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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及编制说明

2024-05-19 来源:步旅网
ICS

DB51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4 - XX - XX发布 2014 - XX - XX实施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用房分类 .......................................................................... 1 5 建设要求 .......................................................................... 2 5.1 基本要求 ...................................................................... 3 5.2 分类要求 ...................................................................... 3 5.3 面积要求 ...................................................................... 4 6 标识 .............................................................................. 5 6.1 标识设置 ...................................................................... 5 6.2 标识图样 ...................................................................... 6 6.3 标识管理 ...................................................................... 6 7 管理与维护 ........................................................................ 6 7.1 管理 .......................................................................... 6 7.2 维护 ..........................................................................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标识图样 ........................................................ 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 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II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社区用房的术语定义、分类、建设要求、标识、管理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市(镇)社区、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50908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JGJ 67-200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社区用房

社区开展党建、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 4 用房分类

社区用房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和活动用房,城市(镇)社区用房分类详见表1,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社区用房分类详见表2:

表1 城市(镇)社区用房分类表

序号 1 2 3 4 5 服务用房 办公用房 用房分类 设置内容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社区档案室 社区警务室 设置功能 社区党组织工作、活动等 社区居委会工作、居民接访等 社区各类档案存放保管 社区治安管理等 可合并设置 应设置在一楼 1

备注 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

表1 (续)

序号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活动用房 服务用房 用房分类 设置内容 民事调解工作室 法律服务工作室 信访服务工作室 计生服务室 助残服务室 老年服务站 志愿者服务站 社会组织服务站 多功能活动室 阅览室 会议室 青少年活动室 老年活动室 设置功能 调解社区民间纠纷 社区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 来访接待、信访咨询、代理点 社区居民计划生育指导服务 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帮助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提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 参与社区服务的志愿者工作场所 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工作场所 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场所 报刊杂志、电子读物阅览场所 参事议事、培训学习、集体活动等 社区青少年课余活动场所 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 当条件具备时,可单独设置 可合并设置,综合利用 1.当条件具备时设置 2.可合并设置 当条件具备时宜设置在一楼 备注 当条件具备时,应单独设置;条件不具备时,可合并设置 表2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分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活动用房 服务用房 办公用房 用房分类 设置内容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社区档案室 社区警务室 设置功能 社区党组织工作、活动等 社区居委会工作、居民接访等 社区各类档案存放保管 社区治安管理等 可合并设置 应设置在一楼 当条件具备时,应单独设置;条件不具备时,可合并设置 当条件具备时 可合并设置 1.当条件具备时 2.可合并设置 备注 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 民事调解工作室 法律服务工作室 信访服务工作室 老年服务站 医疗卫生服务站 志愿者服务站 社会组织服务站 多功能活动室 阅览室 会议室 青少年活动室 老年活动室 调解社区民间纠纷 社区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 来访接待、信访咨询、代理点 老年组织工作、服务场所 计生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 参与社区服务的志愿者工作场所 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工作场所 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场所 报刊杂志、电子读物阅览场所 参事议事、培训学习、集体活动等 社区青少年课余活动场所 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 可合并设置 当条件具备时,可单独设置 5 建设要求

2

5.1 基本要求

5.1.1 社区用房应具备为民办事、服务居民、开展活动等基本功能要求,能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

5.1.2 社区用房应遵循服务优先和高效实用的原则,使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用房的使用效率。

5.1.3 社区用房总面积按社区居民户数进行配置,每100户居民配置不少于20㎡的社区用房,根据社区所处地理位置,每个社区所配置的社区用房至少应达到以下面积要求:

1) 城市(镇)社区用房使用面积应>300㎡; 2) 涉农社区及建制村用房使用面积应>400㎡。

5.1.4 社区用房宜设置在社区综合体内、方便居民出入的地方,不得设在地下室、走廊和出口偏僻的地方;在达到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社区用房也可设置在架空层或夹层。

5.1.5 社区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并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房屋应方正不得异型,房屋空间、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JGJ67和GB50096的相关规定。

5.1.6 社区用房应按JGJ67、GB 50096和GB50368的相关规定规定,配备完善的供电、给水、排水设施。

5.1.7 社区用房应按JGJ67和CJJ14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公共卫生间,并按GB50763的规定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5.1.8 社区用房应按使用功能不同,分别设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 5.1.9 新建社区用房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GB/T50908的相关规定。 5.2 分类要求 5.2.1 办公用房

5.2.1.1 社区办公用房应按社区工作需要进行设置,应采用大开间的集中办公模式,不应设置单人办公室。

5.2.1.2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且方便居民办事的位置。 5.2.1.3 社区警务用房应设置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并应尽量与社区办公用房相邻。

