y7(7.0,11.4) Z7(11.4,7.0) D8

Y8(6.1,13.0) Z8(13.0,6.1) D9

Y9(5.3,15.1) Z9(15.1,5.3) D9’

Y9’(6.9,14.4) Z9’(14.4,6.9)

D10

Y10(5.9,17.0) Z10(17.0,5.9) D11

Y11(6.4,18.7) Z11(18.7,6.4)

按本规范表6.1.2和附录二确定探测器的设置数量的步骤如下:,

1. 根据探测器监视的地面面积S、 间高度L、屋顶坡高θ及火灾探测器的种类查表6.1.2,得出使用不同种类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值,再考虑修正系数K值,然后按本规范第6.1.4条的公式计算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计算结果取整数。

2. 根据上述查得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值由本规范附录二的附图2.1选取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a、b0在满足本规范对探测器设置位置要求的前提下,具体地对探测图

6.1.3 探测器布置图示例

器进行布置。

3. 经过具体地布置后,检验探测器到最远点的水平距离是否超过该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如超过时应重新安排探测器或增加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第6.1.4条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应按本条规定N≥S/K·A计算。式中给出的修正系数K=0.7~1.0的主要依据是,根据我国工程设计人员的实践经验,按预期火灾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失程度、危险度大小、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对社会的影响面大小等多种条件考虑取适当的K值。建议重点保护建筑K=0.7~0.9非重点保护建筑K =1.0。

例:一个地面面积为30mΧ40m (1200m2)的生产车间,其屋顶坡度为15O ,房间高度为8m,使用感烟探测器保护,求需要多少只探测器?

解:①按本规范表6.1.2规定,当地面面积S>80m2、房间高度h =6m~12m、屋顶坡度θ=150时,感烟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为人=80m2保护半径为R=6.7m,选K= 1.0,因此,该车间应安装1200 m2=15只探测器。

②由本规范附录二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查得极限曲线为D7 (D=2R= 2X 6.7=13.4m),由极限曲线D7 的曲线段YZ上选取探测器的安装间距a,b的数值。根据现场实际,选取a=8m,b=10m。其布置方式见图6.1.3所示。

③经过现场布置后,检验探测器到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为R= 6.4m<6.7m,满足保护半径的要求。

第6.1.5条 本条主要是对顶棚有梁时安装探测器的原则规定。由于烟的蔓延受到梁的阻碍,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受梁影响。如果梁间区域的面积较小,梁对热气流(或烟气流)形成障碍,并吸收一部分热量,因而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必然下降。各国规范对梁的影响均有不同的规定。本条主要采用联邦德国规范的内容,优点是便于设计人员选用,并能综合考虑房间高度与梁的关系。这样的规定比较科学,通过我们所做的点型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验证试验也可定性他说明这一点。

感温和感烟探测器均按本规范附录三和附录四一起考虑,决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节省不少设计计算工作量。按本规范附录三,房间高度在5m 以上,感温、感烟探测器在梁高小于200mm时无须考虑梁的影响;房间高度在5m以上,梁高大于200mm时,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受梁高的影响按房间高度与梁高之间的线性关系考虑。由附图3.1可查得三级感温探测器房间高度极限值为4m,梁高限度为200mm;级感温探测器房间高度极限值为6m,梁高限度为225mm,一级感温探测器房间高度极限值为8m,梁高限度为275mm;感烟探测器房间高度极限值为12m,梁高限度为375mm。即在线性曲线左边部分均无须考虑梁的影响。

在日本标准中规定,梁高超过0.6m时,被其隔开的部分需单独划为一个探测区域。根据我国的工程实践,我国采用日本规范的上述规定,而不采用联邦德国规范“超过800mm单独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的规定。

第6.1.6条 本条规定主要参照联邦德国规范和瑞士指南制订。

第6.1.7条 探测器与墙壁或梁边之间的最小距离按日本标准规定为0.6m。联邦德国规范和英国规范规定为0.5m,瑞士规范规定距墙0.2m、距梁0.4m。根据本规范编制组在我国南方城市的调研,也发现探测器安装距墙或梁边较近的情况。但综合多方面因素及大多数国家的标准,规定为0.5m。

第6.1 .8条 本条参照联邦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规范,并针对在调研中发现的某些档案库中有的书架上方至探测器的距离较近,对烟的流动及探测火情均不利的情况,作了相应规定。

第6.1.9条 本条规定与6.1.8条相联系。第6.1.8条是指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而本条规定是指隔断和书架等的最上端至顶棚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整个房间净高的5%,