5.2.2 服务用房

5.2.2.1 社区服务用房应按服务功能不同和一站式服务要求至少设置2个综合服务窗口,并将相应的服务项目分别纳入对应的服务窗口;当条件许可时,可根据现场条件和实际情况设置更多服务窗口。 5.2.2.2 应根据社区服务工作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志愿者服务站、社会组织服务站等。

5.2.2.3 当城市(镇)社区用房具备相应条件时,可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室、社区老人日间照料室等。

5.2.2.4 当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条件具备时,应设置涉农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农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应≥200㎡,建制村卫生服务站面积应≥80㎡。

5.2.2.5 社区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便于居民办事,通风、采光良好,有独立出入通道的一楼位置,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2.3 活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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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 社区活动用房应满足社区居民参事议事、休闲娱乐的需要,活动用房应具备读书阅览、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召开居民会议的功能。

5.2.3.2 具备条件的社区,应增加居民活动用房面积,并分别设置少年儿童活动室、老年活动室等。 5.2.3.3 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应保障社区活动用房的最低配置要求,应将社区用房中面积相对较大的房屋作为居民活动用房,提倡一房多用。

5.2.3.4 社区活动用房应设置在三楼及三楼以下、通风、采光条件良好、进出方便的位置。 5.3 面积要求

5.3.1 以使用总面积300㎡计,城市(镇)社区各功能用房面积基本配置见表3;以使用总面积400㎡计,涉农社区和建制村各功能用房面积基本配置见表4。

表3 城市(镇)社区各功能用房面积配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服务 用房 办公 用房 房屋 类别 房屋功能 社区党组织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社区档案室 社区警务室 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 民事调解工作室 法律服务工作室 信访服务工作室 计生服务室 助残服务室 老年服务站 志愿者服务站 社会组织服务站 多功能活动室 居家养老服务 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 15 60 30~45 45~60 300 5 20 10~15 15~20 当条件具备时,可单独设置 当合并设置时,用房面积应叠加 当条件具备时 当条件具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当条件具备时 当具备条件时 15 5 30 ≤10 房屋面积 占社区用房总面积 ㎡ % 备注 根据实际情况拆分或合并办公用房,但办公用房面积占全部社区用房面积不得超过10% 15 15 60 5 5 20 条件具备时,可单独设立;条件不具备时,可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16 活动 阅览室 17 用房 会议室 18 19 合计 青少年活动室 老年活动室 社区用房总面积 5.3.2 当城市(镇)社区用房总面积不足300 ㎡或大于300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总面积不足

400㎡或大于400㎡时,社区各功能用房的面积应按表3或表4中给出的比例计算确定。

5.3.3 设有一站式服务大厅的社区,应将相应的服务项目用房全部并入一站式服务大厅,不得另设一站式服务大厅已包含的服务项目用房。

5.3.4 当社区用房总面积≥1000㎡时,社区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增加的社区用房面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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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社区居民活动和社区公共服务。

5.3.5 当城市(镇)社区用房总面积超过300㎡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置青少年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室、社区老人日间照料室、志愿者服务站、社会组织服务站等社区公益性服务活动场所。

5.3.6 当涉农社区和建制村用房总面积超过400㎡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设置青少年活动室、医疗卫生服务站、志愿者服务站、社会组织服务站等社区公益性服务活动场所。

表4 涉农社区和建制村各功能用房面积配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计 活动 用房 服务 用房 办公 用房 房屋 类别 房屋功能 社区党组织办公 社区居委会办公 社区档案室 社区警务室 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 民事调解工作室 法律服务工作室 信访服务工作室 老年服务站 医疗卫生 服务站 计生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 20 5 20 5 40 10 房屋面积 ㎡ 占社区用房总面积 % 备注 根据实际情况拆分或合并办公用房,但办公用房面积占全部社区用房面积不得超过10% 20 20 80 5 5 20 条件具备时,可单独设立;条件不具备时,可与上述服务用房合并设置,用房面积叠加 当条件具备时 当条件具备时,可与计生服务合并设置 80 40~60 60~80 400 20 10~15 15~20 当条件具备时,可单独设置 当条件具备时 当具备条件时 当合并设置时,用房面积叠加 志愿者服务站 社会组织服务站 多功能活动室 阅览室 会议室 青少年活动室 老年活动室 社区用房总面积 6 标识 6.1 标识设置