如果小于这一数值,则应把它们看成为房间的隔断,在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第6.1.10条 在设有空调的房间内,探测器不应安装在靠近气流送风口处。这是因为气流阻碍极小的燃烧粒子扩散到探测器中去,探测器探测不到烟震。此外,通过电离室的气流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电离模型,可能使探测器更灵敏(易误报)或更不灵敏(迟报或漏报)。这一规定参照联邦德国规范制订。但有些标准如瑞士指南和我国有的部标规定安装在离开送风口1.5m以上的位置。日本标准规定有换气送风口的场合,要安装在离送风口1.5m以上的位置。经我们试验发现,安装在避开正对送风口的位置比离开送风口1.5m的位置效果好。当风口在墙上距顶棚大于lm时,可规定在距风口1.5m以内。通过调研,发现目前高层建筑有上送下口的通风空调方式,因此不宜规定“探测器宜安装在回风口附近”,仅规定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 5m”。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气流通过一个多孔顶棚向下流动时,形成一个空气覆盖层,这一覆盖层阻碍燃烧产物到达探测器。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办法,是在距离探测器中心半径为0.5m范围内的孔洞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实或采取类似的挡风措施。这样才能探测出反映真实火情的火灾参量。为此,本规范根据联邦德国规范和瑞士指南作了这一规定。

第6.1.11条本条规定参照联邦德国规范及瑞士指南制订。感温探测器总是直接安装在顶棚上。但感烟探测器与顶棚或屋顶之间必要的距离,与顶棚或屋顶的形状以及与探测器的安装高度有关。这是因为,在顶棚上可能形成空气滞留层;有时屋顶受热辐射作用形成热屏障。火灾时,该热屏障在烟和气流通向探测器的道路上形成障碍。带有金属屋顶的仓库,在昼间,屋顶下边的空气可能被加热,同样可产生热屏障,使烟在热屏障下边开始分层。在冬天,降温作用妨碍烟的扩散。因此,安装感烟探测器应符合表6. 1.11的规定。

在人字型屋顶和锯齿型屋顶情况下,热屏障的作用是特别明显。图6.1.11给出探则器在不同顶棚或屋顶形状下,其下表面距顶棚或屋顶的距离d的示意图。

第6.1 .12条 本条参照联邦德国规范和瑞士指南制订。在房屋为人字型屋顶的情况下,如果屋顶坡度> 15o ,在屋脊(房屋最高部位)的垂直面安装一排探测器有利于烟的探测,因为房屋各处的烟易于集中在屋脊处。在锯齿型屋顶的情况下,探测器按距屋顶或顶棚的距离d(见第6.1. 11条规定和图6.1.11)在每个锯齿型屋顶上安装一排探测器。这是因为,在坡度θ>150的锯齿型屋顶情况下,屋顶有几米高,烟不容易从一个屋顶扩散到另一个屋顶,所以对于这种锯齿型厂房,须按分隔间处理。

图6.1.11 感烟探测器在不同顶棚或屋顶形状下其下表面距顶棚或屋顶的距离d

第6.1.13条 本条参照日本标准规定制订。探测器在顶棚上宜水平安装。当必须有倾斜时,坡度q 不应大于45o 。当坡度q 大于45o 时,应加木台安装探测器。如图6.1.13所不。

图6.1.13 探测器的安装角度

第6.1.14条 本条规定有利于探测报警。

第二节 手动人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第6.2.1条 本条主要参照瑞士指南、联邦德国规范、英国及加拿大等国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我国对防火分区的划分制订。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联邦德国为40m;英国为30m,或小于30m;加拿大为60m。根据我国的建筑特点及调研中征求的意见,规定30m为宜。

第6.2.2条 本规范规定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安装在墙壁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加拿大标准规定1350~1500mm;英国规定1.4m;瑞士规定1.5m。

第七章 系统供电

第7.0.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工程中的保安设备,其工作特点是不间断的。为保证其供电可靠性,故作此条规定。

第7.0.2条 主电源是火灾报警系统供电的主要电能源。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属消防用电设备,故规定应采用工程中的消防电源,其负荷等级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划分,按照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不同负荷级别要求供电。

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因其不受外界故障影响,供电的可靠性较高。其要求见国家标准GB4717-84《火灾报答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有的工程规模较大,因而设置了由蓄电池组成的集中型式的消防系统直流电源,它也可以作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备用电源。此时,控制器不再单设蓄电池。在保证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允许由该直流系统电源供电。例如,当尖峰负荷电流出现时,以及其他配出支路的短路故障等,均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7.0.3条 当前国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用电设备和器件的常规弱电电压多数为直流24V,为统一起见作出本条规定。

第八章 布 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要求导线连接可靠,故应用铜线。一般工作电压以多属24V,故作此规定。

第8.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线芯截面的选择,应符合生产厂家提供的各项技术条件要求。如:线路工作电流容许电压降,电阻值等。导线应同时满足最小机械强度的要求。最小机械强度的要求,除按照国家标准GBJ54-03规定外,也参考了部标JGJl6 83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屋内布线

第8.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关系到工程的防火安全。为提高线路的可靠性,故作本规定。

第8.2.2条 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因属火灾时进行灭火及人员疏散工作应用线路,关系到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一旦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以至中断,影响很大,故作出本规定。

第8.2.3条 为有利于系统安全和线路维修作出本规定。

第8.2.4条 这样做有利于管理和维修,影响面小。

第8.2.5条 本条是为了尽可能给线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创造方便条件,减少强电、弱电相互间的影响而制定的。

第8.2.6条 这样做主要有利于施工和便于维护。

第8.2.7条和第8.2.8条 引用有关规定。

第8.2.9条 电气配线使用管子及线槽,为提高防火性能,一般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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