6.1.1 社区用房标识设置坚持“统一规范、精简实用、方便居民”的原则,分别按室外和室内标识进

行设置,并按要求悬挂摆放。

6.1.2 社区用房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社区标识。

6.1.3 社区办公用房主建筑正门外两侧应分别悬挂“××社区支部委员会或××社区党总支或××社区党委或××村支部委员会或××村党总支或××村党委等,以及××社区居委会或××村村委会等标牌。 6.1.4 社区警务室应按相关规定在警务室门口悬挂“××派出所××警务室”的标志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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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民事调解工作室应按相关规定悬挂××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

6.1.6 社区其他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需要挂牌时,可按上述规定并参照附录A的式样设置。

6.1.7 非一站式服务大厅,社区服务用房大门正上方可悬挂“××社区服务站”标识牌匾,服务站内的服务窗口应按各服务功能归类,分别悬挂“综合一、综合二”等标识牌。

6.1.8 社区不同活动功能用房门口上方应分别悬挂相应标识,如“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 6.1.9 对于临时需要挂牌的服务组织和服务项目,应采用便于更换的插条式的标识方式。 6.2 标识图样

6.2.1 社区标识由社区logo和社区名称两部分组成,社区logo参见附录A图A.1,社区logo标识整体色彩以“中国红”(PANTONE: 186C)为准,图样见附录A图A.1;社区logo和社区名称组合见附录A 图A.2,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楷体,logo和文字字体大小应根据现场牌匾制作大小合理确定,达到美观、协调、醒目的效果。

6.2.2 社区办公区门外悬挂的标牌图样见附录A图A.3,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宋体,规格为2000×320㎜,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6.2.3 社区服务站大门正上方悬挂的标牌图样见附录A图A.4,标牌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楷体,大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设计。

6.2.1 社区服务站内对应的服务窗口应分别悬挂“综合一”和“综合二”等服务标识牌,标识图样见附录A图A.5,标识牌规格为300×200㎜,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颜色为白底黑色楷书字体或蓝底白色楷书字体。

6.2.2 社区服务区和活动区内各功能用房标识图样见附录A图A.6,标识牌规格为300×100㎜,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颜色为白底红色楷书字体或蓝底白色楷书字体。

6.2.3 社区其它服务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插条式标识,插条式标识图样见附录A图A.7,图样大小视现场情况确定,应协调、美观、醒目。 6.3 标识管理

6.3.1 社区的每个功能用房或功能区域都应有相应明确的标识,对一室多用的功能房,应将所有功能逐一集中标示。

6.3.2 每个社区功能用房的标识规格、颜色、字体应统一,标识悬挂位置应固定。

6.3.3 室外标识应选用耐日晒雨淋的材料制作,室内标识宜采用轻巧、便于更换的材料制作。 6.3.4 所有标识的悬挂、装订应牢固、持久。

6.3.5 社区应指定专人对标识的有效性、牢固性、清晰度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 管理与维护 7.1 管理

7.1.1 社区用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使用,街道(乡镇)应将社区用房的数量、房型、面积、用途、权属登记造册,并由各街道(乡镇)统一报区(市)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7.1.2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社区用房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掌握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定期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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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社区居委会在社区用房的使用中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等,不得在社区用房中开展经营活动。

7.1.4 社区用房在使用中应征求社区居民议事会和居民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社区用房的作用。 7.1.5 社区用房需进行内部结构改动时,应报请区(市)县相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但不能影响其房屋的安全性,不能改变社区用房外貌。

7.1.6 区(市)县民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社区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社区用房的,应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7.1.7 社区撤销或合并后,其原有社区用房由所属街道重新规划,并报区(市)县国资、规划、公建配套和民政部门备案,用于本地区社区建设。 7.2 维护

7.2.1 属国有资产的社区用房日常维护由使用方负责,大修或改造社区用房,由所属街道(镇)负责,费用由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7.2.2 属集体资产的社区用房日常维护由使用方负责,大修或改造社区用房,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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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标识图样

图A.1 社区logo

图A.2 社区logo和社区名称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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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社区标识图样

图A.3 社区办公区标牌图样

图A.4 社区服务站标识

图A.5 综合服务窗口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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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6 社区功能用房标识

图A.7 临时插条式标识

_______ ___________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意见稿)编制说明

《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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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起草工作组

二〇一四年九月

1)工作简况

示例:编制背景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居民的生活观念、方式和需求不断发生变化,城乡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步增强,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构建和谐城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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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需要通过社区建设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建立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保障。而社区服务保障是建立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之上的,社区用房(或称社区公共用房)是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市社区用房存在建设不均衡,面积差异较大,功能布局不科学,服务不完善,标识标牌不统一等问题。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在规范社区建设方面先后出台了文件,并做出了具体要求。如(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0%,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基本建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2)四川省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 明确提出到2015年,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3)成都市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明确要求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涉农社区及村的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400平方米。为推动社区用房的规范化建设,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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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在综合成都市社区用房现状和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了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研制工作,并委托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起草标准。

示例:编制目的和意义

为了保障社区服务功能的建立和完善,使社区居民在寻求社区公共服务和休闲娱乐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服务,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进行标准规范是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的基础。

本标准对成都市各类社区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明确要求,并针对社区应具备的服务功能,按照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的原则提出了社区用房分类及其相应面积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和保障社区用房的稳定,本标准对社区用房的标识标牌、管理和维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目前国外的管理体制和对社区所赋予的服务功能不同,在社区公共用房方面没有相应规定;国内部分省市虽然在社区用房上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但基本都是从宏观层面对社区用房总面积提出了要求(具体情况见附表),本标准则是从具体层面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要求,本标准的编制将有效指导社区公共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填补国内在社区公共用房方面无标可依的空白,为社区用房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供依据。

示例:协作单位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各级区县民政局等。

示例:主要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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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期准备

2014年5月,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标准起草工作,搜集和分析了国内类似标准的制定情况和相关要求。 (2) 社区调研

2014年6月至7月,工作组设计了调研提纲,实地走访了武侯区玉林街道黉门街社区、火车南站街道长寿苑社区、 成华区猛追湾街道新鸿社区、金牛抚琴街道西北街社区等,获得了第一手的数据资料。同时对新都区新都镇锦水苑社区、新中路社区、马超社区等3个社区、新都区大丰街道高家社区、都江堰市灌口镇文庙社区、 金堂县赵镇玉龙街社区等十余个社区逐一进行了调研,初步掌握了成都市具有代表性的各类社区公共用房的现状、问题等,为该标准的草拟奠定了基础。 (3) 标准起草

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中,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内部反复讨论修改,完成了标准草案1稿的编写。2014年8月11日,通过市民政局向各区县民政部门征求了意见,标准工作组针对反馈意见对标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2稿;2014年9月,通过市民政局向各市级部门(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征求了意见,标准工作组针对反馈意见对标准修改完善,形成了形成了草案3稿并提出标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2)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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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

2.本标准的编制从社区用房应具备的服务功能入手,参考国内其他省市在社区用房上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状况,在充分调研城区新、老社区和城乡集中安置区社区公共用房的基础上,按照《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和《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

(1)关于术语和定义的依据。一是参照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中的内容,《意见》中明确“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二是参照了部分省市对社区用房的定义,如江苏省定义为“社区用房指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辽宁省定义为“社区公共用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室(就业创业等办事大厅)、文化图书室、体育活动室、警务室和卫生服务站、房屋维修站及其他老年日间照料站、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南京市定义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杭州市定义为“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标准工作组综合以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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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结合我市社区用房的实际情况,在标准给出了社区用房的定义。

(2)关于用房分类的依据。主要依据《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成规管(2010)142号)以及上述部分中省市的相关规定。

(3)关于建设要求的依据。主要依据民政部、四川省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其中面积要求依据《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和《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成规管(2010)142号),并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社区用房中各类功能用房的面积占比。

(4)关于社区用房标识的依据,目前各社区用房标识各异,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社区”标识启用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66号)中“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应安装永久性标识,引导牌和社区工作者胸牌、桌牌等识别标志中应加入标识元素”的规定,本标准对社区办公用房等室外标识做出了统一规定。由于各社区除基本服务功能外,扩展的服务功能各有差异,所以本标准在服务功能标识上,除基本服务功能采用固定标识外,其他扩展服务功能采用插条式标识,以便灵活应用,而室内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5)关于社区用房管理和维护的依据。社区用房的权属一般不归社区所有,但社区至少拥有使用权,所以社区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应由社区负责,当需大修或改造时,应由房屋产权拥有机构负责。 3)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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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同的国情和组织构架,经查询,目前还没有与本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外标准。

4)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的编写主要是依据各级政府部门下发文件和对项目需求的广泛调研、分析和整理。部分内容参照了相关国标和行标。 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的编写过程无重大分歧意见产生。 6)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由于本标准为首次制订,期间赋予社区的服务功能还在不断变化中,随着社区服务功能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以及社区用房状况的不断改善,社区服务用房服务功能用房也会随之改变,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以适应社区各项服务工作的开展。 7)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标准。 8)其它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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